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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ATATURK'S DIAGRAM GRAM THOUGHT HAVE THE INFLUENCE 
ON THE CURRENT LAW SYSTEM OF TURKEY 
 
 
 
阿塔图克思想对当今 
土耳其法律体系的影响 
 
 
徐青:GAZI UNIVERSITY SOSYAL BILIMLER ENSTITUSU TURKEY 
电话:0090-312-4321498 
E-MAIL: LONGWEXX@163.COM 
 
 
【摘要】 阿塔图克(字面意思:土耳其之父),真实的名字叫穆斯塔法•凯马尔(1881-1938),是土耳其共和国的创始人。他是对土耳其,甚至整个欧洲都有影响的政治家、改革家。他在位期间(1921-1938),对土耳其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包括文字的改革。他对土耳其当今政治、法律体系的影响是深远的,他改变了一个国家命运。可以这样说:没有阿塔图克,就没有今天的土耳其。本文介绍一下他的欧式思想对土耳其法律系统的影响以及西方法律对土耳其法律体系的影响。 
 
【关键词】 西方化,西方现代文明,民族主权 
 
 
西方法律对近代世界法律体系的影响之深,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它对今天土耳其法律体系深远的影响,却鲜为人知。今天土耳其法律的西方化,都离不开被称为“土耳其之父”的土耳其共和国创始人阿塔图克(1881-1938年)。 
土耳其是个拥有千年伊斯兰宗教史的穆斯林国家。在奥斯曼时期曾经是穆斯林国家阵营中最强大的一分子,曾被称为:土耳其帝国。但到19世纪末,土耳其分别被工业化进程快并急于扩张的法国,意大利,俄国,希腊,英国和美国瓜分。在20世纪初,以阿塔图克为首的土耳其民族主义者,开始了救国战争。在赶走列强、宣布土耳其共和国成立的同时,迫切的改革需要摆在了土耳其领导人的面前。于是,土耳其开始了一场震惊世界的大改革。 
阿塔图克说:“把一个没有法律并依靠臆想来管理的民族唤醒,才发现是一场沉重的恶梦。土耳其民族不能停留在恶梦中”。阿塔图克的话,不仅仅是对奥斯曼法律系统的批评;同时也表明了他要依靠现代西方法律系统改革土耳其法律的决心。 旧的法律体系,奥斯曼政府和穆斯林政府并存,阿塔图克对旧的法律体系给奥斯曼政府带来的一切进行深思。要开辟一个新的、快速发展之路,必须要进行思想及法律领域的绝对变化。西方强大的原因,是和先进的西方现代文明和法律系统相辅相成的。建立一个新的秩序,一个政教分开的新国家机构和政府管理机构是迫在眉睫的。 
就象我们知道的一样,奥斯曼法律系统所依靠的是伊斯兰法律,基础是《古兰经》中穆罕穆德的话(HADISLERDE),赞美神的词( İCMA-ı ÜMMET) 和伊斯兰教法典( KıYASı FUKUHA'DA)。和这个原因一起,伊斯兰法律体系离不开宗教以及道德法律源泉理论,因为拥有自主的上帝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制定者;从另一方面政教分离和民主的西方法律中的法律基本源泉是民主管理的原则。在宪法的原则范围内临时阶段的议会成员代表、现代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建立的时候,超乎人类的法律价值的团体,今天和未来的需要必须看到。为此,宗教法律系统的价值是不存在的。 
宗教价值的判定,对在团体潜意识中和日常生活片断里起重要的影响.。一个依靠宗教教义的法律体系的全部,仍然是在人类手中实现。在适用上,人类社会的原则是全部宗教的法律系统,在掩藏欺骗背后。 社会生活的规则是在古兰经里,和无争执的没有源泉的伊斯兰法律系统里。 
阿塔图克法律改革是土耳其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闪光点。土耳其法律体系之间的不同,改革进程和基础元素,与世界历史上的其他重要的法律改革一样。在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前后对照和最终结果中,土耳其法律改革对土耳其来讲,究竟获得了什么?失去了什么?是有目共睹的。 
把一个有千年宗教历史的伊斯兰国家的结构、习惯与章程,在短短的时间内全部推翻是难以想象的。但是阿塔图克却改变了这个不可能!他把土耳其文明向前推进了。 在历史上很少有和他进行一样程度的改革。他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全部改革的推动力都是法律的改革。这个行动的结果,是使土耳其法律从一个依靠穆斯林法典的过程转到了现代法律的范围内,也使土耳其从一个完全的穆斯林国家变成了现代化的国家。 
土耳其法律系统的改革,在近乎百年的历史上是举世无双的。著名的历史学家 TOYNBEE称:“土耳其法律体系的改革是西方世界中的奇迹” 。  
西欧法学家们认为,“土耳其对西方法律的接受, 是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KONT-CSTROROG'A 认为: "土耳其共和国对欧洲法律的接受,是中东历史上1400年来,伊斯兰宗教被接受后所见到的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瑞士法学家SAUSER-HALL 《接受欧洲法律的土耳其》一书中这样写到: "土耳其所作的改革,不能不让人吃惊。伊斯兰国家是多么的强大,近乎千年的历史、习惯、宗教和法律,仅仅在6个月中就被废除了。这在历史上从没有哪个国家和民族能与此相提并论从根本上并且在一瞬间改变;也从没有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做这样勇敢的尝试"。  
20世纪初在阿塔图克所作的改革中创造了这个神话。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另一个名字就是阿塔图克改革。也仍然是这个原因,土耳其法律改革,是土耳其民族闪光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原因和阶段 
