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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新福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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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王新福律师简历 
姓名:王新福,性别:男 ,1966年出生 
性格:正直、诚实、谦和。 
民族:汉族 学历:本科  
专业:法学  
职业:律师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西北政法学院 法学专业  
1994年通过国家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执业经历  
1995年至今先后为四十余家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劳动、商事仲裁案件数百件。 对企业并购、改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房地产、水泥建材领域有独到见解。  
执业宗旨 
诚实守信、仗法直言、扶弱惩恶是本律师执业和做人的宗旨。 
寄语 
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企业运行始终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愿精通法律的我能为您的经营减低风险,增加效益,使您的企业乘风破浪,成为永不沉没的航空母舰。 
 
王新福律师,1994年全家迁入山东烟台,首先担任烟台新建工业集团公司专职法律顾问,1995年进入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4年转入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2005年转入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曾为四十余家企事业单位但任过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案件五百余件。
2003年,关心家乡建设的王律师带领山东客商多次回汉中考察投资项目,并于当年由烟台渤海化建成功租赁濒临倒闭的原勉县水泥厂,设立了勉县定军山同心建材有限公司,使一老国有企业起死回生,运行良好。2004年,王律师又先后十一次带客商回汉,使烟台胶东水泥公司成功收购了南郑县水泥厂,通过近一年的技改,烟台客商共投入近3000万元使原生产能力只有8万吨低标号水泥的小厂,变为目前设计产量达30万吨高标号水泥的大厂,设备等综合能力已跃居汉中水泥行业前列。2005年,王律师已陪山东客商八次到陕西各地考察投资项目,现已达成意项两项,涉及金额近4000万元。
 
服务方式
有难事,找律师  
给我一个机会,请相信,您得到的将是-十分的满意!  
 
法律服务计划书  
 
1、尽量在短期内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初步了解,与公司领导进行沟通建立互信。  
2 、律师深入公司对公司现有的管理制度、辖属企业情况、企业周边经营环境、职工情况、公司的发展方向、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等进行深入的摸查,将需法律帮助的问题按先重后轻的顺序列出。呈报公司领导经取得认同后,回所进行集体研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服务,并由责任律师向企业领导汇报服务的具体计划和方法。  
3、 会同企业领导并在其领导下,按部就班地对企业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法律概念上的整理、规范,涉及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领导建议处理方式,不是必须诉讼的应尽量采用非诉讼手段解决,最大限度地为公司追回经济利益以降低公司的损失。  
4、 以律师法、公司法、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自我约束和服务依据,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预警机制,在处理旧问题的同时,制定详细的制度最大可能地预防将来不利于公司、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产生,为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向前发展减少直至彻底扫除阻碍,使企业得到健康的运行。  
相识是我们共同发展事业的支点,我们的合作一定是愉快的  
下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一份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  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应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的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人民币。  
支付方式:法律顾问费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即按律师所收费标准的80收取代理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法律服务发生的外地差旅费、外地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此条外地指烟台芝罘区、开发区、莱山区以外。)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较大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常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条款,此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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