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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新福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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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王新福律师简历 
姓名:王新福,性别:男 ,1966年出生 
性格:正直、诚实、谦和。 
民族:汉族 学历:本科  
专业:法学  
职业:律师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西北政法学院 法学专业  
1994年通过国家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执业经历  
1995年至今先后为四十余家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劳动、商事仲裁案件数百件。 对企业并购、改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房地产、水泥建材领域有独到见解。  
执业宗旨 
诚实守信、仗法直言、扶弱惩恶是本律师执业和做人的宗旨。 
寄语 
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企业运行始终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愿精通法律的我能为您的经营减低风险,增加效益,使您的企业乘风破浪,成为永不沉没的航空母舰。 
 
王新福律师,1994年全家迁入山东烟台,首先担任烟台新建工业集团公司专职法律顾问,1995年进入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4年转入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2005年转入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曾为四十余家企事业单位但任过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案件五百余件。
2003年,关心家乡建设的王律师带领山东客商多次回汉中考察投资项目,并于当年由烟台渤海化建成功租赁濒临倒闭的原勉县水泥厂,设立了勉县定军山同心建材有限公司,使一老国有企业起死回生,运行良好。2004年,王律师又先后十一次带客商回汉,使烟台胶东水泥公司成功收购了南郑县水泥厂,通过近一年的技改,烟台客商共投入近3000万元使原生产能力只有8万吨低标号水泥的小厂,变为目前设计产量达30万吨高标号水泥的大厂,设备等综合能力已跃居汉中水泥行业前列。2005年,王律师已陪山东客商八次到陕西各地考察投资项目,现已达成意项两项,涉及金额近4000万元。
 
主要论著
论律师职业的分流 
王新福 
内容提要:法治社会需要律师,律师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经二十二年的蓄积,我国律师的相对数量已非常可观,僧多粥少的现实使许多年轻律师面对着严峻的生存危机,本文试图从律师职业分流的角度探讨一下解决该问题的办法。 
一、问题的提出 
律师,顾名思义即法律之师,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律师法》第二条称: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广义上讲除了具有律师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外,还包括在律师工作机构辅助工作人员及及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狭义的律师职业仅指具有律师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本文所谈讨的律师职业仅指狭义的律师职业。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律师职业经历了艰难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五十年代律师制度建立不到三年,便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夭折,接下来便是二十余年的空白。1980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律师职业从无到有,从有到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律师从业人员的素质经过这二十四年的积累、更新,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在我国各种职业中,律师已是公认的知识含量高的高素质群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律师热还将持续下去,从近几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及2003年后的司法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可以看出,律师职业对民众强大的社会吸引力。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社会上的律师热继续增温,而已经进入律师圈内的一部分年轻律师却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便成为众多年轻律师时常思索的问题。 
二、产生律师热与律师生存困难矛盾的原因 
八十年代初期,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几乎全部是国家干部,有从法院等政法部门调动而来的,也有转业军人、机关干部充实到法律顾问处的,他们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至今仍有一大批人继续活跃在法律服务的第一线。当时群众对律师了解很少,律师职业完全是一种人事安排行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是律师存在与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一条给律师的定位是: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条例将律师定位成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出于当时的社会现状而确定的,在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律师职业很少有人问津,很多人对律师职业不理解,所以国家为了培养和保护律师这一新生事物,给予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同样的身份。