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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江国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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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成功案例
(一)检察院指控贪污八万余元,无罪辩护案撤离(撤回起诉) 
--何××贪污公款案 
1.案情简介 
何××,女,湖南桑植县广播局原任出纳,因涉嫌贪污,2001年12月30日被桑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在任出纳期间贪污公款80660.04元。 
该案属审计移交案件,认定何××贪污的证据来源是桑植县审计局认定的短款结论。  
2.办案过程 
Ⅰ运用理论分析方法,初步确定短款结论缺乏科学性。 
刘江国律师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内行眼光审视,认为审计局对何任职八年的收支进行重新登录,并以现金收入有无对应的存款及支出作为审计手段缺乏科学性,原因是该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坐支、资金帐外循环严重。  
Ⅱ对具体短款的内容经过重新查帐,找到已被单位使用的去向,有短款七万余元是单位帐外作帐入物资支出。 
Ⅲ仅余3617元确属何贪污,但数额较小,且是何主动坦白的,刘江国律师以何××不构成犯罪进行辩护。 
Ⅳ由于有理有据予以无罪辩护,刘江国律师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02)桑刑初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自此,何××终于重新获得自由。  
 
 
(二)巧用法律特别规定,胜诉方少付一万六千元 
——湖南慈利县油脂化工厂集资利息纠纷案 
1.案情简介: 湖南省慈利县油脂化工厂1996年3月以公开募集形式进行集资,朱××是集资户之一,朱共集资54000元。油脂化工厂原集资公告约定3的 月息,后因人民银行不准许其集资,将利息调为1,因此朱少的利息16016元,朱诉至法院。 
2.办案过程: Ⅰ湖南省慈利县油脂化工厂不服慈利县(2000)慈利初字100号民事判决向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刘江国律师代理其二审出庭诉讼。 
Ⅱ刘江国律师认为:一系列证据表明,本案不属于一般民间借贷关系,而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3号文件关于企业以借贷之名向社会非法集资应认定借贷行为无效的 规定,高息部分应不予保护 。 
Ⅲ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刘江国律师代理意见,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张经终字第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原判。二、驳回朱××诉讼请求。 
此案上诉人慈利县油脂化工厂胜诉,少付朱××利息16000余元。还有一个重要意义是,当时集资户达36人,如果此案二审不能胜诉,将涉及36人向该厂追讨利息近50余万元的问题,二审判决后,其余有相同要求的人亦作罢。 
 
(三)保证责任欲推卸,法院判决仍担责 
——农业银行张家界市营业部诉湘西酿酒厂、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案 
1.案情简介: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湘西酿酒厂、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市农行签订伍佰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农业银行给湘西酿酒厂货款五百万元,而黄龙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部分货款到期,湘西酿酒厂无法偿还本息,黄龙洞以农行发放此贷款没有使其规范用途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农业银行诉之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办案过程:刘江国律师代理农业银行提起诉讼,收集大量证据证实黄龙洞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是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责任的有关规定,刘江国律师提出贷款管理与保证担保没有任何相互抵消的法律规定,即贷款管理属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事宜,贷款用途变化并不是保证人的保证内容,故保证合同仍然有效。最终法庭采纳了刘江国律师的观点,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张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龙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黄龙洞公司提起上诉到湖南省高院,因故二审由其他律师代理。据了解,二审亦维持原判。 
(四)工程款项欠十年,再审判决终胜诉 
——湖南省湘潭四建公司与桑植县航远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案 
 
1.案情简介:1992年12月21日,湖南省湘潭县四建公司与桑植县航运公司签订合同,由四建公司承建航运公司所属的鹏飞宾馆。1993年8月26日该工程经桑植县质监站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由于桑植县航运公司许诺资金到位便支付工程欠款,故工程拖至1995年10月21日双方才办理工程结算,桑植县航运公司以欠条注明已结清帐目共欠工程款23万余元。但在约定偿还期将近时,桑植县航运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由诉之桑植县法院。该案一审由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湘潭四建败诉,因经济原因,湘潭四建无法提起上诉。 
 
