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拆除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核查情况报送市体育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目录,提供体育健身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配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拨付维护和管理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接收方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经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接收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维护的;
(三)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的;
(四)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超出安全使用寿命期不及时拆除的;
(五)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六)擅自挪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收方,是指接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配建在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组织和单位,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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