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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深圳易律师、林律师咨询,13510593059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C.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D.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E.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F.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三)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A.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B.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C.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D.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E.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四)律师可以代理如下的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3)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时,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侦查机关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六,填写内容,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一)会见和通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二)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三)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一)审查管辖。 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书。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三)会见被告人。 (四)调查和收集证据。 (五)出庭准备。 (六)出庭。 四、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当事人对终审裁判不服,要求提出申诉时; 2.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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