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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21-10-31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3. 【发文号】国发〔2021〕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5/content_5653257.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52

    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才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教育部

    53

    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

    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仅保留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以及授权代表人签字字样和公司印章样式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核心信息的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简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

    54

    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提升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

    赋予上海市、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允许广州市、深圳市保税油供应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进一步增强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吸引国际航行船舶。

    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

    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55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

    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56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施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57

    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58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

    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59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

    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财政部

    八、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

    60

    在部分领域探索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理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预付式消费、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统一行业监管标准。

    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61

    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

    探索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62

    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

    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63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并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提高监管效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64

    探索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65

    建立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

    建立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接入互联网医院系统,加强医师线上执业行为监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

    66

    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

    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

    税务总局

    67

    优化网络商品抽检机制

    向试点城市开放全国网络商品抽检信息,试点城市按照重点抽检属地平台、属地商户的原则,加大对网络商品的抽检力度,定期公示抽检结果,并将属地平台中非本地商户抽检结果推送至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

    68

    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

    探索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在纸质证书样式基础上加载聘用、违规行为等从业信息,实现与纸质证书并行使用。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将相关信息汇聚到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

    69

    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70

    在市场监管、税务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探索建立市场监管、税务等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在仅需形式审查的部分监管领域,以及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或行政相对人、第三方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的部分情形,试行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九、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71

    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

    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72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73

    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

    建立试点城市知识产权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侵权判断、专利侵权判定及商标专利法律状态等方面的信息交换渠道。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

    74

    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建立对试点城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机制,支持试点城市建立维权协作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

    75

    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

    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优化专利代理监管机制,强化基层监管力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

    76

    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

    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无需再制作纸质材料形成纸质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

    77

    开展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

    实行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在受送达人签收、拒收或查无此人退回等送达任务完成后,邮政公司将人民法院专递面单进行电子化,通过系统对接后回传给人民法院,原始纸质面单可由邮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将电子面单入卷归档,并降低邮寄送达的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邮政局

    78

    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

    允许标的额较小、当事人除提出给付金额诉讼请求外同时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允许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版权局

    十、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79

    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

    推动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担保登记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试点城市相关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和撤销。相关担保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共享互通,实现各类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

    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80

    简化水路运输经营相关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探索取消“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在水路运输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系统数据推送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81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

    82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部

    83

    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84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

    85

    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

    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

    86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

    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87

    推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

    公安部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等对外服务系统,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公安部—人口库—人像比对服务接口”进行全国人口信息核验,并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收养登记等信息;公安、民政部门提供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委托、继承、亲属关系等涉及不动产登记公证书真伪核验服务。

    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88

    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

    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

    自然资源部

    89

    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

    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人民法院提供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司法部

    90

    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

    探索向新办纳税人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申领税务UKey。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91

    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

    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

    税务总局

    92

    试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

    向试点城市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全国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询或核验接口,便于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税务总局、银保监会

    93

    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

    对试点城市先期提供其他地方税务局的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以及税务总局的行政处罚类信息等,后续逐渐扩大信息共享共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征管效能。

    税务总局

    94

    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

    允许试点城市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

    税务总局

    95

    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

    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在线办理。

    公安部

    96

    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97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

    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98

    简化洗染经营者登记手续

    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商务部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99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

    100

    优化游艇检验制度和流程

    探索建立批量建造的游艇型式检验制度,对通过型式检验的新建游艇,由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工厂出具的合格证换发船舶检验证书。优化进口游艇检验流程,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可按照程序换发国内检验证书。改革后,加大对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的检查评估和抽查力度,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游艇所有人落实游艇日常安全管理、保养和技术维护,确保游艇安全。

    交通运输部

    101

    优化游艇登记制度

    允许游艇所有人在其签约的游艇俱乐部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同时,将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等多份登记证书整合为一份游艇登记证书,实现“一份材料、一次申请、发一本证”,提高游艇登记效率,便利游艇证书管理。

    交通运输部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

    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改革事项

    主要内容

    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适用情况

    1

    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

    试点城市明确以本城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改革后,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按职责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并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向试点城市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取消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的环节,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在相关信息系统公示和更新检疫要求。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
      调整后,试点城市及时公示和更新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

    2

    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调整后,试点城市明确可直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建设工程的条件。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专业机构的管理,确保相关建设工程满足质量安全要求。

    3

    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经征得失信信息认定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上添加反映其重整情况的信息和中止公示失信信息。
      调整后,试点城市强化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相关企业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同时,对未能完成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要及时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更新相关信息。

    4

    探索将境内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

    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外国人在申请F字签证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时,以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无需提交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仲裁机构向境外市场主体出具开庭通知的管理,禁止违规出具开庭通知。严格审核入境人员提交的开庭通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5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

    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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