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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峰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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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浅谈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徐峰  
论文摘要:我们在充分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同对,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运行操作时并末取得预期的效果。本文主要就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陷 
 
ABSTRACT: WHEN WE THINK THE INDEPENDENT BOARD DIRECTOR AS A GREAT SUCCESS IN MANAGEMENT OF THE CHINESE LISTING CORPORATIONS, WE SHOULD REALIZE THAT INDEPENDENT BOARD DIRECTOR IS A NEW THING IN CHINA, AND HAVE NOT ACHIEVE THE ANTICIPANT RESULT. THIS TEXT IS MAINLY ANALYSIS THE WEAKNESS IN INDEPENDENT BOARD DIRECTOR THE PROCEEDING OF COMPANY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LISTING CORPORATIONS, INDEPENDENT BOARD DIRECTOR ,WEAKNESS 
 
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的日渐明显的弊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着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规定了担任独立董事的消极条件。1999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其中对境外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了明确的要求。其后,证监会在其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又多次提到独立董事制度,直到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终于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全面的建立起来。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很多问题被暴露出来,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象我们想象中那样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很明显,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缺陷,下面具体进行分析: 
1、独立董事的目标功能含混 
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布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由此看来设计中的独立董事不仅要对上市公司负责,而且要对全体股东负责,更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乍听起来似乎没什么毛病,但仔细推敲,却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相关利益群体的目标追求并非完全相同,有时候甚至还会有矛盾之处。要独立董事同对对各方负责,其结果往往是对哪一方都负不了责。因此可以说,含混的目标功能定位使得独立董事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难以起到良好的作用。 
另外,目标功能的含混不清,也使得后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存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职责上发生冲突。权力责枉界限不清的状况,必然使各权力架构在遇到利益时争先恐后,都欲行使管理之权;而遇到麻烦时则相互推委,无不愿洗脱责任。这样的状况只能使原本就不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变得更加混乱不堪。 
2、独立董事选任程序难保独立性 
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上,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这样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召开没有法定最低人数条件;流通盘持股人多为投机性强,没有参与公司治理热情的中小股民的大背景下,得到的结果只能是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人选。大股东完全可能把真心维护中小股民利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剔除”出去。留下来的独立董事定然是对大股东十分配合的,大股东们十分信任的人士,他们独立性因此根难得到保证。 
3、独立董事缺乏激励机制 
应当明确,独立董事不是圣人,而是一个个普通的人,也许他们的职业经历和专业资格比较特殊,但在道德上,与常人相比他们没有一点优势可言。不能要求他们仅凭纸面规定的勤勉义务,就去兢兢业业的履行职责。在关系社会的文化传统中,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很难想象独立董事们去积极的做一些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因为按照目前的规定,他们的薪酬是一定的,不会因为积极履行了职责,维护了中小股民的利益而有所增加。相反,倒有可能因履行职责妨碍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者的利益而遭到“清洗”,从而失去了一份稳定收入和荣耀的职位。作为一个趋利避害的常人,他们最现实的选择只能是出席规定的董事会会议,但并不认真去履行职责。 
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使得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激励机制很难形成。独立性的要求禁止独立董事们除了固定的薪酬外从公司得到更多的收入。所以,物质奖励积极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的方法不可实行。同样是出于独立性的考虑,禁止持股1%以上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规定使得期权奖励计划也同样碰到了制度上障碍。这样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只好冀望于“雪锋”董事发挥作用了。而普遍意义上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4、独立董事缺乏约束机制 
同样,并非圣人的独立董事也存在着道德风险。他们也可能因为谋私利而违背忠诚义务,甚至与内部人勾结起来一同去损害中小股民的利益。而我国对于违背忠诚义务的董事的惩罚的规定还比较简单,大量的规则只有假定、处理而没有惩罚,特别是民事赔偿方面尤其不足。在司法实践上没有可操作性,因此约束力不大。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即使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处在这个缺乏约束机制的位置上,也容易受到利益的引诱而放弃原则。另一方面,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初建,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董事的专业圈子,没有共同的职业道德认同,也缺乏制度性的行业约束。独立董事行事,完全凭个人的道德判断,难以保证独立董事行为的规范性。 
5、独立董事缺乏发挥作用的职权 
独立董事要发挥预期的作用,必须具备必要的职权,与前文介绍的国外独立董事拥有的职权相比,我国独立董事拥有的职权显然太少了。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建立下属委员会制度,因此象英美独立董事在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情形,在我国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时是难以见到的。而我国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机制则没有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体现出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仅仅说“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章程中制定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几项职权多是“提议”或是“提请”怎样,一旦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提议”或“提请”不予同意,独立董事也就毫无办法了。且该文件在其所列职权的后款规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剥夺了独立董事的单独行动权,使得独立董事仅有的那么一点点权力要真正行使起来也十分之困难。 
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水土不服的情形,需要在制度设计、职权建构等方面加以完善,以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孙永样著:《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一比较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官欣荣著:《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和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5、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商法学精萃》2002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浅谈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制度的缺陷  
 
