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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商标许可协议的文字,有值得推敲之处。协议中这样表述,“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1)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这段文字比较拗口,但可以这样解释,中方的娃哈哈集团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有两个条件:一、合资公司董事会30天内作出决定,合资公司不生产与使用;二、只要不对商标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就可以使用。
  其次,2005年10月12日法国达能的范
  笔者绝对相信,以上合同以及相关条款,足以让娃哈哈和达能的纠纷,变得云山雾罩、黑白难分。如果双方的律师够水平的话,战上3万回合,都不一定分得出胜负。
娃哈哈输了吗?

留言时间:2007-7-19 21: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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