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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高翔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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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高翔 --主页

个人简介:

戴高翔,男, 2003 年毕业于南昌大学,并于同年加盟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工作,协助主任律师成功地办理许多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002 年受所里指派,担任国有特大型企业江西丰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知名民营企业江西丰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常驻法律顾问。 
  四年的法律专业学习 , 打下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三年的法律事务实践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在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有机中,不断的自我完善和超越,练就了戴律师能言善辩、思维敏捷、善于交流与沟通的执业技能,并树立了刻苦钻研、勇于创新、诚信执业、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戴高翔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的主要业绩有: 
   2002年 7 月接受江西畜牧垦殖场职工熊某的委托,担任其子王某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此前,该案已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接受委托后,戴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和研究,认为被告人王某不仅未成年,而且不满 16 岁,属于依据 1 4—18岁未成年犯罪中, 应当再从轻处罚的情形,并且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家庭情况特殊,悔罪表现较好。所以戴律师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戴律师上述辩论观点,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 15 年。 
  2004 年 11 月受江西港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方)的委托,担任其与河南昌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该案中,由于江西港源公司将合同标的物交给河南昌威公司代表运回维修时,没有要求河南昌威公司代表出具收条,因而缺乏合同标的物是由河南昌威公司运走的直接证据。接受委托后,戴律师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通过运输、电话记录等其它证明,证实了合同标的物是由河南昌威公司代表运回维修的事实。最终,审理法院判令河南昌威公司赔偿江西港源硅业公司经济损失 42000 元,从而维护了江西港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从结果看过程;敢斗才有胜,爱拼才会赢;激情与理性并存,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  
 
  执业证号: 14882004140313  
 
  联系电话: 13767017341 、 13026272813  
 
  EMAIL : DGXLS@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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