土耳其共和国建国初期,落后的文化,停滞不前的经济。使如何开辟一个有内涵的文化改革之路,如何获得成功?成为重中之重。如果需要文化改革,法律的原则像以往一样不变是不可能的。土耳其的改革中最有力的推动力是法律的改革。如果土耳其法律改革失败的话,就不能说土耳其的闪光改革,是依靠土耳其现代化概念来实现的。  
政教分开化: 阿塔图克认为实行管理不是依靠上帝的力量。团体的需要所建立政教分开的法律体系被接受。因此,为了能使用政教分离的法律系统,理智和真实的接受西方法律系统也就在所难免。 
没有旧法律的的需要: 从1839年奥斯曼时期到现在西方法律生效之前,一直使用的是伊斯兰法典,伊斯兰法律破坏了国民之间的平等原则,确定了森严的等级制度。没有司法公正,仅依靠宗教教义和信仰的一个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一次世界战争期间,以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为目的法律委员会成立了。但是到1926年工作委员会仍然没有得到一个肯定的结果。 因此,阿塔图克,走向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体系改革之路。 
建立法律联合的需要:土耳其的非穆斯林,从法提•苏唐•穆罕穆德时期到现在适用教会集团的法律是自然的。1926 年以西方法律为源泉的刑法和民法被接受以后,在土耳其生活的非穆斯林也适用相同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联合建立使公民之间没有了宗教的区别,不因为宗教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 
政治原因: 新土耳其和西方统一的目的,对西方法律的接受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 因为,在这个帮助下和西方审判组织和团体彼此之间更容易接近。正是这个原因, 我们可以说: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同时也是一个文化改革。  
西方法律的接受:和外国法律所要接受的法律规定,法律概念,法律理论是一体的。首先是:接受外国法律的长处,取自己的需要。接受的法律基础,是缩短国家之间的距离的最有效的手段。土耳其的改革行动中以外国法律规则全部被接受为特征,也就是说:西方法律体系的特征就是土耳其共和国的法律体系特征。  
1926 年和以后的阶段中,《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经济法》法律条文接受西方法律的原则,在法律的传统适用上开始接近现代适用的法律决定。接受西方法律系统是土耳其走向文明的一个工具。在这个意义上说,不仅仅是为了西方化 ,也是土耳其迈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和闪光点。就是这个原因,西方法律的被接受的同时,也向土耳其民主化进程中跨出了很大的一步,有些法律规定比西方民主进程更加先进。比如:给予土耳其妇女政治权力。同时,土耳其妇女在1933年中可以参加村民团体选举,1934年可以参与国民代表选举,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等等。 
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从根本接受的行动到被接受的西部法律,有以下的过程: 
土耳其共和国的成立后的最初阶段,成立了《民法》和《债务法》制定委员会。在研究了欧洲的法国,奥地利,卢森堡,德国民法系统之后,组成了由国民代表,教师,法官和律师为代表的26人法律委员会:认为《瑞士民法》是所有文明国家中最成功的民事法律。将瑞士民法翻译后,于1926年2月17日被接受,4月4日公告,6个月后于1926年10月4日生效。随着民法的颁布,《土耳其债务法》也在这个前后,将《瑞士债务法》翻译颁布了。 
《土耳其刑法》,和1889 年《意大利刑法》被考就后,3月1日被接受了。 《贸易法》在1926年5月29日被接受并与1926年10月4日生效。1850 年法令以更新贸易为目的以1916年准备的一个计划中得到了灵感。《诉讼法》作为样本并与1827年10月生效。《刑事诉讼法》在1877年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样本准备后,于1929年8月20日生效。 《海商法》以德国法律为源泉,在1929年5月13日被接受。《执行法》以瑞士的执行法为样本,于1932年生效。 
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不仅仅是对西方的简单的接受。在实行管理中仅仅是简单的接受,对改革是不够的。.外国法进入土耳其实际是在1839奥斯曼时期的法律化行动中,但是所依靠的和西欧法律化的原因不同。 西方法律不是建立在宗教之上,不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体制,仅仅是简单的接受,是不够的。所以当阿塔图克在改革中,不仅仅是拿来了西方法律,而且改革了土耳其文化。比如:在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之后开始,规定所有进大学的妇女必须揭开头巾,不得蒙面纱,这对于一个有千年宗教史的穆斯林国家,阻力是明显的。这个规定一直持续到现在,从那时的资料看,很难想像这是一个穆斯林国家,纯欧化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使土耳其向现代化进程上走得更快。 
阿塔图克法律改革的基础中和奥斯曼阶段的接受行为是有完全区别的,他以民族自主和宗教分离为原则。阿塔图克改革的基础,是法律和使用现代西方法律的理解与被接受。这理解的首先原则是:现代法律思想原则产生时,是超乎特别一般法律的。  
阿塔图克,在法律改革的阶段中丝毫没有让步,根据土耳其法律体系西方化,满足团体的需要,他的改革也直接给土耳其带来了一个崭新的变化。奥斯曼阶段简单的接受行动和阿塔图克法律改革之间根本的区别是思想的不同。1856 年的《法国刑法》,曾被奥斯曼政府在《刑法决定书》中接受时,在前言中有一个情况是被明确的:接受的西方法律思想,但是拒绝在法律中占地位。因为在使用中仍然依照的是穆斯林法典。就这样,阿塔图克在法律改革中拒绝了这种让步。  