中国律师队伍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特别是改革开放需要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客观环境的需求,终于使律师队伍建立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更为律师队伍的发展创造出前所末有的契机,各方面人才纷纷拥入律师队伍,使律师数量快速增加,社会上也出现前所末有的律师热。一方面讲,律师热的出现是律师职业被社会认可的标志,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凡是发热的东西均带有一定的肓目性,导致律师热的原因很多,除了前面所述的政府倡导、市场需求原因之外,大城市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部分律师的高收入也有巨大的磁吸力,另外,国内外影视作品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到目前,全国律师已达十四万多人,同时还有二十余万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法律工作者,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服务市场已处于饱和状态,法律服务市场服务主体之间的竟争日趋激烈,大部分年轻律师没有案源,生存非常困难,而圈外的人每年仍以三万左右的数量入圈,其增长率远远超过经济增长及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增长率,如此残酷现实,致使部分律师为了生存而不得不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使本不正规的法律服务市场更加无序,同时也助长了司法腐败。 
三、律师热与生存危机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律师热主要体现在人们对律师职业的热衷,各大法律专业院校学生暴满,非法律院校纷纷开办法律系招收学生,法律、律师专业自学考试更是热火朝天,报考律师资格的人数每年呈几何数递增,直观上看,这种现象对社会有益,律师后备人才源源不断,即便有部分人不能如愿以偿,也普及了法律知识。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有一定的极限,如果超越了极限便会产生负作用,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或多或少与律师热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关系可如下表示: 
律师热——律师数量骤增——竟争加剧——律师生存危机——不正当竟争 
上列表示中的因果关系的成立均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静态的看律师热并不必然引起数量骤增、竟争加剧、生存危机及不正当竟争的后果,但是,如果条件成熟,这种因果关系便必然存在。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在恢复初期和发展中期,由于律师数量是为了填补空白,此时如出现律师热以及律师数量骤增均不至于引发竟争加剧、生存危机及不正当竟争问题,而当律师数量增加到法律服务市场最大容纳限度时,也就是说在总体数量所提供的服务与社会的需要供需平衡时,律师数量的增加的速度就应当与法律服务市场增大的速度保持协调的比例,如比例失衡,事必引发负面效应。现在社会上主要流行的观点有两种:一是律师的数量仍然远远不够,仍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律师的数量在加上几十万法律工作者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但高素质的律师仍非常短缺。我认为这两种均有不妥之处。第一种观点一般是从律师绝对数量与人口数量进行比较,得出比值后再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对比,对比时还忽视数十万法律工作者的存在,然后得出的结论。由于这种观点带有明显的主观性,没有从实际出发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虽说人口众多,但由于皇帝本位、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以及执法环境等问题,致使法律服务的市场很狭小,比如诉讼案件律师代理的比率很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广为流传,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根本无法与国外相提并论。第二种观点比较客观,也较符合现实,但其主张高素质的律师太少,我们认为这种要求有点脱离实际,根据目前中国现有的实际情况看,律师的整体素质并不远远落后于法官、检察官,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都有待提高,实际上我国律师的素质只要与法官、检察官的素质保持平衡就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律师的素质过高,将使法官、检察官无所适从。当然,无论如何,高素质的律师仍然是每个律师奋斗的目标。 
四、律师职业分流的必然性 
我国律师经过二十三年多的发展、蓄积、更新,队伍已初具规模,整体素质在政法队伍中也名列前矛,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巨大的磁吸效应吸引着各行业的人才纷至沓来,狭窄的道路挤满了人群,可以想像,正当圈内年轻律师为寻找案源而疲于奔命,为生存而忧虑时,圈外的人群却像洪水般涌来。现在的情况是,涌进来的和原来在里面的,都很难走出去,也很难退回去,只有在律师之“水库”中奋斗、挣扎,自生自灭,而外面的律师热继续升温,使律师之“水库”水位继续升高,如果不采取疏导措施,将会给律师职业的良性发展产生无法估量的伤害。我国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的身份确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属于国家机关中的一员,完全有机会通过工作调动从事其它工作。1996年的《律师法》,由于其将律师定位于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虽说促进了律师事业的发展,但因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滞后,特别是国家的人事政策,导致律师被拒绝于行政、司法权力之外。目前的规定是做一名专职律师的必备条件就是辞去公职,而在我国现有的人事制度中,没有干部身份、失掉公职,就意昧着与行政、司法权力无缘。 
