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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9-8-19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570744/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9〕136 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附件1的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修订》将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

      海关可接受东盟成员国自2019年8月1日起签发的符合本公告附2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以及2019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签发的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99号附件1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resource/cms/article/302267/2570744/2019082016383766904.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pdf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resource/cms/article/302267/2570744/2019082016384873630.pdf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
    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东盟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附件1的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修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货物:
    (一)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属于本办法附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本办法附1适用范围,但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货物离岸价格的4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项下货物,非原产材料制造或者加工后,发生了4位级税则归类改变。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东盟成员国原产货物,最后生产工序在该东盟成员国境内完成,并且自该成员国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的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水果、花、蔬菜、树、海藻、菌类和活的植物);
    (二)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从本条第(二)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未经过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牛奶、鸡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和粪便;
    (四)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捉获得的货物;
    (五)从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领土、领水及其海床或者海床下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内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资源;
    (六)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领水以外、该方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底土提取的产品;
    (七)由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该方领水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条第(四)项和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制造、加工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物;
    (十一)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 离岸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 × 100%
    离岸价格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境内获得时,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应当在中国或者该东盟成员国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六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另一个东盟成员国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生产另一货物的东盟成员国的原产材料。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中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第七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卸或者运输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不包括电子工业中的封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第八条 适用《议定书》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是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原产货物:
    (一)《税则》第50—63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但是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
    (二)《税则》第50—63章以外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但是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
    第九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议定书》项下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议定书》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货物。
    第十一条 适用《议定书》项下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议定书》项下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以区分: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至少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从一个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该东盟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该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三)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除装卸、重新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格式见附2),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情况除外;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中国或者东盟成员国授权机构签发;
    (二)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三)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货物;
    (四)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五)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的签证机构印章、签证人员签名与中国海关和东盟成员国通知的签证机构印章、签证人员签名样本相符;
    (六)符合本办法附2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七)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流动证明的有效期与其据以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相同。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第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原产地申报为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见附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申明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七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提供货物原产地以及签发原产地证书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查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要求东盟成员国相关主管机构核查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必要时提供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以及货物的相关信息;
    (四)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同一批次进口的东盟成员国原产货物,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270天内,海关没有收到东盟成员国相关机构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且按上述签证机构要求提交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所需资料,证明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证书签证要求。必要时接受签证机构开展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经过我国境内运往其他东盟成员国,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流动证明的签发与变更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1号公告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如有项目变更,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应当向该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签证机构在该原产地证书上修改,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或者更正章予以证明,并且划去空白部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中国或者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出口商可以向中国或者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的有效期内签发注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放行之前,目的地发生变化需要运往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的,海关应当在原产地证书正本加以签注并留存证书正本,同时将证书复印件提供给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出口货物运往原产地证书中指定的进口方途中,其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出口商应当向签证机构申请重新签发原产地证书,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六条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在其他东盟成员国或者中国境内展览并于展览期间或者展览结束后销售至我国境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
    (一)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发运至中国;
    (二)该货物送展后,除用于展览会展示外,未作他用;
    (三)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海关监管之下。
    上述展览货物申报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该货物的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展览举办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的证明书,以及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出口至东盟成员国的上述货物可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满足上述要求的,可以在东盟成员国申请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对原产地证书副本、能充分证明原产资格及货物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文件保存至少3年。
    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表及其所有相关文件保存至少3年。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产养殖”是指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者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二)“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一致意见或者实质性权威支持。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三)“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的任何物质,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四)“原产材料”或者“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者货物;
    (五)“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等;
    (六)“WTO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七)“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八)“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九)“东盟成员国”是指与中国共同签订《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的东盟成员国,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证书(格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附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一、加工工序规则
    (一)规则一。
    纤维及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
    ——蚕丝
    ——羊毛、动物细毛/粗毛
    ——棉纤维
    ——植物纺织纤维
    ——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