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从法律系统基础方向上做出了最重要的变化。民族主权概念的法律基础被接受了。现代共和国法律的标准,最基础的概念就是国家主权。这个理论显示的是:法律的基础原则是连续性的。就是这样,和共和国相适应的法律基础原则的概念变化开辟了这个范围内真正的理解上的一法律的改革之路。  
主权在法律的观点上有两个含义:说明对外的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其他国家之间平等;从内部的观点上,在主权政府国家界限内,没有组织一起分享,不可转让、不结盟的, 决不超越时间的一个权威。只是,这个权威不是随意性的,和法律原则一起,首先是在宪法的范围之内。一个国家才拥有主权的绝对性和合法性。这样一来,管理者仅仅拥有使用权。随着土耳其解放战争一起产生的一个明确民族主权的概念,1921年1月20日开始生效的全部宪法将民族主权放在了第一位。今天土耳其宪法第6条有:‘是独立自主不结盟民族’的条款。 
2,阿塔图克法律的改革和政教分离  
废除宗教统治,实行政教分离, 这不是把宗教机构完全的拒绝,而是取消了日常生活中宗教压力。政教分离原则是土耳其法律改革所形成最直接的结果。和这个结果一起形成了政教分开的形式,政教分离是土耳其法律规定中的阐述,再没有了宗教和政府工作一起,也没有了政府国家和宗教之间的争斗。阿塔图克的观点是:政府和宗教是不结盟的.,二者不能相辅相成。奥斯曼时期,对外国法律的接受行动就已经开始了。这种接受是在奥斯曼时期内忧外困的情况下所作的不得已的改革,但是,在宗教的影响下,改革仍是一句空话。 
奥斯曼时期法律化进程已经开始受到了‘自由原则’和‘法律公正原则’的影响,这些改革带来了和欧洲贸易相适应的一个现代化进程。奥斯曼时期的改革有两个政治影响:一是西欧强大的殖民扩张,把世界大片地区殖民化;二是奥斯曼政府急于将自己从内部经济的危机中解脱出来。所以,当时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奥斯曼政府都必须作出反应。 它所进行接受西方法律的行动,有以下: 
A- 生效中的宗教法律规定的现代化  
B- 外国法律的接受: 1985年法令和贸易法,1858年刑法,1864年贸易法。 
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之后,1923年司法部以把已经生效的法律更新为目的,成立了委员会。当时并没有考虑要接受西方法律,仅仅是更新。但是,在委员会工作的阶段,根据阿塔图克的思想,仅仅是在原生效法律条文上更新,是不可能的。首先依据的理论是西方法律体系,西方法律理论。  
土耳其的改革是现代文明水平的提高。土耳其对欧洲法律系统接受的需要,是阿塔图克力求拥有西方欧洲法律系统的基本原则,拥有主权自然法律的要求。 欧洲的现代自然法律理解上的法律体系,不是以神为基础,而是依靠智慧的一个原则。和新时代的哲学,科技,艺术,外交和法律从宗教的权威中解放出来的结果,是根本的变化。土耳其的法律改革中把这一切都表现了出来。在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和自然法律理解的影响下,大陆法系被欣赏和赞扬,这也是西方国家法律被接受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文明与文化的发展,特别与法律规定相联系。因此,规定司法公正是实现"拥抱公正与和平" 的最有力的保障。 
土耳其共和国法律体系,就象自由,平等和法律安全这些自然法律原则上,规定必须符合健康和实用的需要,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就意味着没有实现司法公正。 
以自然法律和阿塔图克法律改革为基础原则。崇尚 思想自由、良心自由、 和平的原则、平等原则,这些都在共和国的宪法中得到确认。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带来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法制国家。在这个水平下,和法律相联系的,国家的目的和发展形式是明确的,一个现代化的土耳其产生了。 
法制国家,法制政府,对个人的保护上所建立的系统措施,在这条路上界限个人和法令相联系的是政府。确立了社会安全和社会公正的两个条件,今天土耳其共和国的一个法律政府的基础,这是是法律系统的改革的结果。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改革,是一个走向文明社会行动;是民族团体的完整和一个宗教的,旧的势力的战斗。有人认为,土耳其的改革应该说是一个文化接受事件。但是这个文明化进程中第一个成功的条件就是:法律体系根本的变化。因为,一个文化发展是推动一个法律体系所需要的。 
阿塔图克的改革最特别之处是政教分离原则。因此,土耳其法律制度的源泉决不是宗教。土耳其法律的源泉是土耳其民族的感觉。 实际上,法律基础的线条就象艺术、说明形式、规则和习惯一样,是一个合法灵魂的产物, 宗教的风俗和习惯作为法律的源泉是不可能的。阿塔图克,以一个文化元素做成了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基础条件。他认为:在这个变化的阶段中,如何更先进、更符合土耳其民族的利益是极为重要。他说: "国家有各种各样的,而文明却只有一个." 一个文化和一个法律一样,建立一个现代化的法律的思维模式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思维方式的基础是:“民族自主”原则和这个原则所产生的“政教分离”。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影响是深远的,他使土耳其摆脱宗教影响,成为现代化的法制国家, 结束了共和国以前所使用的审判工作由神职人员执行,法官审判根据是宗教教义、宗教法典,法律领域中完全由神来解决的历史,取消了旧的法律规定,使土耳其很早就跻身于世界文明国家的行列之中。 
 