 
 
徐峰  
论文摘要:在现代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中,监事会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它关系到公司内部权力的平衡、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以及股东利益的保护,进而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会是股份公司中的必备、常设机关,对监事会的设置及职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但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的监事会监督不力、监事会虚化现象仍比较普遍,监事会并未发挥其在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中应有的监督职能。 
关键词:公司治理、监事会制度、缺陷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BUILDUP OF THE MODERN JOINT-STOCK COMPANY, THE IMPORTANCE THE SUPERVISOR IS VERY IMPORTANT , IT RELATE TO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THE EUILIBRIUM, COMPANY BUSINES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SHAREHOLDER BENEFIT , THEN RELATING TO 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OUNTRY. THE COMPANY LAW WAS CLEAR AND DEFINITE IN WHICH THE SUPERVISOR WOULD BE ESSENTIAL ORGANIZATION IN JOINT- STOCK COMPANY, AND THE PROVISION TO ESTABLISHING OF SUPERVISOR MEETING AND JOB POWERS,. BUT IN COMPANY MANAGE FULFILLMENT ,THE WEAKNESS STILL WIDESPREAD, THE SUPERVISOR DID NOT DEVELOP ITS IN CORPORATIVE ORGANIZATION IN COMPANY POWER MECHANIS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THE DIRECT WORKING TALENT THAT SHOULD HAVE. 
KEY WORDS: MANAGEMENT, SUPERVISOR, WEAKNESS 
 
我国现行《公司法》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实际出发,对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及职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但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存在着漏洞和缺乏可操作性,未能通过立法确立起一种确保监事会监督权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 
1、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监督者只有独立,才可能站在另一个立场,运用规则和理性,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做出客观、中肯和公正的判断与评价,也才能有效地实施监督。而我国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中,明显缺乏对保证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设置。首先,许多监事与公司或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实际上仍存在着一种隶属关系,监事选任的提名权往往受到董事或经理的影响,得不到董事或经理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这使得监事无法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其次,监事中的职工代表因其本身就是职工,受到劳动合同的影响,与公司存在一种雇佣关系,大胆的监督可能使其丧失工作机会;再次,监事会成员往往是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且其行使监督权的必要经费还依赖于公司财务,监督因而经常缺乏经费上的保证。 
2、监事会的职权设置不到位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监事会的具体职权,但却存在着职权设置不到位的问题,从而导致监督力度不足。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监督权,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请求纠正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提议权。但却对这些法定职权的行使役有给予充足的保障手段,对具体的监督措施缺乏相应的规定。如规定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但若董事或经理凭借权势不予纠正,该项权力又如何实现呢?又如赋予监事会以股东大会召集提议权,但在董事会不召开股东大会时,却没有赋于监事会自行召集的权力。类似的权力设置不到位的情况还有不少,这些制度上的空白或缺陷,极大地削弱了监事会对经营的有效监督,使得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监事会行同虚设。 
3、缺乏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 
监事因为缺乏监督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必须设计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现有股份公司的主要出资者仍为国家和国有法人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所以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大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非个人资产的代表:监事会中缺乏真正的资产代表者,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如此,他们就很难做到像关心个人资产那样关心国有或法人的资产。我国公司法尽管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也规定了其报酬制度,但没有明确监事未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规定对监督不力者的处置措施;在现实中股份公司普遍缺乏对监事业绩的评估体系,监事的报酬较低,“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匮乏,岂能不造成监督机构的虚设。 
4、缺乏应有的监督能力和信息 
监事会成员从事监督活动,需要专业的法律、会计等知识,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就监事的积极任职条件做出规定。实践中对监督机制的漠视,股份公司国有股东监事只是由有关部门按行政手段委派,造成监事的设置几乎沦为摆设,当选监事往往缺乏相关知识,难以胜任监视之职。另外,监事会对经营的有效监督必须以对经营信息的充分获取为必要条件,而现实 
中因为大多数股份公司中的资料档案、财务会计报表等均由经营机构控制,监事会依法获得资料和信息的权力往往得不到保证。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公司监事会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未能通过立法建立起一种确保监事会监督权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立法漏洞导致股份公司监事会监察权流于形式。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吸纳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的合理之处,尽快在立法上填补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通过立法的完善,逐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力,最终为我国股份公司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石少侠著:《公司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王保树、崔勤之著:《中国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4、徐晓松主编《公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加强诚信建设,实现服务为民——我国执业环境对律师诚信建设的影响  
 
