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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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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他的父母可以得到这笔赔款吗? (2002年8月28日深圳特区报D6版发表) 案情简介:黄某不幸于2001年5月因车祸死亡。黄某生前于2000年7月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一份。2001年4月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一份,两份保险金合计理赔40余万元。黄某与妻李某结婚多年未生育,2001年1月,双方准备收养一弃婴小英为养女,但因王某车祸死亡没有办完收养手续,民政部门未登记。黄某的父母与黄某的妻子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两份保险的生存保险金指定受益人和死亡保险金指定受益人均为黄某之妻李某一人。黄某的父母只有黄某一个儿子,黄某生前与父母关系一直很好。黄某的父母认为:两份保险投保书中的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名字均不是黄某亲笔所写,对投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是否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质疑,认为不是黄某本人所写,应属无效,要求把40余万元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未办完善收养手续的小英没有继承权。黄某则主张该保险赔偿金全部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并要求收养的养女按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 代理意见: 1、根据保险法规定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因为黄某的父母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写受益人的名字未经王某同意。保险法没有规定指定受益人的名字一定要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亲笔述写。 2、未办理完毕收养法律手续的养女没有继承权,因为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一审判决: 1、死亡赔偿金不作为遗产处理,黄某的父母无权继承该笔赔偿金。 2、黄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及社保、黄某的单位给付的丧葬费等减去办理丧事的费用为黄某的遗产共计10.5万元,由黄某的父母、李某各分得三万元,未办完收养手续的养女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分得1.5万元。 双方对判决内容的分歧:1、李某在黄某的人身保险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是否有效。2、未办完善收养手续的养女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王某父母的上诉意见:1、李某私自在黄某保险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是无效的,李某涉嫌代黄某购买巨额保险后谋害黄某,保险赔偿金应当作为遗产继承。2、本案小英不应当分得遗产。 刘某的上诉答辩意见与一审相同。 二审代理意见:本案小英是否属于《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有争议的,是个难点。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没有办完收养手续,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在没有形成有效的收养关系之前,不排除黄某反悔不收养小英的可能(如黄某不死)。黄某死后,李某是否再单独收养小英也是未知数。所以不排除小英被送孤儿院,或被其他人再收养的可能。小英和与黄某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长期与黄某共同生活的,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未成年人(或孤残老人)是有很大区别的。同时本案应考虑40余万元死亡保险金父母一分未取的事实,运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本代理人认为小英不应当分得遗产。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对养女分得遗产的判决,改判三继承人各分得遗产3.5万元。 分析:按法律规定黄某的父母无权继承40余万元的保险金。因该笔赔款有指定受益人,只能给受益人,所以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其父母无法分得此笔赔款。保险法规定保险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指定,但并未规定投保书中指定受益人的名字必须自己亲笔填写(或不会写字的在受益人名字上按手印)。只是投保书最后由被保险人签字。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不要求被保险人亲笔书写受益人名字,可由保险员代写,或亲属代写。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所定,可能有的人不懂指定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后果,或亲属在为其办保险时本人没有注意到指定受益人问题,或亲属不问被保险人,而自己把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写上去,造成指定受益人可能不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断定一般人不希望自己死后的赔偿金父母一分得不到,此人若地下有知,肯定会泪流满面。 立法建议:为了保证指定受益人反映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把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指定的规定落到实处,保险法或保险行业细则应当规定:指定受益人的名字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填写,或在名字上按手印(不会写的),否则指定受益人无效。以免造成死无对证的后果,也防止有人钻空子,出现杀人骗保的恶性案件。 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 杨圣华主任律师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慎用记名提单 案情:甲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货装船时甲公司在提单收货人处写上了收货外商的公司名称,货运出后几个月甲公司没有收到货款,欲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说货运到后将货交给了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不应当承担损失。 该案涉及到记名提单是否一定要凭单放货的问题,理论界、司法界都有争论,记名提单给本案诉讼增加了困难。如果甲公司不用记名提单,货款有可能收到,因为在空白提单或指示提单下收货人没有提单很难收到货,能降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如果一定要用记名提单建议在收货人名称后面注明要凭提单原件提货。防止收货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也构成了违约。如没有特别注明,承运人把货交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应当没有违约行为,当然如果承运人没有把货交给托运人指定的实际收货人,而是验错了身份证明,那是另外的过错,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记名提单是否可以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放货是否构成违约?承运人凭什么证明货交给了收货人?收货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承运人处或收货人收货时出据了收货收据或二者都有,能否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如果承运人把货交错了收货人,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提走了货,承运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建议同行们讨论,发表各自的高见。 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 杨圣华律师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此笔保险金该归谁 案情:李某某因患癌症不幸身亡,其生前购买的一份人身保险死亡赔偿金是56万余元,但该份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原来的“法定”改为该笔保险的“保险业务员赵某某”,至使李某某的家人一分也得不到,所以李某某的家人把赵某某告上法庭。据赵某某讲该笔人身保险是赵某某出钱为李某某购买的,李某某知道自己得癌症后对赵某某说这份保险本来是你出的钱保险赔偿金还是归你,所以就变更了受益人。变更受益人的手续是一张被保险人签字的变更受益人申请表,该表的内容是赵某某填写的,变更后的受益人赵某某的名字也是赵某某自己填写的,表的最后被保险人签名处是李某某签的字。李某某的家人认为其中有诈,是赵某某拿空白表格给李某某签名后,在李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受益人的变更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与赵某某则认为受益人的变更手续已经完成,应当把保险金支付给赵某某,家人无权领取。 评析:按法律规定李某某的家人无权继承56万元的保险金。因该笔赔款有指定受益人,只能给受益人,所以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其家人无法分得此笔赔款。保险法规定保险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指定,但并未规定投保书中或变更指定受益人时指定受益人的名字必须自己亲笔填写(或不会写字的在受益人名字上按手印)。只是投保书或变更受益人的文件中最后由被保险人签字即可。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不要求被保险人亲笔书写受益人名字,可由保险员代写,或亲属代写。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所定,可能有的人不懂指定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后果,或亲属在为其办保险时本人没有注意到指定受益人问题,或亲属不问被保险人,而自己把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写上去,造成指定受益人可能不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断定一般人不希望自己死后的赔偿金父母一分得不到,此人若地下有知,肯定会泪流满面。 大部分人会认为,你在最后签了字,就代表你认可了指定的受益人,就象合同一样,你在合同自己一方签字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合同就成立,不论合同内容是谁写的。问题是作为规则制定者,应当考虑如何保证使规则落到实处,不会出问题。指定受益人发生争议时,往往是指定者已经不在人世,出现了死无对证的局面,难以查证真实情况。同时这里可能出现杀人骗保的恶性案件。 立法建议:为了保证指定受益人反映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把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指定的规定落到实处,保险法或其解释或保险行业细则应当规定:指定受益人的名字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填写,或在名字上按手印(不会写的),否则指定受益人无效,保证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性。以免造成死无对证的后果,也防止有人钻空子,出现杀人骗保的恶性案件。 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 杨圣华主任律师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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