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令〔2025〕1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已经2025年2月7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习近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纪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功勋荣誉表彰
第一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项目
第三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条件
第四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权限
第五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实施
第六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待遇
第四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 对违法犯罪军人的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权限
第六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七节 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八节 处分对个人的影响
第五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节 其他措施
第六章 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七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附件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件二 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
附件三 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件四 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件五 行政看管登记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建设,维护和巩固铁的纪律,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战和被召集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四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贯彻新时代政治建军方略,贯彻依法治军战略,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贯彻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聚焦备战打仗,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要求、科学管理,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赏罚严明,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
第五条 军人必须把革命的坚定性、政治的自觉性、纪律的严肃性结合起来,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件一),用铁的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六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依靠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 功勋荣誉表彰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违反和破坏纪律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为主,以惩为辅。
第八条 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未经中央军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外,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及特殊措施。
第十条 本条令规定的功勋荣誉表彰由政治工作部门承办,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第二章 纪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遵守政治纪律,对党忠诚、立场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 遵守组织纪律,坚持原则、服从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严格按照组织原则、组织制度、组织程序办事,坚决服从组织决定,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遵守作战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善战。坚决执行命令,坚守战位,密切协同,积极维护战场秩序,勇猛顽强,不怕流血牺牲,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第十四条 遵守战备训练纪律,常备不懈、实战实训。强化战备观念,落实战备规定,正规战备秩序,保持战备状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坚持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纠治和平积弊,端正训风、演风、考风,坚决完成战备训练任务,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十五条 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依法履职。忠于职守、勇于担当、勤奋工作,遵守工作章程和制度规定,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遵守保密纪律,严守秘密、从严治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军事秘密载体使用管理,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十七条 遵守廉洁纪律,干净做事、清白做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底线,廉洁用权、秉公用权,公道正派、不谋私利,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
第十八条 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管财、科学理财、节俭用财。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决策财经事项,精准管理经费资产,强化收支管控,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遵守群众纪律,拥政爱民、军民一致。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遵守军地交往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处置涉军纠纷和矛盾,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关系。
第二十条 遵守生活纪律,志趣高尚、克己慎行。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严肃的生活作风、健康的生活情趣,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涵养政治大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维护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章 功勋荣誉表彰
第一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一条 功勋荣誉表彰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战备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功勋荣誉表彰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政治标准;
(二)坚持服务中心,聚焦备战打仗;
(三)坚持按绩施奖,树立正确导向;
(四)坚持依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五)坚持崇尚荣誉,精神激励为主。
第二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功勋荣誉表彰的项目分为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纪念章。
第二十四条 勋章分为“八一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八一勋章”是军队最高荣誉。
中央军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第二十五条 荣誉称号分为战时荣誉称号、平时荣誉称号、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
个人战时荣誉称号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特级战斗英雄、一级战斗英雄、二级战斗英雄。单位战时荣誉称号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特级英模单位、一级英模单位、二级英模单位,具体名称根据作战行动、作战特点或者作战事迹确定。
个人、单位平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根据授予对象事迹特点确定。
个人、单位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根据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名称和授予对象事迹特点确定。
