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附着式轮廓标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附着式轮廓标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附着式轮廓标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附着式轮廓标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现发布《附着式轮廓标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1.附着式轮廓标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3.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4.汽车举升机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5.机动车制动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附件1
附着式轮廓标产品质量
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JDCC 2023-29)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附着式轮廓标(以下简称轮廓标)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查、附则及附录。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附着式轮廓标
沿道路两侧边缘设置的、用于指示道路前进方向和边界的、具有逆反射性能的、附着于构造物上的交通安全设施。
2.2 监督总体
被实施监督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2.3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为了验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按原检测方案对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验。
2.4 复查
发现的问题处理后,重新进行的抽样检验行为。
2.5 备用样品
复检时使用的样品。
3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24970 轮廓标
JT/T 495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方法
交科技规〔2020〕2号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4 抽样
4.1抽样产品
抽样产品应符合GB/T 24970标准的有关要求。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抽样方法
在新建、改扩建及大修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4.2.2 抽样基数和数量
1)抽样基数不小于10只;
2)监督总体不大于250只时,同一批原材料和同一工艺生产的白色或黄色轮廓标作为一批,按表1抽取2组检验样品,其中一组作为检验样品,另一组作为备用样品;
3)监督总体大于250只时,同一批原材料和同一工艺生产的白色或黄色轮廓标按不大于10000只划分为一个批次,当超过时,将监督总体均分为多个批,随机抽取1批。工程现场或销售企业抽样时,抽取轮廓标64只,每32只作为一组,其中一组作为检验样品,另一组作为备用样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100只,每50只作为一组,其中一组作为检验样品,另一组作为备用样品;
4)对于抽出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表1 批量不大于250只时的抽样方案
批量(只)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60 70 80
生产企业 抽
样
样
本
数 3 4 5 6 7 8 9 10 11 14 16 18
工程现场或销售企业 3 3 3 3 3 4 4 5 5 6 7 8
批量(只)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70 190 210 230 250
生产企业 抽
样
样
本
数 19 21 25 25 30 30 35 35 40 45 50 60
工程现场或销售企业 9 10 11 12 13 14 15 17 19 20 25 25
4.3样品处置
4.3.1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应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寄送或监督运输。
4.3.2在抽样和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抽样文书、防拆封措施等关键内容进行拍照,以保证对该过程的可追溯性。
4.3.3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退回非破坏样品。
4.4抽样文书
4.4.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说明。
4.4.2在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内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文书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4.4.3在工程现场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抽样文书一式七份,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抽查生产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生产企业人员不在工程现场时,由销售企业或者施工单位人员将抽样文书转交生产企业。
4.4.4 实施抽检分离抽查时,应将4.4.2、4.4.3中规定的抽样文书数量增加一份,检验机构的抽样见证人应签字,并将一份抽样文书带回机构。
5 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
轮廓标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轮廓标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1 色度性能(逆反射材料夜间色) GB/T 24970
2 发光强度系数a
3 逆反射系数b
4 反射器的密封性能c
注:
a.逆反射材料为微棱镜型或玻璃珠型反射器时适用
b.逆反射材料为反光膜时适用
c.反射体为微棱镜型反射器时适用
5.2 试验方法
5.2.1色度性能
逆反射材料夜间色采用GB/T 3978规定的标准A光源、照明观测条件为:视场角为0.1°~1°,入射角为0°,观测角为0.2°。按GB/T 3979规定的方法,测出反射器试样光谱的反射比,然后计算出该颜色的色品坐标。或直接测得各种颜色的色品坐标。
5.2.2发光强度系数
具体过程如下:
a) 把光探测器放在试样的参考中心位置上,正对着光源,测试出垂直于试样表面的照度值E⊥。
b) 把上述光探测器置于GB/T 24970中图7的位置上,把反射器试样固定在样品架上。移动光探测器使观测角为0.2°;转动试样,转动样品架,使光的入射角β2 (β1=0)分别为0°、±10°、±20°,测出在每个入射角时试样反射光所产生的照度值Er。
c) 重复步骤b)的过程,使观测角为0.5°,入射角β2分别为0°、±10°、±20°等各种几何条件下,测出试样反射光所产生的照度值Er。
d) 用式(1)计算出不同观测角和入射角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R:
……………………(1)
式中:
Er——光探测器在不同观测角和入射角条件下测得反射光的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d——试样参考中心与光探测器孔径表面的距离,单位为米(m);
E⊥——试样在参考中心上的垂直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5.2.3逆反射系数
具体过程如下:
a) 测试轮廓标用反光膜在观测角分别为0.2°、0.5°、1.0°,入射角β1 (β2=0) 分别为 -4°、15°、30°时的发光强度系数;
b) 用式(2)计算出在不同观测角和入射角条件下的逆反射系数R′:
……………………(2)
式中:
A——试样的表面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注:轮廓标用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也可用试样与标准样板对比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进行测试。其标准样板需定期到计量检定单位标定。
5.2.4反射器的密封性能
将产品试样或反射器试样放入温度为50℃±3℃、深度为200mm±30mm的水中,使逆反射表面向上,浸泡15min之后,在10s内,迅速将试件取出并立即放入温度为5℃±3℃、同样深度的水中,再浸泡15min。重复上述试验3次,使试样总计经受4个热冷循环的浸泡。然后取出试样,擦干其表面的水分,目测进行检查。
5.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5.3.1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完整,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经检验人员和检验报告签发人共同签字确认。
