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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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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亩土地所有权该归谁? 永年县徐北汪村民委员会问: 1986年,永年县大北汪中心粮站占用我村20亩土地作为粮站用地,并支付了部分土地补偿款。当时占地没有任何协议。现粮站已不使用该地,我们想收回土地,但却发现永年县政府于1997年10月为现在的土地占用者“永年县大兴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颁发了永国用(1997)字第977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从永年县政府提交法院的资料来看,此地根本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永年县政府的解释为:此地1986年就为大北汪中心粮站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颁发证件的有关材料已经丢失。但材料如何丢失,永年县政府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问:1、此村集体所用的土地,没有办理征用手续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吗?2、此地的所有权现在应归谁? 点评:此地是1986年占用,应该依据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该条例第8条规定:“征用直辖市以外的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没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属非法占地。即使永年县人民政府1986年为大北汪中心粮站颁发过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如果没有经过国家征用程序,此颁证行为也是错误的,属于越权批地,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应为无效。更何况,永年县人民政府不能提供1986年颁发使用证的材料,其所谓的1986年就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说法不能成立。 对于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止,全民所有制单位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如何处理的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在1987年11月16日发布了冀政[1987]126号文件,其中《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第一项第三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两个条例》公布后至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的违法占地,对已支付过补偿费、安置费的,在给予罚款后,可准予补办征、占手续。永年县人民政府是否对大北汪中心粮站进行过罚款处理以及是否办理国征地手续决定了此地现在应归谁所用。 开天律师事务所农民服务中心律师:杨永建 电话:0311…86756905 1323116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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