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2-6-18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目前,一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作案后携款潜逃,有的逃往境外,使案件的查处工作遇到困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为了加强对携款潜逃案犯的打击,便于高检院和上级检察机关掌握情况,研究对策,特通知如下:
    (一)对可能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重大案犯,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应迅速查证,及时立案,不失时机地果断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对已经潜逃应当逮捕的案犯,要商公安部门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对已经逃往境外的案犯,除及时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应通过我国的国际刑警组织渠道缉捕。切实防止因未及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使案犯逃避法律惩罚的情况发生。
    (二)各地检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携款潜逃案件的查办工作。凡发现与潜逃案犯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向承办单位通报,并配合缉捕,不得贻误。
    (三)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案犯携款潜逃的案件,要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按高检院“贪污、贿赂等案犯潜逃、自杀情况统计专报表”的要求,逐月、按时报告。对于携款潜逃境外的,应实行专项报告制度,一案一报,并随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四)对于因案犯在逃而不能结案的案件,另行统计。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