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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欠款的捷径、免减保证责任的依据 一个典型担保借款纠纷案的经典分析 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 汤书国律师 联系电话:0532—5026188—311 13780660618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2层 案情: 2001年7月20日,山东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贸易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借款一亿元人民币,借款期两年,借款用途为某项目专用贷款,青岛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同时国际贸易公司将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借款期满后,国际贸易公司未还款,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国际贸易公司还款,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国际贸易公司的抵押房产在抵押登记后因另一项债务被法院依法查封。 问题: 一、 银行追索欠款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二、 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减少保证责任? 一 银行追索欠款的法律途径 1、 银行可以起诉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公司,要求国际贸易公司偿还欠款,要求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国际贸易公司的抵押房产虽因另一项债务被法院查封,但银行仍可以优先于申请查封方要求法院执行该抵押房产,因为查封只是保全措施,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而抵押则是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在执行财产时,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优先于申请查封方。 2、 实务中,借款人经常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或是用各种手段逃避债务,怎麽办?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充分、巧妙地运用各种法律技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代位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调查国际贸易公司有无未行使的到期债权,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国际贸易公司一笔款项已到期,国际贸易公司为规避银行债务,故意不及时向自己的债务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欠款,这时银行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本应还给国际贸易公司的欠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2)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可以调查国际贸易公司是否存在以下几个情形: A. 某公司欠国际贸易公司一笔款项,还款期已到,国际贸易公司为逃避银行债务,放弃了向某公司追讨欠款; B. 国际贸易公司为逃避银行债务,无偿将公司财产转让给某公司; C. 国际贸易公司为逃避银行债务,将公司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侵犯了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并且买受人知道前述情形的。 存在以上任一情形,银行均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际贸易公司的上述行为,使上述财产回归到国际贸易公司名下,以便于银行行使债权、追讨欠款。 (3)“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实务中,经常存在如下情形:集团公司控股许多子公司,各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法人,各自承担法律责任,但实际运作中时有发生子公司完全或主要被集团公司控制,失却了独立法人格,比如,子公司在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等方面直接由集团公司决定,子公司在财产支配上缺乏法人应有的独立性,以及集团公司经常无偿或明显低价受让子公司的财产,存在此类情形,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根据已有的胜诉判例,债权人可以以集团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提起诉讼,以更加有效地追索欠款、实现债权。另外,根据最新立法信息,我国公司法修改稿(将于年内通过)已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原理载入,新的公司法颁布后,依据这一原理追索欠款的法律依据将更加直接。 二 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要求法院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1、 进出口公司在以下情形可以要求法院减轻担保责任 (1) 国际贸易公司提供了抵押房产,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可以要求先行以国际贸易公司的抵押房产偿还债务,而后对国际贸易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优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权担保);如果抵押的房产不是国际贸易公司提供的,则保证人不能要求先行以抵押房产偿还债务,而应由银行自行选择哪一方承担担保责任; (2) 借款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进出口公司有过错的,保证人进出口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国际贸易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 等等。 2、 若存在以下情形,进出口公司可以要求免除担保责任: (1) 国际贸易公司与银行借新贷还旧贷,而未告知保证人进出口公司,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2) 国际贸易公司或银行在保证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事宜上,存在对进出口公司欺诈或胁迫的行为,并且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 (3) 国际贸易公司变更借款用途,银行知道该情形仍放款或未提出异议的; (4) 借款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并且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对此无过错的; 3、若国际贸易公司与银行协商变更借款合同有关内容或转让债权或债务,未经保证人进出口公司书面同意,则需要具体分析变更的内容,判断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免责、减责的可能性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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