 
 
徐峰  
摘要: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共同的法治精神,律师职业的性质从根本上讲毕竟是服务性质,在建设法制社会中,律师的诚信问题非常关键,律师诚信正在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力。本文通过对律师诚信的内容、律师执业环境对诚信的影响的分析出发,对如何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强律师的诚信建设,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意见。 
关键词:律师 诚信 诚信建设 执业环境 
 
 
 
1 绪言  
随着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律师服务的社会供给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其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中国加入 WTO 后,很多国外知名律师行陆续被获准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他们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较为完善的业务素质,对国内原有的法律服务市场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以此同时,律师的诚信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律师诚信问题对于社会的文明进步意义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建设法制社会中,律师的诚信问题非常关键,律师诚信正在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力。 
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共同的法治精神,诚信与平等、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共同构成现代世界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运行的基本准则。在当今社会,律师服务的买方市场正在形成,律师的诚信度已成为律师服务质量的关键性指标。需要律师服务的人们在选择律师时的会优先考虑到律师的诚信度,这影响到了律师的行为模式的选择。 
律师的诚信建设为律师行业赢得在购买律师服务的人们心中的尊严,为律师个人赢得重要的机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律师失去了诚信,出现了诚信危机,这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律师的诚信危机表现为受案的违法违纪,受案后的工作怠慢,严重时甚至索要收受贿赂等。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和污染了律师业的服务环境,如果不解决这样的问题,不但失信的律师本人会被社会淘汰,同时律师行业中的其他律师也会因失信律师的存在而被影响到在人们心中的“信赖度”。因此,律师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诚信建设在律师行业中的重要性。 
本文正是基于律师诚信建设在当今律师业中的重要性出发,通过对律师诚信的内容,律师执业环境对诚信的影响的分析出发,对如何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强律师的诚信建设,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意见。 
 
