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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读者发邮件反映:我是一名国企职工,早些年分配到企业来上班的时候,是正式职工。1995年实行全员合同制,我与企业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将要到期,不知企业是否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企业现在不肯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到企业改制时,我是否无法得到企业的赔偿金?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解答: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景,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是在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并且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并由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企业是否应该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取决于你与企业双方是否均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都同意,那么只要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应该与你签订该类型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同意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在劳动合同期满,你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你是属于原固定工,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你在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你的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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