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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黄某诉张某委托合同案 
案情简介: 
黄某与张某糸朋友关糸。黄某有新宝来轿车一辆;张某糸个体出租车业主。2003年初,黄某将自有宝来车交由张某,欲利用张某的业务职业将车出租。三日后一李姓客户来租车,看好黄某的宝来轿车,于是,张某即将黄某喊来,三人一块谈好价格,黄某并当场将登记为自己名字的行驶证交给李某查看,而后,张某依自己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书面汽车租赁合同。在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李某连人带车去向不明,为此,黄某让张某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未果,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黄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车辆(价值近2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本律师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诉讼中,本律师认为该纠纷双方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糸,遂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认为李某作为受托人,己全面正确的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该轿车下落不明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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