徐青, 女 河南洛阳人,律师。土耳其GAZI大学社会学院经济法硕士,GAZI大学社会学院特别法博士生。主要领域:土耳其法律体系,民法与经济法 
 
 
材料取自: 
 
1 ATATüRK’üN HUKUK DEVRIMI, MUKAYESELI HUKUK ARAşTıRMA VE UYGULAMA MERKEZI, İ STANBUL 1983, SH. 9  
2 OSTOROG, THE ANGORA REFORM, LONDON 1927, SH. 14  
3 LA RéCEPTION DES DROITS EUROPéENS EN TURUIE, GENèVE 1938, SH.51  
4 SOYASLAN, DOğAN KEMALIST DEVRIMLER İÇINDE HUKUK DEVRIMININ ANLAM VE ÖNEMI, İSTANBUL 1983  
5 ÖZSUNAY, ERGUN MEDENI HUKUKA GIRIş, İSTANBUL 1982, SH.161  
6 DÖNMEZER, SULHI ATATüRK HUKUK İNKILABı, ATATüRK ARAşTıRMA MERKEZI DERGISI, İSTANBUL 1985, SH.12  
7 DÖNMEZER, SULHI ATATüRK ARAşTıRMA MERKEZI DERGISI,1987 SH.18  
8 KARş. ÖZSUNAY, ERGUN KARşıLAşTıRMALı HUKUKA GIRIş, SH.271  
9 PSALM 85 "JUSTITIA ET PAX OSCULATAE SUNT" (RADBRUCH K.R.B., S. 30)  
10 PSALM 94, 15 RADBRUCH K.R.B., SH. 254.  
11 SOYASLAN, DOğAN KEMALIST DEVRIMLER İÇINDE HUKUK DEVRIMININ ANLAM VE ÖNEMI, İSTANBUL 1983  
12 HAFIZOĞULLARI, ZEKI ATATüRK ARAşTıRMA MERKEZI DERGISI, SH 12, SH. 665-669 
13.MEHMET ERDOGAN , TURK AYDINLAMA DEVRIMI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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