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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1. 【颁布时间】2025-2-14
    2. 【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od.gov.cn/gfbw/qwfb/16371493.html

    7.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七十九条 对获得勋章的个人,颁授勋章和证书。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颁授荣誉称号奖章和证书;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颁授荣誉战旗或者荣誉奖旗。

    对获得记功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

    对获得表彰的个人,颁发表彰奖章和证书;对获得表彰的单位,颁发奖牌。

    第八十条 对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应当举行颁授仪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形式颁授。

    功勋荣誉表彰的颁授仪式,由批准单位或者功勋荣誉表彰对象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具体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和表彰的军人,应当及时填写《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件二),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实施功勋荣誉表彰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军人和军队单位的先进事迹,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八十三条 已下达退役命令的军人,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功勋荣誉表彰条件的,可以给予功勋荣誉表彰。

    牺牲或者病故的军人生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功勋荣誉表彰条件的,可以追授功勋荣誉表彰。追授功勋荣誉表彰,通常在其牺牲或者病故6个月以内办理。

    第八十四条 已经实施的功勋荣誉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

    (二)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事迹与事实不符;

    (三)申报功勋荣誉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功勋荣誉表彰的其他情形。

    撤销功勋荣誉表彰的权限和程序,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待遇

    第八十五条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战时功勋荣誉表彰待遇高于平时功勋荣誉表彰待遇。

    第八十六条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记功奖励、三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应当发放功勋荣誉表彰通知书和喜报。寄送功勋荣誉表彰通知书和喜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喜报寄送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或者越级晋升军衔(职务层级),调升待遇级别,增加工资档次,提高医疗、疗养、住房等待遇。

    法律、法规对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其他待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八十八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军人和部队,强化纪律观念,维护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八十九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慎重恰当;

    (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九十条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由轻至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除名、开除军籍。

    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第九十一条 对军士的处分项目由轻至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开除军籍。

    降衔不适用于下士;受到降衔处分后,新的军衔等级时间从降衔前军衔等级的起算时间起算。

    第九十二条 对军官的处分项目由轻至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开除军籍。其中:

    (一)降级,即降低待遇级别,是指在现军衔等级(职务层级)对应待遇级别区间内至少降低一个级别,不适用于待遇级别为该军衔等级(职务层级)对应的唯一或者基准待遇级别的军官;

    (二)降衔(职),即降低军官军衔等级或者降低军官职务层级,每降低一个军衔等级(职务层级),至少降低一个待遇级别,但降低后的待遇级别不得超出新的军衔等级(职务层级)对应的待遇级别区间;指挥管理军官受到降衔处分,按照新的军衔等级与职务层级的对应关系重新确定职务层级;专业技术军官受到降衔处分,降衔前职务层级超出新的军衔等级对应的最高职务层级的,按照新的军衔等级对应的最高职务层级重新确定职务层级;降衔不适用于少尉军官,降职适用于少将军级正职、大校师级正职、少校营级正职军官。

    受到降级、降衔(职)处分后,新的待遇级别时间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算;受到降衔处分后,新的军衔等级、职务层级时间从降衔前军衔等级的起算时间起算;受到降职处分后,新的职务层级时间从现军衔等级的起算时间起算。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九十三条 违反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反对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等错误言论,或者公开发表支持“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二)公开反对、诋毁或者拒不执行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或者对贯彻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掣肘阻碍甚至另搞一套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的组织,以及会道门、邪教组织等国家、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发生联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为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丑化党、国家和军队形象,诋毁、诬蔑党、国家和军队领导人,或者歪曲否定党史、军史、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3.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不坚决、不认真、不严格,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4.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或者参与游行、示威、静坐,以及集体上访、迷信等军队禁止的活动;

    6.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7.接受损害党、国家、军队尊严和利益的国外(境外)邀请、奖励,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8.匿名诬告、有意陷害、制造谣言,或者有其他政治品行不端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9.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十四条 违反组织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损失;

    2.擅自出国(境)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

    3.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以及其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4.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按原则、政策、规矩、程序办事;

    3.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违规成立、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或者成立、参加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上组织及其活动;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核、投票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侵犯他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职务、衔级、级别、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

    7.扣压、销毁检举控告(申诉)材料,或者向被检举控告人透露检举控告情况。

    (三)退役、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四)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记过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记过至降衔(职)处分。

    (五)领导干部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有隐瞒不报行为,或者不按要求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问题线索等有关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4日以上7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8日以上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15日以上的,给予除名处分。