    ——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
    (二)规则二。
    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以下材料制得:
    ——聚合物(未纺)
    ——纤维(未纺)
    ——纱线(织物)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
    经过以下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
    ——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纺织或编织;
    ——钩编、填料或裁绒;
    ——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三)规则三。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
    ——经整理的织物
    二、第27章章注
    如仅经过以下一种或几种工序不应视为具备原产资格:
    (一)简单混合,不论是否为不同种类。对于简单混合获得的货物,其每种材料仍应保留混合前的原产资格。
    (二)溶解于水中或其他溶剂中;
    (三)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
    (四)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简单”一般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但是,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
    三、第84、85、90章章注
    (一)将商品的零部件简单组装成另一商品或将商品简单拆分为零部件不应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二)仅由于零部件集合导致的税则归类改变不赋予货物原产资格,各零部件仍应保留其各自的原产地。
    “简单”一般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


    品目 子目 商品描述 原产地标准
    第一章   活动物  
    0101 马、驴、骡:  
      0101.21 - 马:改良种用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1.29 - 马: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1.30 - 驴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1.90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2 牛:  
    - 家牛:
      0102.21 -- 改良种用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2.2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水牛:
      0102.31 -- 改良种用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2.3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2.90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3 猪:  
      0103.10 - 改良种用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其他:
      0103.91 -- 重量在50千克以下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3.92 -- 重量在50千克及以上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4 绵羊、山羊:  
      0104.10 - 绵羊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4.20 - 山羊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5 家禽,即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  
    - 重量不超过185克:
      0105.11 -- 鸡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5.12 -- 火鸡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5.13 -- 鸭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5.14 -- 鹅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5.15 -- 珍珠鸡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其他:
      0105.94 -- 鸡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5.9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 其他活动物:  
    - 哺乳动物:
      0106.11 -- 灵长目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12 -- 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目哺乳动物);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动物);海豹、海狮及海象(鳍足亚目哺乳动物)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13 -- 骆驼及其他骆驼科动物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14 -- 家兔及野兔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1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20 - 爬行动物(包括蛇及龟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鸟:
      0106.31 -- 猛禽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32 -- 鹦形目(包括普通鹦鹉、长尾鹦鹉、金刚鹦鹉及美冠鹦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33 -- 鸵鸟;鸸鹋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3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昆虫:
      0106.41 -- 蜂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4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106.90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0201 鲜、冷牛肉:  
      0201.10 - 整头及半头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1.20 - 带骨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1.30 - 去骨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2 冻牛肉:  
      0202.10 - 整头及半头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2.20 - 带骨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2.30 - 去骨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3 鲜、冷、冻猪肉:  
    - 鲜或冷的:
      0203.11 -- 整头及半头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3.12 -- 带骨的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3.1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冻的:
      0203.21 -- 整头及半头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3.22 -- 带骨的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3.2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4 鲜、冷、冻绵羊肉或山羊肉:  
      0204.10 - 鲜或冷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其他鲜或冷的绵羊肉:
      0204.21 -- 整头及半头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4.22 -- 带骨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4.23 -- 去骨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4.30 - 冻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其他冻的绵羊肉:
      0204.41 -- 整头及半头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4.42 -- 带骨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4.43 -- 去骨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4.50 - 山羊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5 鲜、冷、冻马、驴、骡肉:  
      0205.00 鲜、冷、冻马、驴、骡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6 鲜、冷、冻牛、猪、绵羊、山羊、马、驴、骡的食用杂碎:  
      0206.10 - 鲜、冷牛杂碎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冻牛杂碎:
      0206.21 -- 舌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6.22 -- 肝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6.2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6.30 - 鲜、冷猪杂碎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冻猪杂碎:
      0206.41 -- 肝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6.4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6.80 - 其他鲜或冷杂碎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6.90 - 其他冻杂碎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 税目01.0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 鸡:
      0207.11 -- 整只,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12 -- 整只,冻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13 -- 块及杂碎,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14 -- 块及杂碎,冻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火鸡:
      0207.24 -- 整只,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25 -- 整只,冻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26 -- 块及杂碎,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27 --块及杂碎,冻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鸭:
      0207.41 -- 整只,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42 -- 整只,冻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43 -- 肥肝,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44 -- 其他,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45 -- 其他,冻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鹅:
      0207.51 -- 整只,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52 -- 整只,冻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53 -- 肥肝,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54 -- 其他,鲜或冷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55 -- 其他,冻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7.60 - 珍珠鸡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8 其他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0208.10 - 家兔或野兔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8.30 - 灵长目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8.40 - 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目哺乳动物)的;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动物)的;海豹、海狮及海象(鳍足亚目哺乳动物)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8.50 - 爬行动物(包括蛇及龟鳖)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8.60 - 骆驼及其他骆驼科动物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8.90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9 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0209.10 - 猪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09.90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10 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的;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 猪肉:
      0210.11 -- 带骨的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10.12 -- 腹肉(五花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10.1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10.20 - 牛肉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其他,包括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0210.91 -- 灵长目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10.92 -- 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目哺乳动物)的;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动物)的;海豹、海狮及海象(鳍足亚目哺乳动物)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10.93 -- 爬行动物(包括蛇及龟鳖)的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210.9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0301 活鱼:  
    - 观赏鱼:
