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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1、1993年共和国最高检第一例抗诉案:1993年我单位代理烟台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诉烟台黄金局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为房屋承包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1999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房屋买卖纠纷,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这是最高检历史上第一例抗诉的案件,经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1994年芝罘城市信用社(现为烟台商业银行)票据担保案:烟台市典当公司诉称城市信用社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由典当公司在支票上背书“保证支付”字样,以此为由起诉城市信用社承担担保责任,数额为人民币1200万,我单位作为城市信用社的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从法理依据和法律适用上极力陈辩此案不属担保性质,最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3、1995年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借款担保案:青州城市信用社诉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要求承担350万元的借款担保责任,我单位做为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的代理人,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备,本案经过潍坊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免除了烟台万华责任250万元。 
4、1997年中国烟台海洋渔业公司国外申请执行案:1997年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与韩国里株式会社买卖鳕鱼仲裁案,韩国方面拒绝支付货款18万美元,案件经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我单位作为中国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的代理人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胜诉,并通过司法程序在韩国申请了执行,这也使我单位积累了如何在国外申请执行维护中国公司的经验和技巧。 
5、2002年与印度BAMBANG公司合同纠纷案:我单位代理烟台金洲经贸有限公司诉印度BAMBANG公司合同纠纷案,该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本案焦点在于原告申请保全的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告,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此案也显示出了我所在代理涉外业务方面的优势。 
6、2006年我省建国以来首例外籍人士持枪杀人案:2006年韩国商人朴哲雄持自制手枪将自己的合伙人中国公民申虎男枪杀,案件发生以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我单位肖国光主任、池作庆副主任作为被告朴哲雄的辩护人,在被告人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积极协调与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作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最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朴哲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复核了该判决。 
7、2006年烟台市首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胜诉案:烟台市民姜德鹏不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欠缴专利权年费而终止了其专利权,一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胜诉,当事人不服,委托我单位肖国光主任代理其二审,最终经过努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一审判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姜德鹏恢复专利申请。这也是我单位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经常胜诉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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