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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艺术品文化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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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朝 --主页

个人简介:

戎朝 律师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 
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 
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上海市静安区律工委委员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协世博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 
戎朝律师是国内数起版权业疑难案件并且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代理律师,全国首例音乐P2P案件(步升诉KURO案)代理人、全球首例奥运会转播侵权案代理人(央视诉21CN)、全国首例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央视诉世纪龙)、全国首例网络电视案件代理人(霍元甲UUSEE定时播放案)。 
荣誉及奖项 
   由于其执业生涯中的出色表现,戎朝律师获得了一系列奖项: 
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 
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 
2007年和2009年获得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  
2009年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06年、2007年北京高院之“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 
2006年司法部和法制日报主办的“律师风云榜”名列第二 
专业技能 
   全国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擅长版权授权及维权、影视剧及音乐版权授权制度的建立,资产证券化、版权质押贷款、艺术品基金、音乐反侵权、影视剧反侵权、美术作品维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合同纠纷的前沿疑难案件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拥有包括合同纠纷、著作权维权、商标侵权、奥运会转播权保护和足球世界杯转播权保护案件、P2P侵权案件、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破解案件在内的丰富诉讼经验。 
   数起全球及全国首例的新类型案件(奥运会转播权侵权案件、P2P、NET TV、电子商务、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破解案件等,均胜诉)原告代理律师。 
   目前戎朝律师担任多家著名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特色法律服务 
特色诉讼业务 
音乐、影视剧、体育赛事、电视频道及边缘版权客体的相关权利维权诉讼业务; 
版权授权合同纠纷诉讼业务; 
版权及新技术前沿案件的诉讼和法律论证; 
 
特色常年业务 
协助客户草拟、修改、审查音乐、影视、视频、软件、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包括边缘版权客体如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破解、版权信息保护、重大事件电视直播、体育比赛直播等)、其他版权之授权或版权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文件; 
协助客户完善艺人经纪合同及艺人唱片合同; 
接受客户委托,参与版权交易之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 
知识产权质押(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金融服务中相关合同、授权、原始权利合法性的审核、部分文化产品的价值评估、法律风险咨询服务; 
提供知识产权引进之行政审批、正版出版、网络播放下载、增值业务、手机3G应用、IPTV等类点播和直播应用的法律事务咨询,同时就出版物的版权标识、权利人之间的版权授权分配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等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目前中国专业法律之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设计版权引进方案和授权链条、审查版权提供方相关档,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引进方获得无瑕疵之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应客户的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进行法律论证;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随时为客户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风险评估、业务风险评估; 
接受客户委托,参与单独拍摄、或者对外合作拍摄影视剧节目过程中有关涉及版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之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 
应客户的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以客户为被告的版权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应客户的要求,就客户日常经营方面已经出现或可能发生的合同、函件往来及纠纷等,提供法律意见、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等; 
在知识产权前沿法律课题方面,顾问律师拥有充足的学术积累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如贵方需要此方面的法律服务,我方将可以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具体详见法律服务建议书内容 
 
主要客户 
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百代音乐集团、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牌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德美艺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品藏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慧金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上海香地雅道艺术品中心、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海润影视集团、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德国慧鱼集团、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文交所、浙江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方美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康高美达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 
代表性案例 
   自执业之日至今,戎朝律师所承办的案件均全部胜诉或促成良性和解,并独立承办了一系列包括音乐网络侵权、影视剧网络侵权、奥运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软件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在中国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同时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每日经济新闻》、《中国知识产权报》、SHANGHAI DAILY、香港有线新闻、BILLBOARD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主要有: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全国首例P2P侵权案(KURO音乐版权分享侵权案);(2006全国十大知产案例、06年北京十大知产案例); 
IFPI诉卡拉OK系列案件 
NBA体育比赛视频授权及维权的指定法律服务提供商; 
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之2008年北京奥运会珠穆朗玛峰奥运圣火传递直播非法网络转播侵权案(已胜诉并生效),作为全球首例奥林匹克运动会电视转播侵权案已获(2009年全国律师协会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2009年广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 
本案为重大涉奥案件,全球第一个奥运新媒体转播侵权纠纷,本案开创了重大社会活动电视直播的权利属性在一定情况下属于作品的认定。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之2008年北京奥运会第一场正式比赛 德国VS巴西 女足小组赛 网络转播侵权案; 
本案是典型的体育比赛直播过程中的互联网转播侵权案件,重大涉奥案件,涉及体育比赛直播之网络转播侵权的定性问题,本律师提出有关广播组织者权中禁止他人转播权中“转播”在中国国内法中同样包含有线转播的概念。对与论证体育经济中占据重大比重的关键性的转播问题的法律合法性探究有前瞻性意义,对以后体育比赛被网络盗播如何维权进行探索。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2008年北京奥运会吴忠市奥运圣火传递网络转播案; 
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诉杨全月商标权异议案件; 
 
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悠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UUSEE网络电视未经合法授权定时播放李连杰主演的《霍元甲》)全国首例网络直播侵权案(权利属性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已胜诉并生效);  
本案关于侵权行为定性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10条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属于全国首例案件并且目前正在修订的最高院关于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中已经订入。 
 
代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就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案件系列侵权案提供法律服务;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全部文化组合产权产品的法律顾问; 
全国首例文化产权证券化产品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黄钢艺术品组合产权产品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架构设计者; 
薛松艺术品产权组合产品法律顾问; 
赵准旺先生艺术品产权组合产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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