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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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三十一)删去《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变更、解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合同的履行。”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出让方可以持技术合同书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在技术贸易活动和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将第三十条中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修改为“按下列规定处理”。第二项中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修改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
将第七条中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第三十条中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八条、第三十条中的“工商”“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十二)将《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经营者本着自愿的原则,经民政部门登记,可以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删去第二十七条。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七条”。
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删去第四十二条。
将条例中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稽查队”“文化市场稽查队员”相应修改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执法机构”“文化执法人员”。将第十条、第三十七条中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32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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