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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成功案例
(一)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诉讼标的达3.5亿元人民币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是一家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位居中国经营规模建筑企业前列。 
中建一局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北京某房地产项目,已垫付工程款近4000万美元。黄律师代理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必要的工作,使本案的立案、举证、庭审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欠款和利息。总计诉讼标的达3.5亿元人民币。 现已执行回款6500万元人民币,余款正在执行中。 
 
二)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维公司)诉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所属京信分公司与巨龙公司自1997年1月至2001年11月间通过签订04交换机委托生产合同的方式进行业务往来。至2001年12月巨龙公司欠付兆维公司56,057,391.03元货款未付。2002年9月,兆维公司委托黄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艰苦、激烈的诉辩对抗,一审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偿付全部欠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巨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巨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此案经法院拍卖被告办公楼,已执行完毕。 
 
(三)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 (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江苏省无锡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公司年销售额为240亿美元,为道琼斯工业指数的30家构成公司之一,也是“标准普尔500指数”的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涉及到航空产品及服务,住宅及楼宇控制和工业控制技术,自动化产品,特种化学、纤维、塑料以及电子和先进材料等领域,在多元化和制造业方面占领导地位。被告无锡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企业英文名称使用“HONEYWELL”,  
且被告在其车间、工作服、名片等服务标记上突出使用HONEYWELL的字样。 
 
2004年8月19日,黄律师接受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HONEYWELL”认定为中国的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侵权。在诉讼中,黄律师申请了证据保全,由法院将被告侵权的证据固定下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此案是江苏省首例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 
 
(四)北京某电子集团诉北京某无线电总厂借款纠纷案

1997年,北京某电子集团是经其上级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现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北京某无线电总厂托管。在托管期间,电子集团完全控制了无线电总厂的经营权和人事管理权,并对无线电总厂的财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托管中,电子集团给了无线电总厂数百万元用于发工资,并将原承租无线电总厂房产的客户赶走,对该房产自己经营,并付给原承租人一千余万元的补偿。 
今年4月,电子集团以企业之间的借款纠纷将无线电总厂起诉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无线电总厂返还借款和利息二千余万元。 
黄海光律师受无线电总厂委托代理诉讼,答辩认为:本案应为经营合同纠纷,不是企业之间的借款纠纷;答辩人作为被托管对象不是委托经营合同的主体;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注资应为托管后的经营行为;被答辩人为得到百灵大厦的经营权而给予原租赁人的转让费用不能视为答辩人的债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黄海光律师当庭举证十数份支持答辩意见,并经过激烈的法庭对抗,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黄海光律师的意见,于日前裁定驳回电子集团的起诉。 
无线电总厂获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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