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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我家房屋是2008年拆迁的。一直未分房子,当时规定有人口增长的,可以多补偿面积,只要有结婚证还有户口迁进来就好了。但是现在又有新规定,说要我女朋友那边要开个证明,证明其没有独立房产。她家里2003是有批过地基,是老房子拆了,建在老房子的地基上的。证明是这么要求的:“常住户口在乡(镇)—— 行政村,男(女)青年———,身份证号,-年月与拆迁地段女(男)自愿结婚,现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农民可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要求,经核实-,在-行政村无独立房产。 特此证明 行政村盖章: 土地管理所盖章: 乡(镇)政府盖章: 。”因为当时她家批地基时是按人口算面积的,她也算在其内,所以那边的管理所不给盖章,我不知道这样合不合理。我家是水阁办事处的。谢谢你们,盼答复。


提  问: 雷泽
13646618672
留言时间:2012-2-22 2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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