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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行政执行案应审查合法性 
 
  近两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度的增长,在执行过程中向律师咨询或请律师代理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即被执行人也随之增加。对行政执行案件,法院应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对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越权”行为,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效率。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讨,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199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2号通知》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办理”。此通知明确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从立法精神上理解,行政庭审查内容不仅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处罚决定是否生效;被执行人是否明确;是否属法院受案和受诉法法院管辖等;还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无须对合法性进行审查。最高法院也就无须规定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更无须规定由行政庭移送执行庭,而直接规定执行庭强制执行岂不更简便。由此可见,法院对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必要,而且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法院对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是“越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该规定所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然包括行政案件。因此,法院对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是一种越权行为,无论是民事案件申请执行,还是行政案件申请执行,或是仲裁案件申请执行,或是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法院在受理之后,都应该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不应予以执行,这也是最终司法审判权的充分体现。 
第三,法院对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院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不应执行的理由。对此,法院就应该尽审查之责。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既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的实现,也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威信;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予执行,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增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因此,法院对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第四,司法实践证明法院对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是非常必要的。 
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肖生宜  
注:本文发表于《中国律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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