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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起医疗纠纷带给人们的思考  
 
文章来源:许常海 
 
 
内容:案件简介: 
 
2004年11月25日,患者朱某到某医院检查身体被确诊为子宫肌瘤,建议住院进行手术切除,患者入院之后于2004年12月2日进行手术,可是手术后患者没有尿液排出,曾经积极补液检查仍然没有尿量,全身出现浮肿,经该院进行B超检查,患者双侧肾中度积水,双侧输尿管扩张,后该院大夫建议患者转入省级医院。经省级医院检查诊断患者为双侧输尿管扩张、双输尿管下段损伤后梗阻。行双侧输尿管探查术,探查过程中发现患者右侧输尿管被缝扎2针,左侧输尿管明显肿胀增粗于近膀胱处左侧输尿管离断结扎。行输尿管修复术后患者康复出院,但由于患者就住医院大夫手术原因造成患者双肾中度积水,对生命造成危害,患者于2005年5月份委托律师刘喜全、许常海代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及诉讼。 
 
律师代理: 
 
在该地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座谈会上代理律师发表了三点意见: 
 
㈠患者输尿管被缝扎、离断之后无法排尿引起患者肾积水,医方有医院过失行为,医方结扎输尿管行为与患者的肾积水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㈡医方强调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中签字且手术同意书载明手术有损伤输尿管的可能,但是医方虽然预见到了手术可能发生情况,但没有提出预见处置方案,怎样去彻底解决问题,而是将患者无法排尿问题遗留给患方,使得患方生命体征出现危急,医方存在过错。 
 
㈢医方违反医疗常规规定造成患者二次手术,虽然患者身体功能复查后未受限制,但造成的二次手术经济损失应该由医方承担。 
 
案件结论: 
 
经该地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和律师、患方、医方进行座谈后认定医方有医疗过失行为,负有一定责任,经医患双方在该地区医学会和律师参与调解之下,关于经济损失问题达成协议:由医方再支付患方(除去已支付的)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 
 
点评: 
 
本案是涉及到该地区医院的第一起医疗事故纠纷,纵观全案引人深思。我国法律确定医疗事故的因素有以下几点:㈠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㈡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中否存在因果关系;㈢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本案中患者的肾积水后果与医方医疗过错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另外,医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方二次手术,虽然医方积极的采取措施检查了患者身体浮肿的原因,但是没有彻底检查出肾积水的原因并对症下药,故该案件已构成医疗事故。 
在这里强调一下的是,该案件虽然经调解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可是国家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科学的发展,制定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就应该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对此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都有规定。医疗机构不应该只流于形式,只考虑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如果医疗机构能够借鉴上述建议,笔者认为医疗机构会成为家喻户晓的,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好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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