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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天永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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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刘天永律师接受《公益时报》采访,就新企业所得税关于捐赠扣除的政策发表律师意见。 
 
捐赠免税之路还有多远 
 
 
大障碍坚冰待破 
 
 
 
  从3到12,这不可不谓中国公益史上一个大踏步式的前进。然而非营利组织如何获得税收优惠资格?非营利组织间税收优惠资格是否一致?如何避免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企业避税管道?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踏上真正的免税之路。 
 
 
 
 
 
  ■ 本报记者 宋 扬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享有捐赠全额免税的资格,现在还不清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继续享有这种资格。”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财务室会计刘金兰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会正在等待相关部门的通知。 
 
 
 
已经认定组织是否自然获得优惠资格? 
 
认证工作亟待开展 
 
 
 
  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此前,这个比例是3。 
 
  但并非企业的所有捐赠都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只有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捐赠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将可以享受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限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而在其后的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组织需满足9个条件才是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想享有税收优惠,必须向那些有税收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那么谁来判定某个组织是否符合条件进而享有税收优惠资格呢? 
 
  2007年之前,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逐家授予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组织的免税资格。从2000年到2007年12月,总计69家国家级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获得优惠资格。之前拥有税收优惠资格的组织是否可以自然获得资格?还是须经重新审核?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份,16家组织获批3资格。16家同时获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此前,最多一次也只是同时授予10家组织。如此大规模的认证,得益于今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将公益、救济捐赠的免税范围,扩大至所有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这就进一步明确、扩大、规范了公益捐赠认定范围。通知将这种审查制度化了,并将权力下放地方。 
 
  通知下发后,重庆、江苏等省市已经在捐赠免税的道路上率先迈步,制定相应的制度并开始逐步实施。但税法实施后,这个通知是否继续有效?如无效,那么未经审核的由谁审核? 
 
  “如果不能尽快建立配套制度,完成对公益组织认定的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再好,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告诉《公益时报》记者。 
 
 
 
22家公益组织是否继续拥有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 
 
统一优惠比例还是保持差距 
 
 
 
  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个案认定中,曾经赋予69家组织享有捐赠扣除的资格。其中中国红十字总会等22家公益组织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的资格,其余组织享有3。那么,在税法正式实施后,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的22家公益组织是否能继续拥有这种资格呢?还是将捐赠扣除比例拉平,所有机构都仅享有12的资格。在税法和实施条例中,都未明确规定这一点。 
 
  “相关部门可能需要清理一些以前的政策规定,以便达到立法的统一。”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永对《公益时报》记者说。 
 
  当一家企业同时面对拥有捐赠全免资格的公益组织和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公益组织,不可避免地选择前者。也就是这种不公平,导致在某些地区出现一家公益组织独大的局面。 
 
  长期税收优惠比例不一致,人为导致了公益资源的不公平竞争。只有对同等的非营利组织实行同等政策,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才能创造和谐的慈善生态环境,使真正优秀的非营利组织赢得公众支持,才能保持慈善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而按照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属性相同的公益性组织必须得到同等对待,处境相同的实体或捐赠人也应受到同等对待,这就要求对任何公益组织的捐赠都应给予同等税收减免优惠。但刘天永表示,特别法的效率会优于一般法,所以不排除某些组织的享有税收优惠比例高于12。 
 
  《公益时报》记者致电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在商讨研究,尚未最终决定。 
 
 
 
如何禁止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设立独立监管部门 
 
 
 
  作为一家财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天永表示,在为一些大型企业做咨询时,会建议企业在年底前,进行一笔捐赠,以降低税负总额。 
 
  企业即使因为降低税负总额而捐赠,也是符合立法导向的。但刘天永同时表示,不排除某些企业把这项优惠政策变成避税的管道,即企业与公益组织的交易,通过公益组织避税,然后再把资金转回企业。 
 
  尽管认为企业通过这种途径实现避税较为困难,但金锦萍也承认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比如企业自己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当今年利润较高,就把资金捐赠给自己的基金会,再通过关联交易转回企业。这样基金会就变成企业资金的蓄水池。”“监管和优惠必须并行。” 
 
避免个人和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实施所防范原则的必要性。对捐赠人来说,提高税收优惠幅度确实能够提高捐赠人的积极性,但也要防范捐赠人利用捐赠偷逃税款的可能。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关联交易得以发生,税收就会流失。但关联交易的发生,并不能完全通过法律来限制,必须有一些相关规则、制度。 
 