第二十六条 奖励分为战时奖励、平时奖励、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
个人、单位战时奖励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
个人、单位平时奖励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第二十七条 表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
第二十八条 纪念章分为战时纪念章、平时纪念章、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
战时纪念章分为作战纪念章、英勇纪念章、光荣纪念章。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冠以作战行动名称。
平时纪念章分为国防服役纪念章、海外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通常冠以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名称。对常态化任务,纪念章名称可以相对固定。
中央军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纪念章。经中央军委批准,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纪念章。
第三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勋章的授予对象和条件:
(一)对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在全国、全军有深远影响的军人,可以授予“八一勋章”;
(二)对指挥作战行动表现特别出色、发挥重要作用,为赢得作战胜利作出杰出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指挥作战人员,可以授予“红旗勋章”;
(三)对在作战行动中坚决执行命令、作战英勇顽强、完成任务特别出色,为赢得作战胜利作出杰出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参加战斗和支援保障人员,可以授予“红星勋章”。
第三十条 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和条件:
(一)对执行作战任务取得卓著战绩,为赢得作战胜利作出重大贡献,堪称楷模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可以授予战时荣誉称号;
(二)对在战备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取得卓著功绩,在全国、全军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可以授予平时荣誉称号;
(三)对在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甘冒生命危险奋战在一线,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取得卓著功绩,堪称楷模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可以授予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军人和军队单位的战时奖励,按照指挥作战、参加战斗、支援保障等情形分类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战时,军人服从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密切协同、指挥精准高效、完成任务坚决,表现突出,战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记四等战功;战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战功;战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战功;战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战功。
第三十三条 战时,军队单位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准确研判战场态势、战斗精神饱满、战斗作风过硬、完成任务坚决,表现突出,战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记四等战功;战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战功;战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战功;战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战功。
第三十四条 对军人的平时奖励,按照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国防科技、服务保障等领域分类实施;对军队单位的平时奖励,按照相应条件实施。
第三十五条 平时,军人信念坚定、本领过硬、敢于担当、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表现突出,成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给予嘉奖;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 平时,军队单位全面建设过硬、完成任务出色,在思想政治建设、战备训练等工作中,成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给予嘉奖;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 在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军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反应迅速、作风顽强、情况处置得当、达成行动目的,成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给予嘉奖;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八条 在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军队单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勇于攻坚克难、达成行动目的,成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给予嘉奖;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 战时奖励、平时奖励、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可以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带领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主要指挥员,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功勋荣誉表彰:
(一)单位获得战时荣誉称号的,可以授予低等级战时荣誉称号或者记一等战功;
(二)单位获得战时奖励的,可以给予同等级或者低一个等级的战时奖励;
(三)单位获得平时荣誉称号、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的,可以给予记功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参战军人,颁发作战纪念章。同时,对因参战致残的,颁发英勇纪念章;对因参战牺牲的,颁发光荣纪念章。
第四十三条 平时纪念章的颁发对象和条件:
(一)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役满8年的军人。其中,满8年、不满16年的,颁发四级纪念章;满16年、不满30年的,颁发三级纪念章;满30年、不满40年的,颁发二级纪念章;满40年、不满50年的,颁发一级纪念章;满50年的,颁发特级纪念章。
(二)海外服役纪念章,颁发给在海外服役满1年的军人。其中,满1年、不满5年的,颁发三级纪念章;满5年、不满10年的,颁发二级纪念章;满10年的,颁发一级纪念章。间断在海外服役的军人,其在海外服役的时间累计计算。
(三)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人。其中,在第一等级、第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1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2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3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4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5年的,颁发三级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时间达到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颁发二级纪念章;3倍以上的,颁发一级纪念章。间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人,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时间累计计算;在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服役时间可以按照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颁发纪念章规定时间相应的倍数关系进行换算。
(四)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军人。其中,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三级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二级纪念章,给烈士颁发一级纪念章。
第四十四条 对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可以颁发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
第四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权限
