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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现在有个很迫切想要知道的疑难问题,辛苦各位律师给我解答一下可否?我有一个已经打赢的官司:一个药厂欠我一笔款,是我的爸爸用尽自己的能力挣来的,现在他已去逝多年,可这笔款迟迟未了。现在药厂已经转手给别的公司,表面上是说拍卖,应该就是指倒闭吧,我想知道现在接手的公司是否还可以使用原来公司的药品许可证号、新药证书号及GMP认证的证书号?如果还在继续使用是不是不叫拍卖,而实际只是公司的变更?如果是公司的名称、法人等变更了,现在又在同样的厂房、同样的生产条件、用同样的证书号生产同样的产品,那么这笔欠款对现在的新公司有没有支付给我的义务?有请律师回信至:YAOLIREN@126.COM或至电13059985593姚立人先生。谢谢了!
留言时间:2005-2-25 17:34:17
  回复:
      根据<行政许可法>,许可证号为专用,一般不得转让. 
你要问的问题是接手的公司是否继承原来公司的债务,这要看原来的公司是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没有,仅仅是将原来公司整体拍卖,然后变更登记,那么应该承担债务. 
你这个案子比较复杂,还要考虑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间.
  回复时间:2005-3-4 9: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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