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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某国土资源局通过挂牌出让,将位于河边并相邻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李某,李某支付了六十余万元出让金后,国土局给李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件载明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2008年4月,李某与杨某签订一份《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国家出让所得的上述两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杨某,转让费85万元。付款办法如下:合同订立后杨某先支付李某定金10万元,2008年5月底前,杨某再付25万元给李某,余款50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给李某。合同书同时约定:签订当日,杨某有权支配该宅基地,可自建、可转让。若卖方违约,应在违约三天内退还定金,并再付10万元给买方。若买方违约,卖方所收定金10万元不再退还。之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杨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李某也将所有土地移交给杨某。可是,在杨某支付第二期付款前,其打了一个报告,要求建设部门给其办理准建证,建设部门给杨某出具了一份答复,答复称:李某转让给杨某的两块土地不能建永久建筑,只能作休闲绿化及一些临时建筑。于是杨某找李某要求退还定金10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杨某遂聘请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及结果: 
杨某诉称:自己购买的土地是用来建住宅使用的,现在建设部门认定该地不能建永久建筑,而被告方李某并未告知原告杨某真实情况,双方订立合同时,李某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请求法院撤销其与李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返还定金10万元。 
李某接到法院传票后,也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并答辩称:1、杨某与我签订合同后,就向公众做了转让该地的广告,但由于市场变化未转让去出,是杨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我方不应将定金退还给杨某。2、我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地块是住宅用地,杨某的诉称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时,没有将双方进行交易的土地,被城建部门规划用途为不能建永久建筑,只能作休闲绿化及一些临时建筑这一事实如实告诉杨某,致使杨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李某订立合同。虽然李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规定用途为住宅,但第十一条还同时规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按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实施。现在建设局对杨某所购买两块土地的规划用途为:该地块不能建永久建筑,只能作休闲绿化及一些临时建筑。即李某转让宅基地时的行为存在欺诈。遂于2008年7月一审判决:一、撤销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二、李某向杨某返还定金10万元。 
宣判后,李某觉得自己太冤屈了,退钱事小,但明明就是两块住宅用地,自己花了几十万买来的,怎么一转让到杨某的手中,就变成公共绿化用地,还不能建房子,那如果以后自己没钱建房子,这两块地不是根本无法转让了,自己辛苦攒下的几十万财产难道要付之东流?还有就是,这两块地是国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清楚载明转让的地块属住宅用地呀,难道建设局权力更大?李某想不明白,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另行委托律师办理该案件。 
经审查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及对一审判决作出综合评判,我作为李某的代理人,提出了以下上诉观点:1、一审判决对案件性质及案由的确定有错误。本案纠纷的性质应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而不是一审判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2、李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因为在订立合同时,杨某所称的隐瞒事实,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并未发生。 3、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用建设局的答复否定国家法定证件记载的内容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4、本案不存在可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是杨某违约,一审实体判决撤销合同及返还定金实属不当。 
杨某答辩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1、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3、上诉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均证实了所转让的地块地类为住宅用地,该公文书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颁发的权属凭证,该权属凭证标明该土地性质是住宅用地,在政府相关部门未撤销该权属凭证前,不能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将双方进行交易的土地是不能建永久建筑的实情告知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属于采信证据不当,应予纠正。4、被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应该具备投资经营的风险意识。鉴于被上诉人没能按时履行该合同的付款义务,以实际行为不再履行该合同,因此,本案可以认定系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于2009年1月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本案以杨某违约而解除合同,杨某所交的1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至此,该案以李某的最终胜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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