第四十五条 勋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由中央军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 连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四等战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四等战功;
(三)排级以下单位的四等战功。
连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嘉奖;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嘉奖;
(三)少尉军官的嘉奖。
第四十七条 营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四等战功;
(二)上尉以下军官的四等战功;
(三)排级以下单位的三等战功,连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嘉奖;
(二)中尉、上尉军官的嘉奖;
(三)排级以下单位的嘉奖。
第四十八条 团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二等战功、三等战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二等战功、三等战功,高级军士的三等战功;
(三)上尉以下军官的三等战功,少校军官的四等战功;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二等战功,连级单位的三等战功,营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三等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三等功;
(三)上尉以下军官的三等功,少校军官的嘉奖;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三等功,连级单位的嘉奖。
第四十九条 副师级单位执行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上尉以下军官的二等战功,少校军官的三等战功,中校军官的四等战功。
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二等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二等功,高级军士的三等功;
(三)少校军官的三等功,中校军官的嘉奖;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二等功,连级单位的三等功,营级单位的嘉奖。
第五十条 正师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一等战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一等战功,高级军士的二等战功;
(三)少尉军官的一等战功,少校军官的二等战功,中校军官的三等战功,上校军官的三等战功、四等战功;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一等战功,连级单位的二等战功,营级单位的三等战功,团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正师级单位执行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上尉以下军官的二等功,上校军官的嘉奖。
第五十一条 军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中尉、上尉、少校军官的一等战功,中校军官的二等战功,大校军官的四等战功;
(二)连级单位的一等战功,营级单位的二等战功,团级单位的三等战功,副师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一等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一等功,高级军士的二等功;
(三)上尉以下军官的一等功,少校军官的二等功,中校、上校军官的三等功,大校军官的嘉奖;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一等功,连级单位的二等功,营级单位的三等功,团级单位的嘉奖。
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军级单位除执行军级单位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外,还可以批准所属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其他超出军级单位批准权限、属于战区级单位批准权限范围的奖励事项,经中央军委批准后,授权该单位正职首长签署命令实施。
第五十二条 副战区级单位(不含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一等战功;
(二)中校军官的一等战功,上校军官的一等战功、二等战功,大校军官的二等战功、三等战功;
(三)营级单位的一等战功,团级单位的二等战功,副师级单位的三等战功,正师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副战区级单位(不含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少校军官的一等功,中校军官的二等功,大校军官的三等功;
(二)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五十三条 正战区级单位、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大校军官的一等战功,少将军官的四等战功;
(二)团级单位的一等战功,副师级单位的一等战功、二等战功,正师级单位的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
正战区级单位、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一等功;
(二)中校军官的一等功,上校军官的一等功、二等功,大校军官的二等功,少将军官的嘉奖;
(三)连级单位的一等功,营级单位的一等功、二等功,团级单位的二等功、三等功,副师级单位的三等功,正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五十四条 下列战时奖励,由中央军委批准:
(一)少将军官的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中将以上军官的各项战时奖励;
(二)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战时奖励。
下列平时奖励,由中央军委批准:
(一)大校军官的一等功,少将军官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中将以上军官的各项平时奖励;
(二)团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师级单位的一等功、二等功,正师级单位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平时奖励。
第五十五条 军队单位实施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按照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军委机关部委执行正战区级单位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军委直属机构执行军级单位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
其他各级机关部门对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及其军人,执行下一级单位的奖励权限。
第五十七条 不编设机关的团级以上单位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
第五十八条 组建时间不足6个月且设立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军人,可以向其原单位提出奖励建议,由原单位视情实施;组建时间超过6个月且设立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批准权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所属军人实施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员、尚未授予军衔或者确定军衔等级军人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军队院校军官学员、军士学员执行其现军衔等级军人的批准权限,对军队院校生长军官学员执行对义务兵的批准权限;
(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授予军官军衔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特招地方专门人才,执行对少尉军官的批准权限;
(三)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等级的招收军士和入伍训练期间的新兵,执行对义务兵的批准权限。
第六十条 军人被组织派遣,离开原单位参加集训、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学习培训等,时间不足6个月,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时间超过6个月,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
第六十一条 奖励通常按级实施;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实施属于下级单位批准权限的奖励。
第六十二条 实施表彰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级表彰,由中央军委实施;
(二)二级表彰,由军委机关部门在全军范围实施,或者由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实施;
(三)三级表彰,由军委机关部门在本部门范围实施,或者由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机关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实施,或者由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所属副军级以上单位,以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实施。
第六十三条 战时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军委政治工作部提出建议,报中央军委批准。
