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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新龙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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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动态 
2005年6月,代理A公司作为被告开庭,此案件某公司认为A公司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故此提起诉讼。本律师开展调查取得了有力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 
2005年9月,代理原告某家具公司起诉某家具厂、某广告公司著作权案件,原告认为被告家具厂仿照原告的产品画册并且在其产品画册中使用了原告的图片和文字,篡改了部分文字和图片,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为其印制了产品画册,上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对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 
2005年12月,某家具厂、某广告公司主动赔偿了原告某家具公司的损失,此案件原告和被告方和解。 
2005年12月,本律师接受部分国内知名作家的委托,就其作品在新疆境内受到侵权的情况开展调查。目前已初步发现5人次、20余部作品受到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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