2 律师诚信与律师执业 
2.1 律师诚信的内容 
诚信,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市场竞争力,能帮助打开知名度,拓展业务面。律师职业的性质从根本上讲毕竟是服务性质。律师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以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介入到社会现实的利益分配过程中,并获取报酬的。 
打个比方,良好的信誉就是投资律师行业的账户,当注入第一笔创业资金后,执业信用与业务素质就成了行业竞争的两大储蓄资本。律师的信誉账户如果没有诚信作为及时补充,仅仅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同样会入不敷出,会耗尽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的原始储备。律师职业服务对象的确定性,导致了律师职业内在责任的产生,即律师执业行为在利益取向上的确定性,律师执业必须对当事人保证自身的诚信。 
总的来说,律师的诚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忠于法律,维护正义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冲破一切不当羁绊,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坚持真理,维护正义,为民请命,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脊梁。 
2、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勤勉尽责 
律师要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津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同时,师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3、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律师的威望和名誉,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竞争有机结合起来,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2.2执业环境对律师业的影响 
律师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不可进免地受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执行律师业务,除了需要自身良好的素质外,还需要良好的执业环境。影响律师业发展的环境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律师执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内部条件是基础,外部条件是保证,内外部条件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律师的生存和发展: 
1、律师执业的外部条件。 
即适宜于律师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包括: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环境、充分民主的政治环境和良好有序的法律环境等。 
2、律师执业的内部条件。 
包括:具备相应数量和素质的律师队伍,充实的律师人才后备力量,健全、规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健全的律师事务所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律师执业的客观需要相比,现实中的律师执业环境还有较大差距,律师“执业难”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不良的环境,给律师的执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律师的不良执业环境及其危害表现在立法环境、司法执法环境、法庭环境、社会环境和技术环境等几个方面。分述如下: 
1、立法环境 
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律师的权利的规定,限制较多,保障不够,制约了律师的执业和应有作用的发挥。立法上的这些缺憾,直接导致了律师执业的困难,也导致了法定权利在不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失衡。 
2、司法、执法环境 
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目前法律已经对律师的执业和权利作了严格限制的基础上,又通过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特别规定”等形式,对律师的执业和权利进一步加以限制,造成了律师在执业操作时的难度非常大。 
3、法庭环境 
这方面的“不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刑事公诉案件的庭审中,作为控诉人是人民检察院,作为被控诉方的辩护人是律师,控辩双方的实际地位明显失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比律师提出的更容易被法官重视和纠正。 
(2)法庭普遍采用的纠问式审判方式,致律师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3)律师出庭没有切实的人身权利保障。从实践看,律师在法庭上被对方当事人辱骂、甚至殴打的现象已有发生。 
4、社会环境 
律师执业的不良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1)社会文化环境。目前社会主流文化中公民还较普遍地对律师的性质、作用认识不足,律师在这种社会文化氛围中执业,难有作为,甚至遭到部分人的“敌视”和阻碍。 
(2)社会舆论环境。长期以来,新闻传媒、影视作品中,宣传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社会伸张主义的较少。社会舆论氛围,导致人们法律意识的偏差,影响律师业务的开展。 
(3)社会生活环境。律师执业还没有被人们普遍视为其社会生活的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许多社会成员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不知道何时需要找律师,使律师的许多业务无法开展。 
5、技术环境 
技术环境的“不良”,导致律师在执业中对一些重要的案件证据难以取得,诉识中难以对执法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其肩负的“使命”难以完成,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律师执业没有任何强制手段。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执业手段基本上与普通公民从事一般事物无异。 
(2)律师执业通常缺乏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检查、勘验、鉴定等设备和条件。 
 
3 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强律师的诚信建设 
3.1律师服务理念建设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律师执业缺乏正确的定位,特别是受到商品大潮中的一些不良影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出现许多不利于律师业发展、急功近利的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为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是当今中国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的永恒主题,也是律师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理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业律师,首当其冲地就是要搞好服务、找准方向、选好目标、摆正位置,建立“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基本理念。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 
1、服务诚信化。 
律师的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服务。它应该是更严谨、更规范,诚信度应更高。包赢官司的律师是没有的,但让每个当事人满意却是有能力做到的。这就要求律师们以诚心为立身之本,以信用为待人之道。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不作虚假承诺,不夸大案件难度,不对案件结果打包票等等。 
2、服务品牌化。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与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一样,日趋品牌化。律师行业应当刻不容缓地树立品牌意识,建立自己的服务名牌,以优质的服务迎接挑战,在某个法律专业领域狠下功夫,努力培养自己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创出品牌,以自己优质的专业品牌服务占领市场,赢得客户。 
3、服务社会化。 
在人类社会尚未达到按需分配时,律师的服务仍是以有偿服务为主,这也是符合现阶段人类社会的经济规律的。然而,还必须意识到,律师法律服务是社会上所有人都需得到的服务,同时它也是面向各类人群的服务,因此,它具有最广泛的社会性。这就要求律师在接受人们委托的同时,积极主动地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社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要在为广大群众,尤其是平民百姓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还应在承担无偿的社会义务方面多尽一些责任,特别是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上起表率作用,更多地面向贫困地区,面向弱势群体。 
来。 
 
