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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WTO规则下的国内变法-陆妙卿律师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 
 
来源于: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孙东辉  
 
无论是否唯一的神话,花旗银行11月16日还是作了一次“SUPER STAR” ——竞购广发行胜出,成为首次获得中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权的外资银行。 
 
无论是做秀还是巧合,花旗银行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的同一天签约,被更多的人看成是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市场的“标志性事件”。 
 
 
然而,神话得以上演的空间,却是中国遵守入世承诺,按照WTO规则进行“变法”的结果。 
 
 
全方位“变法” 
 
 
“‘变法’已经从躯体扩展到了神经末梢。” 中国社科院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邱本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描述道:“从与入世承诺的相关领域到不密切关联的领域,一切都在大背景下或喧嚣或悄然地改变。” 
 
 
邱本提到的大背景是:中国将完全按照世贸协定以统一有效的方式修改现行国内立法并制定新的法律,以履行世贸协定。 
 
 
早在1999年11月,中美双边谈判结束后,一场被称为自清末以来中国最大的“变法运动”——清理、修订、废除与WTO规则冲突的法律、法规及各种红头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截至2002年11月,仅中央各部委就清理法律、法规2300多件,其中废止830件,修订325件。 
 
 
“尽管加入WTO只有5年,但是凡是受WTO规则约束的领域——贸易、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改革的进展都令人鼓舞。” WTO总干事拉米评价。 
 
 
5年来,中国总共修改了2000多项法律法规,并废除了800多项法规。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要求。透明度和非歧视等WTO原则已成为中国普遍适用的立法原则。 
 
 
“修订的外贸法将外贸经营者的权利体现得淋漓尽致。”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跨国经营研究部主任邢厚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举例说,2004年通过的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是外贸制度的统一透明、3年放开外贸权等承诺的具体落实,为外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该法也进一步细化了外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统一。 
 
 
如果《对外贸易法》、《合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处于“变法”的躯干部位,那么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的新《邮政法》等法规则处于贸易和投资的末端。 
 
 
从躯干到神经末梢,我国通过把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的全方位“变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邢厚媛介绍,我国还建立了有关机制,使任何企业、个人在认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之间存在不统一时,都可向有关备案机关提出审议的建议。 
 
 
困难重重的“博弈” 
 
 
“近年来是越来越忙。”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陆妙卿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尽管中国根据“入世”承诺修改完善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改善了社会投资环境,但中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形势却越来越严峻。 
 
 
WTO近日公布的2006上半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报告显示,在WTO149个成员87起反倾销新立案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由去年的23起增长至32起,占全球1/3强,而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有15起。至此,中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除了反倾销,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政府决策透明度上也不时受他国“指责”。今年2月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名为《美中贸易关系:进入更大责任和执法新阶段》的报告,对中国的措辞进一步升级。该报告称,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学徒期”已经结束,美国将让中国为不平等的贸易做法负责。美方宣称,美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缺乏公平性、可持续性、平衡性。 
 
 
“‘摩擦’是‘博弈’的另一种存在形式,与WTO规则国内‘变法’同在。”邱本指出,除了关税减让,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WTO成员方均不承认WTO规则的“自执行性”,即只有把WTO规则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执行效力。另外,中国还必须直面的一个事实是,WTO成员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一般认可可以维持15年。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入市”的努力仍然“关卡众多”。 
 
 
所有这些,让中国“意大利面碗”般的世界贸易体系中,受困颇多。“意大利面碗”喻指在特惠贸易协议下,各个协议的不同的优惠待遇和原产地规则就像碗里的意大利面条,一根根地绞在一起,纷繁复杂。 
 
 
陆妙卿则表示,我国在入世时签署的非市场经济条款、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条款和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等条款也较多地被他国“利用”。在贸易保护主义悄然崛起的今天,贸易不均衡、人民币等问题被一再提出也不足为怪。 
 
 
积极面对“变法”原则 
 
 
“遭受反倾销调查时,抱着一种‘受害者’的心态来消极对待于事无补。”陆妙卿担任多家中外企业的法律顾问,她表示,反倾销固然和某些国家歧视性政策有关,但中国有关企业如果给予重视防范于未然,也不是不可避免的。 
 
 
陆妙卿认为,企业首先应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避免低价出口。其次是提高反倾销预警意识。第三要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使用。重视复审和司法审议,争取最大限度的抗辩机会。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企业在对外宣传中应强调自己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强调企业或整个行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万一出现反倾销调查,也能采取中国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降低倾销幅度,减少企业损失。” 陆妙卿说。 
 
 
邢厚媛指出,WTO“变法”为国内法,不仅为中外双方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外贸环境,还为国内各类外贸经营者创造平等条件,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而中国企业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要求对外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今年前6个月,中国就在化工领域提出了15起针对别国的反倾销诉讼。 
 
 
邱本表示,WTO的一套外生法律规则体系嫁接到中国的法律、政策体系中,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国要继续整合国内市场,避免因部门利益“打架”而带来的内耗。而在“入市”进程中,中国更应积极面对,使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正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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