5.3.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并保留充分的证据。
5.3.3检验机构检验后的试样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不合格的试样应拍照留存。
5.3.4在完成表2中1~3检验项目后,再进行反射器的密封性能检验。
6 判定原则
6.1样品的合格判定
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6.2 批的合格判定
6.2.1 批量不大于250只
当样本数小于10只时,不合格数大于0只,批判定为不合格;当样本数不小于10只时,不合格数大于1只,批判定为不合格。
6.2.2批量大于250只
不合格样品数大于3只时,批判定为不合格。
7 检验结果告知
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生产企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在工程现场进行的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通知单还应同时送达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 异议处理
8.1对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生产企业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复检申请,具备检验条件的,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8.2复检使用备用样品,按5.1规定的项目和5.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按6规定的原则进行合格判定。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9 复查
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复查,并由检验机构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生产企业。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着式轮廓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交办科技〔2014〕117号)同时废止。
11 附录
附录1:检测记录表
附录2:行业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格式
附录1:检测记录表
附着式轮廓标产品检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 第 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检测日期 检测类型 抽样地点
检测依据 GB/T 24970《轮廓标》a) 。
判定依据 1、GB/T 24970《轮廓标》a);
2、《附着式轮廓标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b)。
检测环境条件 温度: ℃ 湿度: %R.H.
检
测
用
主
要
仪
器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设备编号 检测前情况 检测后情况
a)使用时在标准编号后增加“发布年代号”;b)使用时在实施规范前增加“实施规范编号”。
附着式轮廓标产品检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第 页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数据 平均值 检测
结果
1# 2# 3#
1 色度性能 白色逆反射材料 x
y
黄色逆反射材料 x
y
2 白色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cd·lx-1 α=0.2o β2=0o
β2=+10o
β2=-10o
β2=+20o
β2=-20o
α=0.5o β2=0o
β2=+10o
β2=-10o
β2=+20o
β2=-20o
黄色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 cd·lx-1 α=0.2o β2=0o
β2=+10o
β2=-10o
β2=+20o
β2=-20o
α=0.5o β2=0o
β2=+10o
β2=-10o
β2=+20o
β2=-20o
附着式轮廓标产品检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第 页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数据 平均值 检测
结果
1# 2# 3#
3 白色反光膜逆反射系数, cd·lx-1·m-2 α=0.2o β2=-4o
β2=15o
β2=30o
α=0.5o β2=-4o
β2=15o
β2=30o
α=1o β2=-4o
β2=15o
β2=30o
黄色反光膜逆反射系数, cd·lx-1·m-2 α=0.2o β2=-4o
β2=15o
β2=30o
α=0.5o β2=-4o
β2=15o
β2=30o
α=1o β2=-4o
β2=15o
β2=30o
4 反射器的密封性能
检测: 复核: 日期:
附录2:行业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格式
(CMA章)
编号:
检测报告
产品名称: 附着式轮廓标
型号规格:
委托单位: 交通运输部
检测类别: 监督抽查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检测机构名称
(按承检机构全称填写,并加盖机构检测专用章)
注意事项(应包含如下内容)
1.报告无“检测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3.报告无检测、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电子邮件: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报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产品名称 附着式轮廓标 型号规格
委托单位 交通运输部 检测类别 监督抽查
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送 样 者 到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 样 者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样地点 抽样基数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样品数量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GB/T 24970《轮廓标》a) 。
判定依据 1、GB/T 24970《轮廓标》a);
2、《附着式轮廓标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b)。
检测环境 温度: ℃ 湿度: %R.H.
检
测
结
论 在 处,对 生产的 产品进行了行业监督抽查。共抽取了 样品,按照GB/T 24970《轮廓标》a)要求进行了 性能指标的检测,依据GB/T 24970《轮廓标》a)、《附着式轮廓标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b)进行判定,不合格项为 。
该监督总体通过/未通过××××年度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合格/不合格)。
(检测结果见报告第×~×页)
检测单位盖章
报告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a)使用时在标准编号后增加“发布年代号”;b)使用时在实施规范前增加“实施规范编号”。
检测: 审核: 批准: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报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用
主
要
仪
器 序号 名 称 型号 设备编号
样
品
说
明 1、样品编号:
2、相关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
工程部位(桩号):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 :
检
测
说
明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报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检 测 结 果
检测值 单项结论
1.色度性能(逆反射材料夜间色)
(0/0.2,标准A光源) 1.1
白色 色品坐标
(x,y) 在以下六角点色品坐标组成的六边形内
(0.310,0.348);(0.453,0.440)
(0.500,0.440);(0.500,0.380) (0.440,0.380);(0.310,0.283)
1.2
黄色 色品坐标
(x,y) 在以下四角点色品坐标组成的四边形内
(0.545,0.424);(0.559,0.439)
(0.609,0.390);(0.597,0.390)
2.反射器的密封性能 在50C3C水中浸泡15min后, 立即浸入5C3C的水中15min,经过4个循环试验后,轮廓标用微棱镜型反射器不应出现被水或雾气渗入的现象。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报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检 测 结 果
轮廓标反射器的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观测角 入射角 微棱镜型 玻璃珠型 检测值 单项结论
3.