    (七)义务兵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作战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战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不听指挥,违抗命令;

    2.自行其是,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

    3.作战消极,临阵畏缩;

    4.脱离战位,擅离职守;

    5.编造、散布谣言;

    6.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

    7.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二)战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执行命令不坚决;

    2.不顾全大局,协同配合不力;

    3.虚报战功;

    4.有条件救助伤病军人但未实施救助;

    5.虐待俘虏。

    执行有作战背景的重大军事行动任务时,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违反战备训练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备战打仗摆位不正、偏离中心,谋战不深、备战不实、务战不力;

    (二)违反战备规定,降低战备质量标准,影响战备落实;

    (三)训风、演风、考风不正,训练与实战要求脱节,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降低训练质量标准;

    (四)擅自调整训练计划,随意挤占训练时间,或者组织保障不力,影响训练落实;

    (五)无故不参训或者训练消极懈怠造成训练任务未完成。

    第九十七条 违反工作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责任追究规定,压案不查、隐案不报、包庇袒护、惩处不力,或者对责任追究工作领导不力,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

    2.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干扰部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3.工作失职、玩忽职守;

    4.不担当、不作为,消极怠工,或者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执勤等,造成不良影响;

    5.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6.出租、出售或者违规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

    7.违反军服管理规定,擅自出借、赠送军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变卖、仿制、出租军服;

    8.违规饮酒,或者酒后操作装备;

    9.干预、拒绝、妨碍、对抗监督执纪和执法司法工作,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0.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

    11.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私藏装备,擅自动用、馈赠、出售、出借、交换装备;

    12.擅自改变装备编配用途和性能结构,或者违反装备试验鉴定规定,隐瞒质量问题,或者在装备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不采取制止、保护措施,或者落实装备使用、保养、检查等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13.窃取、隐匿、出卖、损坏、涂改、伪造、丢失档案,擅自转移、删除、销毁、提供、抄录、复制、公布、转让档案,以及违反档案管理其他规定;

    1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军事设施数据,破坏军事设施或者维护监管不力造成军事设施毁坏;

    15.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

    16.擅自建设楼堂馆所,擅自改建、扩建住房,超标准建设住房,违规配售住房,以及超标准装修公寓住房、配置设施设备。

    (三)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四)违反法规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一般事故或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事故或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 违反保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私自复制、留存军事秘密载体,擅自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二)擅自扩大军事秘密知悉范围,向无关人员提供军事秘密载体,或者遗失、私自处置军事秘密载体;

    (三)违规使用军队信息网络系统、国际互联网,违规通过智能电子设备谈论、存储、拍摄或者通过新媒体转载、传播涉密信息;

    (四)在执行重要军事任务时违规携带、使用智能电子设备,或者违规将智能电子设备带入涉密和重要办公场所,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保密审查在公开媒体发表涉密信息和学术文章,或者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谈论涉密信息和内部敏感事项;

    (六)未按规定使用密码装备,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密码或者使用国外密码处理军队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备、更换、使用密钥;

    (七)擅自组织无关人员观摩军事训练、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重要涉密场所,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者虽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

    第九十九条 违反廉洁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违规组织或者参加宴请、娱乐和健身等活动,以检查工作、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探亲访友;

    2.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3.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违规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活动,组织或者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文艺演出、形象代言等活动,违规兼职取酬,以及其他违规经营牟利;

    4.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5.多处占用公寓住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重复购买房改房,利用公款装修自有住房,以及拒不腾退或者拒不配合整改违规住房;

    6.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

    7.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或者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经济利益;

    8.违规发放、领取各种津贴、补贴、补助;

    9.侵占、私分慰问金、慰问品;

    10.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消费;

    1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二)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记过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记过至降衔(职)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私分、侵占、倒卖实物资产,或者违反规定造成资产浪费;

    (二)截留、挪用或者虚报冒领经费;

    (三)隐匿单位收入、收不入账、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非法集资、投资、借贷或者违规提供担保。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群众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遇到国家财产或者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二)违反军地交往有关规定,与地方单位人员乱拉关系,损害军队形象;

    (三)违反拥政爱民规定、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地区群众风俗习惯,造成不良影响;

    (四)侵犯群众利益,私拿、损坏、赊欠群众财物,或者对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生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其性质、情节与本条令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相当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人有本条令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第四节 对违法犯罪军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虽不构成犯罪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情节轻重,义务兵、军士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警告至降衔(职)处分;

