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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成功案例
※主要业绩:  
■为广东某市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水产广州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诉讼(标的约700万元),获判免除该公司三股东之连带清偿责任; 
■为广东某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某药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诉讼(标的约1000万元),减少损失近1000万元; 
■为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与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诉讼(标的约3000万元),获判免除担保责任; 
■为广东某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某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诉讼(标的约1000万元),挽回损失近700多万元; 
■为广东某市化肥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市仙境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诉讼(标的约100万元),获判无责任; 
■为广东某市电视台与郭某某等46人广告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诉讼,获判无责任; 
■为欧某某与某市供电局触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诉讼,成功索赔相应损失; 
■为某镇人民政府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诉讼(标的约40万元),减少损失近30万元; 
■为黄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被告依法获轻判有期徒刑八年; 
■为岑某某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一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被告依法获轻判有期徒刑五年; 
■为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该案影响较大,省、市报刊曾作大篇幅报道)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被告依法获轻判无期徒刑; 
■为钟某某贪污一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被告依法获轻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为刘某某受贿一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被告依法获轻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参与全球产销最大的纳米碳酸钙企业广东嘉维化工(罗定)生产基地项目的合同谈判和合同起草,涉及总投资2.9亿元人民币; 
■参与广东某市铁路总公司企业重组项目的合同谈判和合同起草等法律服务,涉及金额10多亿人民币; 
■为全球500强企业之一的美国艾默生电器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为罗定市某香料厂特大爆炸火灾案的数名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案 例>> 
不当得利欲占己有,对簿公堂被判返还!  
日前,笔者代理的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诉被告何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罗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何某、王某将在银行取款过程中的不当得利6000元返还给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  
2004年3月某天中午12时许,何某持其妻子王某的活期储蓄存折(余额13025.94元)到广发行罗定支行储蓄所取款3000元,业务员在支取何某3000元后,却在打印“储蓄取款凭条”时误写为“存款3000元”,在交还何某的存折上也打印为“存人3000元”。事隔50分钟,何某又在该支行的另一储蓄所取款16500,其存折余额为25.94元,当日下午该支行业务员结数时发现数目不对,便观看监控录像,发现误将何某的取款录人为存款。其后,该支行要求何某更正存折并返还不当得利,何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并拒绝返还。该支行追偿无果,遂将何、王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罗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将取得的6000元不当得利返还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两被告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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