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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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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肖楼村十四户农民 代表人:郭恒柱,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肖楼村。 刘小泽,男,194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肖楼村。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季允石 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5年5月7日做出的冀政复决(2005)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裁决如下: 具 体 请 求 1、请求对冀政转征函[2001]300号《关于任丘市200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效力、土地补偿做出裁决; 2、要求追加任丘市人民政府、任丘市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市世纪商贸城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肖楼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 3、裁决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任丘市人民政府、任丘市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市世纪商贸城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肖楼村委会共同连带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1万元/亩/年。 事 实 与 理 由 2001年3月15第三人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肖楼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与第三人任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两份《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共提供187亩(12.4891公顷)的耕地(实际是基本农田)交给乙方用于开发第三人任丘市政府确定的世纪商贸城项目,土地使用期为60年,每亩租金2800元,合同期满土地及全部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乙方于2001年5月至2005年1月间共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1800万元,在未办理城市规划用地许可、建设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商贸城开工建设,2004年秋因第三人任丘市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获得土地用途变更批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商品楼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在世纪商贸城项目未开发闲置的40 余亩土地上进行商品住宅楼建设施工。申请人于2005年1月19日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查询并获知,该宗土地实际上早已于2001年4月30日由被申请人批准征用。遂于2005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认定已超过两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300号批复无效并给予撤销。被申请人于2005年5月7日做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注:5月22日收到复议决定)。 申请人认为:该宗土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商业开发项目用地,被申请人动用城市建设用地指标,采用分批次征用农用地的变通办法给予批准征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任丘市政府申请报批的耕地性质属于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未严格审查土地的性质,将基本农田批准征用,超越了土地征收批准权限;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任丘市政府报验的补充耕地进行验收,而是用另一份征收土地的验收报告,代替该批复补充耕地验收报告,违反了土地征收“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属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呈报说明书中没有被征地单位肖楼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材料,在征地前未征询村民的意见;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答辩和提交有关依据,依法应按没有依据处理并给予撤销;任丘市政府、任丘市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肖楼村委会为了达到侵占申请人承包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对申请人“明一套,暗一套”,明着是“租赁”土地,由开发商支付土地租金,(当时肖楼土地征收补偿费水平在30万/亩,租金2800元/亩)约定60年后土地归还,骗取土地承包户同意;暗着是秘密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市政府在没有支付一文钱的情况下巧取187亩土地所有权并变为国有土地;下欺百姓,上瞒国家,征地批复后第三人任丘市政府一不公告,二不办理土地出让,三不给申请人及其他81个土地承包户土地征收补偿费。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国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被征收土地至今未依法出让,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是第三人任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售房屋的是第三人任丘市世纪商贸城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商品住宅楼的是第三人任丘市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支付的“租金”不能代替政府应支付的“土地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故请国务院依法裁决,保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肖楼村14户 代表人:郭恒柱 刘小泽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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