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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丈夫致残,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郭军与被害人许丽系夫妻,结婚数年,感情尚可。后被告人郭军与陈某(女)因工作关系来往频繁,妻子许丽便对郭军产生怀疑,致使夫妻关系紧张。某日晚,郭军回到家中,质问许丽是否叫人调查其与陈某之间的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郭军将许丽身上穿的衣服扯烂,并将许丽的眼睛致伤。后经法医鉴定许丽的伤势程度为重伤,许丽丧失40%左右的劳动能力。此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许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郭军赔偿医疗费、今后继续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万元。问题:许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许丽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夫将妻打成重伤,夫已被妻控告而由人民法院判刑,已受到法律制裁,妻被打伤后住院治疗,一切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所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本人也同意法院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是:1.本案是属于典型的“婚内致伤,家庭暴力”案。原、被告人是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夫妻,现也未提及夫妻离婚等事宜,诉讼标的即损害赔偿请求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不是一般公民个人的独立权利主体。原告与被告人结婚数年,必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不论是一方或双方收入,不论是劳动所得或是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人在法律上是合法夫妻,对此,他们之间的共同财产在对外关系中是单一的权利主体,因此,对于同一个主体是不能提出诉讼请求的。2.夫妻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消除了,财产关系才随之消除。本案原、被告人夫妻关系仍存在,并且继续存续,要想请求损害赔偿,首先前提必须是先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消除相互间的人身关系,再分割共同财产,最后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一个完整的诉讼都必须经过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的诉讼阶段,倘若判决赔偿时,被告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又变成原、被告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达不到损害赔偿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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