发光强
度系数
(cd·lx-1) 3.1
白色 0.2 0 4.65 1.50
+10 3.75 1.20
-10 3.75 1.20
+20 1.95 0.60
-20 1.95 0.60
0.5 0 2.25 0.50
+10 1.85 0.45
-10 1.85 0.45
+20 0.93 0.40
-20 0.93 0.40
3.2
黄色 0.2 0 2.90 0.75
+10 2.35 0.60
-10 2.35 0.60
+20 1.21 0.30
-20 1.21 0.30
0.5 0 1.45 0.25
+10 1.20 0.22
-10 1.20 0.22
+20 0.56 0.20
-20 0.56 0.20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报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检 测 结 果
轮廓标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最小值
观测角 入射角 Ⅳ类 Ⅴ类 检测值 单项结论
4.
逆反射系数 (cd·lx-1·m-2) 4.1白色 0.2 -4 360 580
15 265 348
30 170 220
0.5 -4 150 420
15 111 252
30 72 150
1 -4 35 120
15 28 72
30 20 45
4.2黄色 0.2 -4 270 435
15 202 261
30 135 165
0.5 -4 110 315
15 82 189
30 54 110
1 -4 26 90
15 20 54
30 15 34
检测: 审核:
附件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
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JDCC 2023-02)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下简称钢绞线)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查、附则及附录。
2 产品种类
本规范涉及的产品种类为标准型钢绞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监督总体
被实施监督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3.2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为了验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按原检测方案对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验。
3.3复查
发现的问题处理后,重新进行的抽样检验行为。
3.4备用样品
复检时使用的样品。
4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 522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21839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交科技规〔2020〕2号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5 抽样
5.1抽样产品
抽样产品应符合GB/T 5224标准的有关要求,强度级别为1860MPa。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抽样方法
在新建、改扩建及大修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2.2抽样基数和数量
1)以同一个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批钢绞线,具有同一强度级别、同一公称直径、同一结构代号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作为监督总体。抽样基数、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产品名称 产品种类 抽样基数(盘) 监督总体 抽样方式 抽样数量(组)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标准型钢绞线 ≥3 ≥3盘
且重量≤60吨 在符合产品种类和抽样基数的前提下,从每个监督总体(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同一强度级别、同一公称直径、同一结构代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每个监督总体随机抽取2盘,在每盘中任意一端先截去长度大约300mm一段不用,然后截取长度1200mm样品3根为一组。
其中任意一组作为检验样品,另一组作为备用样品。
2)对于抽出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5.3样品处置
5.3.1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应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寄送或监督运输。
5.3.2在抽样和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抽样文书、防拆封措施等关键内容进行拍照,以保证对该过程的追溯性。
5.3.3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退回非破坏样品。
5.4抽样文书
5.4.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说明。
5.4.2在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内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文书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5.4.3在工程现场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抽样文书一式七份,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抽查生产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生产企业人员不在工程现场时,由销售企业或者施工单位人员将抽样文书转交生产企业。
5.4.4 实施抽检分离抽查时,应将5.4.2、5.4.3中规定的抽样文书数量增加一份,检验机构的抽样见证人应签字,并将一份抽样文书带回机构。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1 0.2%屈服力Fp0.2 GB/T 5224、
GB/T 21839
2 最大力Fm
3 最大力总伸长率Agt
6.2试验方法
钢绞线0.2%屈服力Fp0.2、最大力Fm、最大力总伸长率Agt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GB/T 5224、GB/T 21839规定的方法进行。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完整,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经检验人员和检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6.3.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并保留充分的证据。
6.3.3检验机构检验后的试样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不合格的试样应拍照留存。
7 判定原则
每个检验项目,3个试样中任意一根不合格,该检验项目不合格。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
8 检验结果告知
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生产企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在工程现场进行的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通知单还应同时送达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异议处理
9.1对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生产企业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复检申请,具备检验条件的,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9.2复检应使用备用样品。按6.1规定的项目和6.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按7规定的原则进行合格判定。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10 复查
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复查,并由检验机构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生产企业。
11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12 附录
附录1:检测记录表
附录2:行业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格式
附录1:检测记录表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检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 第 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检测日期 检测类型 抽样地点
检测依据 1、GB/T 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a);
2、GB/T 21839《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a)。
判定依据 1、GB/T 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a);
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b)。
检测环境条件 温度: ℃ 湿度: %R.H.
检
测
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附着式轮廓标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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