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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3-8-9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等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199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贪污、贿赂、诈骗等经济犯罪分子作案后携款潜逃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及时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特通知如下:
    一、对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分工迅速立案,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对重大案犯,要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作好组织缉捕工作。对于已经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途径予以缉捕;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缉捕,可能逃往境外需要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
    二、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国内人员非法携带大量现金出境,并有携款潜逃嫌疑的,应采取监控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关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对于确有可能携款潜逃的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县级以上(含县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银行制作《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接到通知书后要立即冻结其存款。对于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存款,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银行解冻。
    四、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银行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查处工作,使经济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通知请及时传达到各基层检察、公安、海关、银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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