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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青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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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钟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上诉案 
 
 
2005年某矿泉水公司修建水渠时,为了赶进度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规定,指派钟某某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用于炸石修渠。由于保管不善,该爆炸物被他人窃取将当地一水库排洪口炸毁。此案发生后,钟某某被一审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我所刘喜全律师为辩护人。 
辩护人在认真审阅了一审案卷材料后发现,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钟某某的量刑显然过重,其根本原因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问题。同时发现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等均未考虑。据此提出:①上诉人钟某某的行为发生在2001年9月17日之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②该单位非法购买爆炸物,其目的是为了尽快完成政府下达的建设计划,是为了生产的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即行为发生于《解释》之前,且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③上诉人钟某某在完成单位交办的任务后,将炸药交他人保管,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性难以预料,在本案中属从犯。 
二审法院在对本案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并对钟某某作出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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