颁发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由牵头行动任务的军委机关部门提出申请,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纪念章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五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实施
第六十四条 功勋荣誉表彰应当根据军人、军队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功勋荣誉表彰项目、条件、权限和程序,及时、正确实施。
对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同一事迹,通常只给予一次功勋荣誉表彰。
第六十五条 “八一勋章”的授予方式包括评选授予和普遍授予。评选授予,按照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通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逢五”、“逢十”周年时授予;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符合基本条件的军人均可授予。在作战取得重大胜利或者战争结束后,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国防领域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时,可以及时授予“八一勋章”。
“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通常在作战过程中及时授予,也可以在作战阶段转换期间或者作战任务结束后授予。
第六十六条 授予“八一勋章”,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授予“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由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或者少将以上指挥员提名、战区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也可以由军委联合参谋部或者指挥作战行动的战区、军兵种党委直接提名上报,军委政治工作部考核,报中央军委批准。
中央军委可以直接决定授予“八一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
第六十七条 战时荣誉称号通常在作战过程中及时授予,也可以在作战阶段转换期间或者作战任务结束后授予。
平时荣誉称号通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前授予,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授予。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通常在任务结束后授予,也可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及时授予。
第六十八条 授予战时荣誉称号,由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或者少将以上指挥员提名,战区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军委政治工作部考核,报中央军委批准。
授予平时荣誉称号,由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党委提名,军委政治工作部考核,报中央军委批准。
授予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由负责组织指挥的战区级单位党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名,军委政治工作部考核,报中央军委批准。
中央军委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九条 战时奖励通常在作战过程中及时实施,也可以在作战阶段转换期间或者作战任务结束后实施。
平时奖励通常结合半年或者年终工作总结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实施。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通常在任务结束后实施,也可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及时实施。
第七十条 实施战时奖励,通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党组织或者指挥员提出奖励对象和拟给予的奖励项目,听取群众意见后,由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或者向上级推荐;其中,拟对上校以上指挥员实施奖励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或者上级指挥员直接提名;
(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提出奖励建议方案;
(三)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决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项目;超出本级权限的,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研究决定;
(四)根据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按照任务指挥关系组织实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实施平时奖励,通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组织群众评议,由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或者向上级推荐;其中,对正团级以上单位正职首长给予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上一级党委直接提名;
(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征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部门意见,提出奖励建议方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决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项目;超出本级权限的,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研究决定;
(四)根据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第七十二条 在执行作战、急难险重任务等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七十三条 表彰实行项目控制,中央军委和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分别建立统一的表彰项目库。其他单位可以参照建立表彰项目库。未列入表彰项目库但确需表彰的,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权限审批后实施。
在师级以下基层单位和人员中开展争创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先进单位,争当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优秀个人活动评比表彰,按照《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表彰通常按照表彰周期或者结合重大活动、重要纪念日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实施。
第七十五条 实施全军性表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军委机关牵头部门制定表彰工作方案,征求军委政治工作部意见,报中央军委批准后作出部署;
(二)军委机关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群众推荐或者上级提名、群众评议的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逐级研究上报推荐表彰对象;
(三)军委机关牵头部门组织对推荐表彰对象进行考核或者事迹核实,征求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审计署等部门意见;
(四)军委机关牵头部门会同军委政治工作部提出表彰对象建议方案,报中央军委批准后,以中央军委或者军委机关部门名义实施。
实施其他层级表彰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战时纪念章通常在作战任务结束后颁发,也可以在作战过程中及时颁发。
平时纪念章通常结合半年或者年终工作总结颁发,也可以及时颁发。献身国防纪念章,在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认定为因公致残后颁发。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通常在任务结束后颁发,也可以及时颁发。
第七十七条 战时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
平时纪念章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
第七十八条 功勋荣誉表彰决定的下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勋章和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下达;
(二)战时奖励通常采取通令形式书面下达,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宣布;平时奖励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采取通令形式书面下达;
(三)表彰采取通报或者决定形式书面下达;
(四)纪念章采取通报形式书面下达。
功勋荣誉表彰决定通常在颁授仪式上或者队列前宣布;确有特殊情形的,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宣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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