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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医院承包期内发生医疗纠纷,应由谁承担责任? 
2002年3月28日,家住黄骅市齐家务乡高庄子村的王金成因患左腿股骨头坏死症到黄骅当地的一家医院就诊,当时的医生建议王金成作假体置换手术,并称做了手术后,王金成就可以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王金成同意了院方的建议,于当月作了置换手术,而术后王金成期待的好转没有出现,相反,王金成觉得左腿疼痛难忍,并且病情加剧,经与院方交涉,医院于2002年10月19日又为王金成做了二次手术,将假体取了出来,这样,王金成的左腿功能完全丧失,王金成找到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医院拒绝配合,不提供病历,并称,王金成所患的股骨头坏殆是无法治愈的病菌,现在的结果是正常的,这不是医疗事故,不是院方的举证范围.,院方是无责范围,如果要赔偿,也应由王宝廷承担责任,因为是他承包的医院,在王宝廷 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事故应当由他负责.无奈,王金成只好将医院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他的医疗费损失6200元,并赔偿后续治疗费4万元,在诉讼中,医院申请将王宝廷追加为被告,王宝廷参加了诉讼后即表示:“我们给原告王金成作假体置换手术没有成功,应双方共担风险,股骨头坏死是难以治愈的疾病,我们没有责任并且我同意做鉴定,交纳了鉴定费,而医院责不配合,至使鉴定不能进行。我在承包期内使用的是医院的名字和所有手续,所以要承担责任也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医院在承包期内发生纠纷,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案,应由医院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原告王金成医疗费等5700多元,后续治疗费4万元。王宝廷不承担责任。诉讼费4344元由医院承担。 
点评: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医院承包期内的医疗纠纷,在承包期内,由王宝廷实际经营,但是对外是以医院的名义经营,因此,王宝廷的行为后果就应由医院承担,医院在承担完责任后,如果认为是王宝廷的责任,可以向王宝廷追偿。本案有一个特点就是医院不论是在诉讼中还是在医学会鉴定的过程中,都不提供病历等相关材料,至使鉴定不能进行,那么这样,医院就不会承担责任了吗?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四条第八款,医院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在举证责任方面承担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王金成只要举出存在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就可以了,由院方承担举证证明不荐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本案中,院方一直是消及对待诉讼,法院就可以依据这一举证责任的规定,推定医院承担构成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王金成还可以提出伤残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但是因为在诉讼中他没有申请伤残鉴定,因此法院只能据他诉请的内容进行判决,王金成还可以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权益。 
做为律师的目的,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是基本要求,因此,不论是否有效益,我都会全力以付,为当事人解答问题和提供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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