  “受捐赠组织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善款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刘天永表示,可以参照国资委审核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一整套指标体系来监管公益组织。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表示,组建专门的非营利性组织委员会,专职履行处罚权、监督权和认定权,引导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此举可提高处理公益组织事宜的专业水平,加强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特别是对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的公益性组织的监督。 
 
  “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成立一个独立的组织来完成对公益组织的审核认定,这个机构应将财税部门、民政部门结合起来。”在金锦萍看来,这个部门设立在哪里并非问题关键,但人员和职能构成必须集合几方力量,结合众家之长。“单独的财税部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认定并不在行;而单纯的民政部门,对于财税政策的把握又缺乏专业。同时还得考虑对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体制问题。成立一个独立的审核机构是上策。” 
 
 
 
 
 
 
 
企业捐赠免税状况调查:免税不是首要考虑因素 
 
 
 
 
 
 
 
■ 本报记者 于佳莉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关注中国慈善事业的企业来说,无疑是2008年一大盛事。这似乎预示着从新年的第一天开始,活跃在中国慈善舞台上的企业家们又可以“大施拳脚”。然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真的会影响企业在公益方面的支出?还是企业将利用这一“优势”大肆减免税收? 
 
  12月20日,记者就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支出的比例加大是否给企业在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产生影响进行了抽样调查。 
 
  在记者随机抽样采访的20家企业中,接近95的企业有过公益性方面的支出(仅限于财产),并且企业在捐赠过程中通常会选择信用度比较高的公益组织,比如与某个大型基金会进行合作设立基金或者进行定向资助等。 
 
  但出人意料的是,只有40的企业在向公益机构捐赠时会考虑到“捐赠免税”,大部分企业的捐赠机构与企业的战略规划、企业文化或高层的意见相关。当被问及一家公益机构具有全额免税资格,另外一家没有全额免税资格时,企业会倾向于哪家公益机构进行捐款时,有80的企业表示“不确定”,给出的理由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大部分企业纷纷表示,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将鼓励企业在公益性方面的支出,但企业做公益事业绝不是以“免税”为目的,大部分企业表示,“对真正想做公益事业的企业来说,不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 
 
 
 
声音一: 
 
捐赠不以免税为目的 
 
  “免税是一个国家政策,更加有利于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但从企业角度来说,并不主要看重这个,更多的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12月20日,上汽通用五菱党委书记周泓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反复强调,企业在盈利的同时回报社会,这本身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真正想为公益事业做点贡献的企业,绝不是为了免税。” 
 
  “捐赠免税可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但我们做慈善事业绝不是以免税为目的。”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秦力洪也对此表示赞同。 
 
  秦力洪坦言,“公司的公益活动一般都是我负责,说实话从来没有考虑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者去想该给哪个机构捐钱可以全额免税等。” 
 
 
 
声音二: 
 
捐赠前不知免税政策 
 
  12月14日,中韩合资企业青岛盛文集团慷慨地向青岛红十字会捐了400万元人民币,而这次“大手笔”捐赠是目前为止青岛红十字会收到最大的一笔数目。 
 
  知情人之一青岛盛文集团信息中心主任宋开新在谈到此事时表示,捐款之前不知道有捐赠免税这个规定。“在沟通过程中,对方告诉我们为鼓励企业在公益方面的投入,国家有一些政策性规定,这才知道可以抵税。”12月21日,宋开新这样告诉记者,“之前根本没有仔细了解。” 
 
  当记者问及是否知道向青岛红十字会捐赠可以全额免税时,对方不确定地回应了一句,“好像不是吧。” 
 
 
 
声音三: 
 
捐赠缴税的尴尬 
 
  “我想这次新税法实施将带动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慈善行列中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前那种捐钱越多反而为其上税越多的尴尬情况。”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会主席曹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认为,国家在税收方面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将大大增加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力度。 
 
  “新税法实施后,我们今年还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慈善事业,甚至还会有更多的投入。”贝利集团董事长沈国健自豪地告诉记者,“公司捐赠会享受到‘税前扣除’这个政策,国家规定企业捐赠免税也是对企业做公益事业的一种鼓励。” 
 
  “我们之前没有进行过公益投入”,法国爱瑞雷格公司驻华首席代表杨琨在谈到此事时坦言,“不过随着国家对企业公益性支出给予优惠政策,我们之后也会为中国慈善事业出自己的一份力的。”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中心副主任金锦萍 
 
以税政手段支持慈善前景乐观 
 
 
 
 
 
 
 