2.办案经过:2001年,刘江国律师与同事共同代理湘潭四建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后张家界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抗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桑植县人民法院再审,桑植县人民法院以(2001)桑民在字第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湘潭四建对此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刘江国律师与同事又共同代理湘潭四建的此案再审。经过多方调查取证,用大量事实说明一审判决 的错误所在,指出一审法院判决实际上支持了桑植县航运公司以工程质量为由,行赖债之目的的 行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论观点,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张民一再审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湘潭四建胜诉。至此,一起拖了近十年的工程欠款纠纷案终于打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五) 为废债务欲悔“协议”,法院判决维护权利 ——代理泉州新兴石材公司货款纠纷案  
 
1.案由:泉州新兴石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02年7月9日在长沙市签订《石材供货合同》并依法履行了供货义务,同年9月17日双方签订了有关付款的《补充协议》。尔后香港某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泉州新兴石材公司便诉之法院。 
 
2.办案经过:刘江国律师代理泉州新兴石材公司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反驳了被告拒不付款,《补充协议 》的签订是受胁迫所至的观点,最终其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4)芙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维护原告人泉州新兴石材工艺有限公司148000元的债权。尔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诉。至此,一场维权与废债的纠纷圆满结束。 
 
  
 
(六) 长达数年未上班,登报除名引争议,代理企业应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 
 
——代理长沙市熔断器厂与刘劳动争议案 
 
1.案由:二00三年七月,刘以企业长沙市熔断器厂的2000年12月14日对其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未送达本人,本人一直不知晓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办案经过:法院受理此案,刘江国律师接受被告长沙市熔断器厂委托,担任其一二审诉讼代理人,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将围绕对“除名”事宜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展开。在举证阶段,刘江国律师将重点以原告刘的在外单位的订立劳动合同,人才档案管理关系,社保 基金 缴纳等方面收集证据。庭审阶段,刘江国律师以这些证据充分驳斥了原告,虽然未对“除名”文件签收,但在三年多期间内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企业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事实,因超过了诉讼时效应承担败诉的结果。 
 
本案经过一、二审激烈辩论,两审法庭均接受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长中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上诉,维持一审(刘败诉)原判。 
 
尔后,刘江国律师被代理人曾说,像刘此类情况达若干人,此案胜诉,使相同情况的若干人“望而却步”,使企业免除了“更多的烦恼”。 
 
(七)究竟谁违约,法院终决断  
 
——一起买卖纠纷案的胜诉  
 
案由:2004 年,株洲某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机公司)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长沙市凯奇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公司)因供货违约,支付违约金。  
 
办案过程:刘江国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凯奇公司委托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经过定性分析,刘江国律师认为本案焦点是原告所谓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与否。  
 
原告为了毁约又怕支付违约金便把责任推向被告(供货方)。本来按合同应付款项后再提货,但原告仅持汇款申请要求先提货。当时双方各持己见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庭审中,本律师针对原告所持汇款申请并不等于合同先付款的约定,原告的所谓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错误理解。最终法院以( 2004 )石民二初字第 81 号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 4 万元。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间未上诉。  
 
(八)法理兼用做工作,支付欠款百万元  
 
——拖欠近四年的百万元货款 案调解结案  
 
案由: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利公司)于 2000 年度与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签订设备合同。供货并安装结算后,股份公司拖欠近百万元迟迟不付。迫于无奈,开利公司诉之法院。刘江国律师等二人代理开利公司诉讼。  
 
办案经过:鉴于被告是上市公司,利用律师的一系列优势,对被告予以劝说。并指出,如法院判决,被告可能承担数目不小的违约金,如及时付款,可以对违约责任予以豁免。被告反复掂量,最后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在数月内如数付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以( 2004 )芙民初字第 1445 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九)某银行诉长沙市熔断器厂贷款纠纷案  
 
案由:长沙市某国有商业银行因长沙市熔断器厂贷款陆百多万元未还,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壹千多万元,并要求追究因抵押房产及土地被某房产公司购买开发的连带责任。  
 
应诉过程:刘江国律师受长沙市熔断器厂的委托,代理进行诉讼。受托后,刘律师认真分析案件,认为:此案属国有企业改制的贷款纠纷,在未改制前,企业借款抵押土地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根据《担保法》及有关国有划拨土地的政策规定,其划拨土地未经审批的抵押行为应属无效。一审判决并不支持刘江国律师的主张,经过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04 )长中民二终字第 1479 号判决认定,该贷款抵押无效。通过诉讼,维护了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于房产登记部门撤消登记,该银行又以行政诉讼告上法庭,法庭以市中级法院判决为依据,判决该行政诉讼败诉。 2005 年 4 月 5 日潇湘晨报对此有专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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