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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21-10-31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3. 【发文号】国发〔2021〕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5/content_5653257.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供应商参加试点城市政府采购时,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确保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条件。

    6

    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

    允许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试点城市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调整后,试点城市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加强对相关案件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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