律师是法制社会的产物,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是天然的政治动物,律师的初创意义就在于其强烈的政治功能。美国许多著名的总统、议员均是律师出身,美国著名的政治家威尔逊就曾说:“律师创立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结构,建国初期,律师主宰了所有较大的政治进程”,而我国的律师却不能直接参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利的行行使,律师的政治属性无法发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有的人事制度与律师政策就像一座没有导流渠的水库大坝一样,死死堵住律师的流出,更重要的是,律师之“水库”的蓄积量也不是无限的,往进的流水波涛汹涌,却没有往出流的渠道,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同时“水库”之水不能循环,律师的前进目标受到压仰,生存受到威胁,自然引不正当竟争,造成恶性循环。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市场法则、优胜劣汰的作用,以及律师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拓展法律服务市场空间,增加律师“水库”容量的效果,我们只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谈讨,看是否能让律师事业的发展步入更加良性的轨道。 
五、律师职业分流的具体措施 
本文讨论的律师职业分流,主要指的律师自身素质和实践经验蓄到一定水准时,依法可以从事另一种职业,如法官、检察官、政府公务员等,不含其它改行的行为。实际上,在我国的台湾、香港以及西方以达国家,从律师中甄选法官、检察官早已是顺理成章的制度,能够进入政坛更是众多律师奋斗的目标。我国的律师制度总体讲是从国外移植而来,由于国情不同,政体不同,所以我国在建立律师制度过程中,仍属于探索性的。 
1、从律师中甄选法官、检察官 
从律师中甄选法官、检察官本应是律师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被称为支撑司法大厦的三大柱石。法官、检察官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律师人称在野法曹,其主要使命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见韩国律师法第1条第1款)。我国律师法将律师职业使命定为“两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事实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维护了人权,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就实现了社会正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之间完全存在角色互换的可能性,从律师中甄选法官、检察官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我国基层法院、检察院以前大部分是通过招工招干进入或转业干部组成,客观上需要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人才充实其队伍。招收刚取得司法资格的毕业生担任法官、检察官,由于其缺乏实践经验,需要很长时间的段练才能进入角色。如果从律师中甄选法官、检察官,选取的是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无需培训、段练,直接进入角色,可以为国家节省大量的经费,同时也有助于三种法律师职业相互理解,有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威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从高级律师中甄选法官,个别省级法院也已开始进行尝试,如安微省高院就从律师中甄选了一位副院长。但由于缺乏完整的制度以及相配套的措施,律师职业的这种分流渠道尚存在很多障碍,清除这些障碍首先需要更新观念,加大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力度,疏通人才流通渠道中阻碍,制定出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优秀律师顺利流入司法权力领域,使现有律师产生良好的奋斗目标,自动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促进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 
2、律师担任公务员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确立,而且我国已顺利加入WTO。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政府在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过程中,权力机关制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在客观上就需要一批法律专业人才为政府行政提供服务,因此,公务员队伍中应当有律师存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公务员条例虽有关于面向社会招聘的规定,但由于公职及干部身份以及年令的限制等人事制度的障碍,律师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仍不畅通,在这个问题上,仍需要人事制度的改革,使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也能够有机会担任国家公务员,直接参与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满足市场经济宏观管理的需求,同时也能促进律师职业的良性循环。 
3、律师从事法学教育工作 
在法学教育领域,资深律师的进入可以将实践经验带入教学和理论研究领域,能提高教学质量,并能使法学理论与实践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我国法学理论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能为我国培养更多的后备法律人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律师制度中律师职业的良性流动与我国现有的人事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是目前律师界普遍愿望,律师职业的适当分流能降低年轻律师的生存压力,使优秀律师进入更广阔的环境为社会服务,能够极大的促进律师职业的良性循环与发展,同时也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与法治建设。 
参阅资料 
1、《韩国律师法》,1982年12月31日法律第3594号全部修订,马军、韩梅翻译。 
2、姜玉英的《律师执业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东省2000年度律师优秀论文汇编《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 
3、安吉明、刘夏、欧阳山城《什么时候从优秀律师中甄选法官?》,《中国律师》2000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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