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孙表华律师简介 联系电话:13874872612 孙表华,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作人、专职律师 ,湖南企业律师网(WWW.HNYLAWYER.COM)站长;该律师成功代理数百起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案件,赢得当事人的好评;并于2004年开始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熟悉财会税收等法律法规。同时,该律师先后为《东方卫视》、《湖南教育频道》、《长沙新闻频道》、《长沙政法频道》、《长沙女性频道》、《湖南日报》、《长沙晚报》、《潇湘晨报》、《法制周报》、《三湘都市报》等媒体提供约50次的专家点评;孙表华律师并先后担任了“红网论坛法制在线”、“女性在线”(《今日女报》)、“红网百姓呼声”、“新浪网律师在线”、“找法网”、“华律网”、“大律师网”、“中顾网”、“法律无忧网”“中国工商论坛”等多家网站的版主、咨询律师,免费解答咨询数千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7年3月孙表华律师以刘双故意杀人案经湖南省高院改判缓刑上榜法制日报“中国律师风云榜”。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务实的执业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技巧,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孙表华律师执业宗旨:诚信、负责、效率。 一、 孙表华律师近几年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情况 (例举) 1、担任湖南丰日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重组的法律顾问 ; 2、担任郴州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改制的法律顾问 ; 3、担任长沙市妇联的法律顾问(合作律师); 4、参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阶段的法律顾问 ; 5、担任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专法律顾问 ; 6、担任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行10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二、孙表华律师近几年在诉讼法律事务方面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一)、在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的主要案例 (例举) 1、担任谭某(未成年人)抢劫案的辩护人,并成功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为缓刑 ; 2、担任张某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从而使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判决结果减轻处罚; 3、担任王某抢劫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成功辩护为死刑缓期执行; 4、担任李某涉嫌团伙盗窃(车辆)一案,为其辩护到法定最低刑; 5、担任刘双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为其成功辩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主要案例 (例举) 6、担任吴某诉其患有精神病的丈夫离婚案的代理人,法院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吴某与其丈夫离婚 ; 7、担任郭某涉及按揭房产分割离婚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获得房产总价一半的补偿款提供很好的法律服务; 8、担任李某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离婚案的诉讼代理人,在本代理人的努力下,法院做出有利于李某的判决; 9、在执业过程中,本律师先后代理二十余起离婚诉讼案件,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通事故法律事务的主要案例 (例举) 10、担任文某诉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案的代理人,文某处在植物人状态,在本律师的努力下,肇事方积极配合治疗,该案还处在调解过程中; 11、担任被告陈某的委托,受害人方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院治疗发生医疗事故,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作出了有利于陈某的判决 。 (四)、在房地产纠纷法律事务的主要案例 (例举) 12、担任杨先生诉长沙某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即退房)的委托,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 13、在执业过程中,先后代理十余起业主起诉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好的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在合同纠纷法律事务的主要案例 (例举) 14、担任某消防器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为其与湖南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 ; 15、担任广东某公司的委托为其与长沙某公司200万的债务追讨案件取得胜诉,并顺利执行。 16、担任郭某与湖南某电视台名誉侵权案的二审代理人,本律师正在积极协助上诉,该案正在进行中。 孙表华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874872612 传真:0731-5231168 :530910604 电子邮箱:SUNBIAOHUA720@163.COM 邮编:410015 网址:英文域名WWW.HNYLAWYER.COM 中文域名WWW.湖南企业律师.COM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A区(神农大酒店正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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