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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金波 --主页

个人简介:

党金波律师,现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后本),曾长期在公安、检察机关工作,先后担任过刑警、刑侦技术人员、盟(市)检察机关副处级检察员、公诉处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二十多年的政法工作经历使党金波律师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缜密的逻辑思维习惯,有十分丰富的政法工作经验和办案经验,尤其是刑事侦察、检察、公诉业务非常精通,在当地政法机关是知名的业务尖子。200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重点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三年来办理了几十件刑事辩护案件均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原托克托县地税局副局长张某某涉嫌徇私舞弊案件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现张某某已官复原职);原乌盟电业物资公司出纳李某涉嫌贪污案件检察机关在开庭审理后撤回起诉;刘某某涉嫌伪造印章、挪用资金案件检察机关起诉时根据辩护意见只就伪造印章部分提起公诉;曾经在《中华工商时报》《政府法治》等媒体引起广泛关注的欧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欧某作了不起诉决定。此外还参与了原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受贿案件(为第三被告倪某辩护)、内蒙古公安厅交警多人玩忽职守案(为第二被告贺某某辩护)等在全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不同程度被法院判决采纳,减轻了被告人的罪责。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同时,还着重参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涉案金额达6000余万元,如敖日其愣诉呼和浩特市政府非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一、二审法院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敖日其楞80余万元,有效的保护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其出色的工作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认真扎实的工作态度以及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好评。在从事诉讼业务的同时,党金波律师还积极拓展非诉讼业务领域,为呼和浩特市电影放映发行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签订《电影宫拆迁补偿协议》有效保护了电影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购买天翼房地产公司写字楼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完成写字楼出售过程中合同的拟定,该合同得到顺利履行。现担任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党金波律师曾经办理过的部分案件: 
1、 原自治区国税局局长肖占武等人受贿案件(为第三被告倪某辩护) 
2、 内蒙古公安交警多人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为第二被告贺某某辩护) 
3、 托克托县地税局副局长张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4、 乌兰察布市电业局出纳李某贪污案 
5、 欧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件 
6、 敖日其愣诉呼和浩特市政府非法拆迁案 
7、 乌前旗盛华建筑有限公司诉福莱尔德家具有限公司、金港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8、 江苏新沂建设工程总公司诉内蒙古电力集团、兴安盟电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党金波律师曾经或正在服务的有关单位 
内蒙古交通征费稽查局、呼和浩特交通征稽分局、呼和浩特市钟表眼镜公司、呼和浩特市电影放映发行公司、乌拉山化肥有限公司、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凯剑民用枪械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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