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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成功案例
案例一、道路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孙某从安吉递铺骑摩托车回家,由于村庄改造,乡村道路正在建设,施工工人在道路上放置了浇筑混凝土的钢板,由于已近傍晚,工人均离开工地。孙某不小心撞上了该钢板并当即昏迷,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骨折,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事后,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调解时施工方(包头)只愿意以补偿方式支付几千元。 
朱红尔律师代理孙某向人民法院以人身损害提起诉讼,并提出本案并不属于交通事故,被告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在施工注意地点,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最主要原因。孙某也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向法院起诉的,故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参考价值。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建设单位承担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23000余元。现该案已经生效,款项全部赔付。 
 
 
案例二、狗咬牛,牛伤人,谁之过 -一波三折的“牛与狗“官司 
德清县农民郎某骑摩托车带着猎狗去打猎,途经港口村路段时,猎狗突然从摩托车上跳下,追咬港口村村民张某拴在田里吃草的耕牛,耕牛挣扎时将拴牛的竹桩拔出,窜上公路狂奔,撞倒骑摩托车路过的村民邱某。经诊断,邱属外伤性脾破裂,做了脾脏切除手术,共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因误工造成损失近2000元。经司法鉴定,邱某构成五级伤残。事后,张、郎只分别赔偿了1000元和2000元。索赔无果,邱委托朱红尔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邱某正常骑车行驶没有任何过错,其损害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郎某明知自己的猎狗是一种攻击性很强的凶猛动物,应该拴住或圈住,给予高度的防范,但他在未设任何防护装置情况下用摩托车携带,且在四通八达的公路上行驶,造成安全隐患。郎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过错无疑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而对邱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牛的饲养人,虽然尽到一般情况下注意的义务,对耕牛用绳子和竹桩进行了拴养,但选择了离公路较近县相通的地方放牧,以牛的力量是较易拔起的,故王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判令两责任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郎某和张某分别按照90和10的比例承担,邱某不负责任。后该案经过中级法院调解结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多家媒体关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社会记录>浙江日报>新华网<都市快报>等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该案例 
 
 
 
网络小说《调动》是否侵害了名誉权? 
湖州在线 新华网 2006-3-29 点击:44  
 
湖州在线讯 安吉递铺某中学语文教师刘永亮因在网络上发表小说《调动》,引来安吉一中学负责人吕某起诉他名誉侵权一案(本报4月16日头版曾作报道),昨天上午8点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吕某的代理律师王亿文认为,被告刘永亮将他熟知的事件和原告关系密切的现实人物,都丝毫不差地搬入小说中,影射性明显。尽管被告声明小说是虚构的,但这是他“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心虚表现。小说其实就是指桑骂槐,打着反腐败的旗帜,而行对原告人身攻击之实。此外,《调动》也没有树立小说应该有的典型人物,只是将丑恶堆积起来,是一部“黄色+武打”的闹剧。同时该律师还表示,他们在接触了大量安吉教育系统中的人后,发现由于口耳相传,很多人都知道小说中的反面人物写的就是原告,从而对原告名誉造成极大损害,影响恶劣,已经构成了侵害名誉的条件。原告代理律师朱红尔还认为,创作自由不是绝对的,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被告写《调动》小说在主观上是有指向性的,且小说作者署的笔名和本名都只能是被告示本人。该小说在网上发表,许多人阅读后,也产生了猎奇心理。  
 
最后原告律师提出,要求被告刘永亮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2万元精神损失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永亮表示,原告拿出的《调动》小说的证据,根本不是从他原先发表的文字网站上下载的,而是从未经他授权过的安吉互联网上下载的,小说中人物、地区等内容都已被他人改动过,不是自己的原作。而自己的小说也只是虚构作品,其中人物姓名与现实人物都不一致。自己也与原告没有矛盾,因此根本没有影射原告的含义。此外他还认为,前期法庭调查时,为原告出庭作证的5个证人,都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所作证据不具公正性和可信性。  
 
被告辩护律师也表示,网络小说《调动》是非纪实性文学作品,是以非特定人物为描述对象,具有想象性和虚拟性,与现实完全是两码事,不能将小说中的人物与现实等同起来。而且原告又缺乏事实根据,证明小说确实有指向性……最后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在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唇枪舌剑,围绕着证据效力、小说改动、小说是否侵权等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由于原告不愿接受法庭调解,安吉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郑献 )  
 
新华网杭州7月12日电(方益波、张力)7月12日,浙江省首例网络小说侵害名誉权案在该省安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责令教师刘永亮在《红袖添香》网站、浙江《湖州晚报》等媒体上公开向校长吕伯海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校长吕伯海精神损害抚据法院介绍,原告吕伯海与被告刘永亮在浙北山区安吉县杭垓中学同事期间,原告担任校长,被告教语文,双方曾有矛盾。2004年年底,被告以笔名“蓑笠翁”开始在《红袖添香》网站上发表中篇小说《调动》,该小说以主人公“安吉”老师工作调动为线索,构筑故事情节,展开人物矛盾,塑造了中学校长“李海伯”在本校老师的工作调动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嫖的反面形象。小说中的副校长“涂八担”、教导主任“马匹勤”则直接引用了原告同事的绰号。小说发表后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原告证人也认为小说中的校长就是影射实际生活中的原告。  
 
被告提出,的小说《调动》是反映社会现象的虚构文学作品,原告自己在阅读小说后产生的想象与联想,并自愿对号入座,与被告的文学创作无关。  
 
法庭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以特定的地名“安吉”为主人公命名,以“浙北山区”中学作为故事的发生地,以“李海伯”为小说校长命名,与曾任校长的原告吕伯海的名字字音相近,极易混淆;次要人物命名也与现实中的雷同,足以使原告及认识原、被告的人在阅读小说后,产生对小说中的反面人物就是生活中的原告的认同,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侵害,从而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因名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被告也应予以抚慰。原告要求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给受害人予安慰,给致害人予一定的惩戒,精神损害赔偿金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完) 
 
 
 
 
一起典型的可得利益的赔偿 
 
2006年05月12日 
 
 
2004年4月,湖南某公司派业务员到浙江某公司联系产品买卖业务,双方经过商量,签定了1.54吨的材料订购合同,价格每公斤395元,期限一年,并且约定在合同期内价格不作调整.2004年底,该材料市场价格猛涨,每公斤价达到619元.浙江公司多次催货,湖南公司明确告知如果按照合同履行存在巨额亏损,只能按照新价格执行. 
 
2005年2月,浙江公司法律顾问朱红尔前往湖南公司,商讨解决方式,但湖南公司仍然以材料涨价表示无法履行合同.2005年4月,浙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再次要求对方在合同前线内履行3.5吨合同,并进行了录音公证,湖南公司态度依旧. 
 
2005年11月,浙江公司委托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红尔依法向湖南某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湖南公司赔偿损失.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在2006年5月作出判决,湖南公司赔偿浙江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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