■ 本报记者 宋 扬 
 
 
 
  中国改革开发以后,社会领域逐渐开放,非营利组织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也越来越受到正面的认识和肯定。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法有多种,包括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纵观各国历史,税收支持政策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 
 
  金锦萍将中国的税收支持政策概括为渐进式的发展:即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和充分,所提供的支持政策也就相应地越来越主动和积极。 
 
 
 
税收优惠政策13年探索 
 
  "八十年代初,开始有一些零零散散的规定。真正的法律实践应该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金锦萍说。 
 
  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企业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法第六条第四款写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随后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详细解释为: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并明确指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个人、国外向中国境内进行捐赠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即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又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般而言,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对组织本身收入能否免税;第二层面,是对向公益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就捐赠额是否享有免税资格。 
 
  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涉及第二层面的税收优惠,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则同时涉及两个层面的税收优惠。这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构成了国家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手段支持公益事业的法律体系。 
 
 
 
坚守行为规范而非单纯依赖优惠政策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将免税比例从3%提高到12%,但是,仍有学者和组织呼吁,鉴于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目前的发展状况,政府应提供更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捐赠。 
 
“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不能单纯依靠税收优惠。但是税收优惠表明了政府和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肯定和认可,客观上会对组织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金锦萍说。 
 
  根据本报对20家企业的调查,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决定企业捐赠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做出捐赠决定会有很多的考虑因素,如企业形象、潜在消费群的挖掘、公益项目本身的吸引力等,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考量因素。 
 
  所以,金锦萍说,公益宗旨的坚守,组织发展战略的制定,良好的治理结构,完善的问责制度,自身的能力建设……这些才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非营利组织不能一味要求更多的优惠;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必须让公众看到这些优惠政策的合理性。”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包括坚守“非营利”性质在内的行为规范。 
 
  在金锦萍看来,判断税收政策是否合理,要看它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在哪里,引导在哪里,“税收政策是通盘考量的结果,不能认为优惠越高越好,公平比优惠更为重要。”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事实上,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已经处于中上的水平,如荷兰为6,比利时为5,慈善事业最为发达的美国也仅为10。邻国之中,俄罗斯最高为10,韩国为7。 
 
 
 
忍受不完美是趋向完美的起点 
 
  由于配套的制度还尚未出台,在实践中,广大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尚不能切实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优惠。但金锦萍说,“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忍受不完美。制度的推进需要时间的沉淀,制度的形成和完善需要实践的反馈。” 
 
  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必须要避免其成为规避税收的管道,信息公开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目前要求基金会必须每年披露自己的财务情况,而正是这种披露,给予公众监督的机会。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被指财务作假,牙病防治基金会被指一体两壳。公益组织的负面报道屡屡见诸于报纸、杂志,并且每一次都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话题。 
 
  “不要以为公益腐败只出现在中国,回看美国的九十年代,那是公众因公益腐败而大跌眼镜的时代。” 
 
  在金锦萍看来,这些问题的披露恰恰表明,公众不再对自己的捐赠不闻不问了,他们关心自己的捐赠被如何使用,从盲目的捐赠者正逐渐成为更为明智的捐赠者,逐渐形成对于公益组织的判断,而公众的判断恰恰影响着组织的募款成绩。可以说,政府、媒体、公益领域的从业者、公众都在逐渐变得更为理性、客观。 
 
  “目前来看,我对中国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政比较乐观。从政策发展轨迹来看,政府正逐渐地从原来的迟疑到现在比较认可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价值。制度在逐步走向完善,下一步是如何把政策落实和完善的问题。” 
 
 
 
 
 
 
 
新旧税法免税对比 
 
 
 
  某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成本5600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7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一、适用旧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调整前所得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元);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3%=3.99(万元); 
 
  (三)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3.99=26.01(万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为:133+26.01=159.01(万元); 
 
  (五)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59.01×33%=52.47(万元)。 
 
 
 
二、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利润额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元);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12%=15.96(万元); 
 
  (三)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15.96=14.04(万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为:133+14.04=147.04(万元); 
 
  (五)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47.04×25%=36.76(万元)。 
 
 
 
三、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52.47-36.76=15.71(万元)。 
 
 
 
全国性免税组织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国红十字总会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 
 
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中华文学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中国禁毒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中远慈善基金会 
 
张学良基金会 
 
周培源基金会 
 
中国孔子基金会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中国电影基金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详见:://WWW.GONGYISHIBAO.COM/JRXW.ASP?NEWSID=80&ACT=JR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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