3.2 律师的执业素质建设 
律师的执业素质是律师形象最直接的载体,它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实现。因此,如何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其社会影响和意义是十分深远的。律师优良执业素质的取得,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关怀以及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更要靠律师自我争取。律师的执业素质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培养精通法律的敬业精神。 
放弃了“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牺牲法律来换取急功近利的做法是目前某些律师丧失法律信仰的极端表现。称职的律师要在其心中有着需要和敬重法律的坚定信念,灵活机动地掌握和运用法律,对法律表现出无限的忠诚,在工作中承担起法律宣传教育者的责任,无私无畏、刚正不阿、秉公执法、慎审明察。 
2、要具备鲜明的主体意识和群体意识。 
律师的主体意识是指律师独立的人格和立场。律师作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虽然不能象法官那样保持中立,然而在执业中保持其独立性是十分重要的。律师的群体意识是指律师应依靠集体,尊重同行,互相帮助,维护律师形象和声誉。 
3、要有深厚的理论素养。 
律师职业是一项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要求律师必须知法、懂法,具备渊博的法律专业知识。律师必须具备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和扎实的法字理论功底,,精通构成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全部法律规范,掌握法律与法规,基本法与地方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法律与政策之间的有机联系。只有这样,律师才能从整体上把握和领会法律精神,才能从法律的基冰原理中领悟到国家的立法意图。 
4、要有优秀的工作能力。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培养自己的优秀的查证能力、思维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查证能力是律师的一种综合性的工作能力,它涵盖着律师的公关技能以及不辞辛苦、不厌其烦、不遗余力地去了解案情的责任心等。思维判断能力是最基本的智力,律师必须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对涉及争议焦点的问题,应该在认真思索之后再做回答。记忆能力可以使律师在众多复杂的法律事务中表现得有条不紊。律师在执业中需要进行大量复杂的文字性工作,只有具备较高写作才能的律师方能写出较高水平的法律文书。律师的语言表达能力是一种外在的魅力。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雄辩会增强辩护效果,而且往往受到听众的欢迎。 
 
3.3 外部环境方面 
在我国,社会信用水平还比较低下,律师诚信,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法制伦理,就是依法治国的伦理。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律师诚信制度建设中是核心的核心。政府带头遵守诺言、讲信用,可给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反之则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政府对律师队伍的监管,主要表现为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管理,其工作职能包括律师服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两大方面。诚信制度的建立主要还是依靠律师市场化的力量来完成,政府的作用也只有与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才能使这项事业发展起来。 
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制定市场游戏规则,并监督这些规则的具体实施。作为政府的助手,律师行业协会在建立律师诚信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律师行业管理重点是行业自律,律师协会在此方面重点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用规章制度规范律师的信用行为,在继续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强化行业管理。 
2、加强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律师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3、建立律师诚信评审委员会,培育有权威的诚信评审机构。 
4、建立统一的诚信评级记录库,记录违约记录,并永久保存不可更改,奖罚褒贬均依此为据。 
5、建立律师执业保险制度。为当事人和律师创造了双向保护,真正体现律师协会——— “律师之家”的温暖;另一方面,强制推行,业务公开,有利于律师协会在律师及社会公众中树立行业权威,为完全实现行业管理奠定基础。 
 
 
参 考 文 献 
1 谢佑平. 律师职业与社会条件关系论析. 现代法学,1999(2). 
2 郭学文. 诚信——律师业的健康发展的保证. 律师世界,2003(6). 
3 陈宣东. 诚信铸就品牌,服务锻造未来——律师执业理念的思考. 中国律师,2003(3). 
4 陈运华. 论律师的执业环境. 河北法学,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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