    (二)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三)其他违法行为,根据性质、情节,义务兵、军士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警告至降衔(职)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给予除名处分,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卖密、窃密、泄密;

    (四)盗窃,诈骗;

    (五)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七)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九)其他犯罪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军人有本条令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军人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但战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允许其戴罪立功的除外;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3年,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

    (四)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零八条 连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警告;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警告。

    第一百零九条 营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严重警告;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严重警告,高级军士的警告;

    (三)少尉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条 团级单位战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记过、记大过,上等兵的降衔;

    (二)军士的记过、记大过,中士、中级军士的降衔,高级军士的严重警告;

    (三)少尉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中尉、上尉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少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团级单位平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记过、记大过,上等兵的降衔;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记过、记大过,中士的降衔,高级军士的严重警告;

    (三)少尉军官的记过、记大过,中尉、上尉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少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副师级单位战时执行处分的批准权限:少校军官的降级、降衔(职),中校、上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副师级单位平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中级军士的降衔,高级军士的记过、记大过;

    (二)少尉军官的降级,中尉、上尉军官的降级、降衔(职),少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中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正师级单位战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除名、开除军籍;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开除军籍,三级军士长的降衔;

    (三)中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上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

    正师级单位平时执行处分的批准权限:上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级单位战时执行处分的批准权限:大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军级单位平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除名、开除军籍;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开除军籍,三级军士长的降衔;

    (三)中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上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大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军级单位除执行军级单位实施处分的批准权限外,还可以批准上校军官的降级、降衔(职)处分;其他超出军级单位的批准权限、属于战区级单位批准权限范围的处分事项,经军委监察委员会审核后,由该单位按照程序实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副战区级单位(不含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二级军士长的降衔;

    (二)中校以下军官的开除军籍,上校军官的降级、降衔(职),大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少将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正战区级单位、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开除军籍,一级军士长的降衔;

    (二)上校军官的开除军籍,大校军官的降级、降衔(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时和平时下列处分,由中央军委批准:

    (一)大校军官的开除军籍;

    (二)少将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开除军籍;

    (三)中将以上军官的各项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实施处分,通常执行平时的处分批准权限。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军委机关部委执行正战区级单位实施处分的批准权限;军委直属机构执行军级单位实施处分的批准权限。

    其他各级机关部门对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的军人,执行下一级单位的处分权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编设机关的团级以上单位实施处分的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

    第一百二十条 组建时间不足6个月且设立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对违反纪律的军人,可以向其原单位提出处分建议,由原单位视情实施;组建时间超过6个月且设立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批准权限,对违反纪律的所属军人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达到或者超过上一军衔等级基准待遇级别的军官,除待遇级别七级、六级的专业技术大校军官以外,实施降级、降衔(职)处分的批准权限按照上一军衔等级相应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学员、尚未授予军衔或者确定军衔等级军人实施处分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军队院校军官学员、军士学员执行其现军衔等级军人的批准权限,对军队院校生长军官学员执行对义务兵的批准权限;

    (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授予军官军衔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特招地方专门人才,执行对少尉军官的批准权限;

    (三)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等级的招收军士和入伍训练期间的新兵,执行对义务兵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人被组织派遣,离开原单位参加集训、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学习培训等,在临时所在单位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处分通常按级实施;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实施属于下级单位批准权限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应当受到降衔处分但不适用的义务兵、军士,给予其低一档处分,并按照给予其降衔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对应当受到降级、降衔(职)处分但不适用的军官,给予其低一档处分,并按照给予其降级、降衔(职)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团级以上单位对不具有晋升任用批准权限的军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有晋升任用批准权限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实施降级、降衔(职)处分,应当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正战区级、副战区级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大过以下处分,可以授权本级监察委员会代为办理处分审批事项。

    对待遇级别七级的指挥管理大校军官、待遇级别五级的专业技术大校军官的降级、降衔(职)处分,少将、专业技术中将军官的记大过以下处分,中央军委可以授权军委监察委员会代为办理处分审批事项。

    第六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军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以及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战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给予一次处分。

    对受处分军人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不得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实施处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军人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违纪军人所在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军人的处分;超出本级权限的,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研究决定;

    (三)根据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一百三十条 对违纪军人的处分应当及时办理,通常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作出处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同违纪军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于30日以内先向本人宣布,再通过会议在一定范围公开宣布,公开宣布可以在队列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处分决定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军人宣布。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下达后,应当及时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件三),并归入本人档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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