      0301.11 -- 淡水鱼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301.1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 其他活鱼:
      0301.91 --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301.92 -- 鳗鱼(鳗鲡属)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301.93 -- 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301.94 -- 大西洋及太平洋蓝鳍金枪鱼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301.95 -- 南方蓝鳍金枪鱼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301.99 -- 其他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
    0302 鲜、冷鱼,但税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鲑科鱼,但子目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2.11 --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11
      0302.13 -- 大麻哈鱼[红大麻哈鱼、细磷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13
      0302.14 -- 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14
      0302.1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19
    - 比目鱼(鲽科、鲆科、舌鳎科、鳎科、菱鲆科、刺鲆科),但子目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2.21 -- 庸鲽鱼(马舌鲽、庸鲽、狭鳞庸鲽)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21
      0302.22 -- 鲽鱼(鲽)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22
      0302.23 -- 鳎鱼(鳎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23
      0302.24 -- 大菱鲆(瘤棘鲆)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24
      0302.2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29
    - 金枪鱼(金枪鱼属)、鲣鱼或狐鲣(鲣),但子目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2.31 -- 长鳍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31
      0302.32 -- 黄鳍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32
      0302.33 -- 鲣鱼或狐鲣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33
      0302.34 -- 大眼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34
      0302.35 -- 大西洋及太平洋蓝鳍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35
      0302.36 -- 南方蓝鳍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36
      0302.3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39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鳀鱼(鳀属)、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印度鲭(羽鳃鲐属)、马鲛鱼(马鲛属)、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鲹鱼(鲹属)、军曹鱼、银鲳(鲳属)、秋刀鱼、圆鲹(圆鲹属)、多春鱼(毛鳞鱼)、剑鱼、鲔鱼、狐鲣(狐鲣属)、枪鱼、旗鱼、四鳍旗鱼(旗鱼科),但子目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2.41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41
      0302.42 -- 鳀鱼(鳀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42
      0302.43 -- 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43
      0302.44 -- 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44
      0302.45 -- 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45
      0302.46 -- 军曹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46
      0302.47 -- 剑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47
      0302.4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49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但子目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2.51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51
      0302.52 -- 黑线鳕鱼(黑线鳕)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52
      0302.53 -- 绿青鳕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53
      0302.54 -- 狗鳕鱼(无须鳕属、长鳍鳕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54
      0302.55 -- 狭鳕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55
      0302.56 -- 蓝鳕鱼(小鳍鳕、南蓝鳕)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56
      0302.5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59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 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但子目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2.71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71
      0302.72 -- 鲶鱼( 鲶属、鲶属、胡鲶属、真 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72
      0302.73 -- 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73
      0302.74 -- 鳗鱼(鳗鲡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74
      0302.7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79
    - 其他鱼,但子目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2.81 -- 角鲨及其他鲨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81
      0302.82 -- 魟鱼及鳐鱼(鳐科)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82
      0302.83 -- 南极犬牙鱼(南极犬牙鱼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83
      0302.84 -- 尖吻鲈鱼(舌齿鲈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84
      0302.85 -- 菱羊鲷(鲷科)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85
      0302.8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89
    - 鱼肝、鱼卵、鱼精、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可食用鱼杂碎:
      0302.91 -- 鱼肝、鱼卵及鱼精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91
      0302.92 -- 鲨鱼翅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92
      0302.9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2.99
    0303 冻鱼,但税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鲑科鱼,但子目0303.91至0303.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3.11 -- 红大麻哈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11
      0303.12 -- 其他大麻哈鱼[细磷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12
      0303.13 -- 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13
      0303.14 --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14
      0303.1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19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 鲶属、鲶属、胡鲶属、真 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但子目0303.91至0303.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3.23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23
      0303.24 -- 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 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24
      0303.25 -- 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25
      0303.26 -- 鳗鱼(鳗鲡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26
      0303.2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29
    - 比目鱼(鲽科、鲆科、舌鳎科、鳎科、菱鲆科、刺鲆科),但子目0303.91至0303.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3.31 -- 庸鲽鱼(马舌鲽、庸鲽、狭鳞庸鲽):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31
      0303.32 -- 鲽鱼(鲽)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32
      0303.33 -- 鳎鱼(鳎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33
      0303.34 -- 大菱鲆(瘤棘鲆)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34
      0303.3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39
    - 金枪鱼(金枪鱼属)、鲣鱼或狐鲣(鲣),但子目0303.91至0303.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3.41 -- 长鳍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41
      0303.42 -- 黄鳍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42
      0303.43 -- 鲣鱼或狐鲣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43
      0303.44 -- 大眼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44
      0303.45 -- 大西洋及太平洋蓝鳍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45
      0303.46 -- 南方蓝鳍金枪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46
      0303.4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49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鳀鱼(鳀属)、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印度鲭(羽鳃鲐属)、马鲛鱼(马鲛属)、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鲹鱼(鲹属)、军曹鱼、银鲳(鲳属)、秋刀鱼、圆鲹(圆鲹属)、多春鱼(毛鳞鱼)、剑鱼、鲔鱼、狐鲣(狐鲣属)、枪鱼、旗鱼、四鳍旗鱼(旗鱼科),但子目0303.91至0303.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3.51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51
      0303.53 -- 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53
      0303.54 -- 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54
      0303.55 -- 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55
      0303.56 -- 军曹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56
      0303.57 -- 剑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57
      0303.5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59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但子目0303.91至0303.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3.63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63
      0303.64 -- 黑线鳕鱼(黑线鳕)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64
      0303.65 -- 绿青鳕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65
      0303.66 -- 狗鳕鱼(无须鳕属、长鳍鳕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66
      0303.67 -- 狭鳕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67
      0303.68 -- 蓝鳕鱼(小鳍鳕、南蓝鳕)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68
      0303.6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69
    - 其他鱼,但子目0303.91至0303.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303.81 -- 角鲨及其他鲨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81
      0303.82 -- 魟鱼及鳐鱼(鳐科)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82
      0303.83 -- 南极犬牙鱼(南极犬牙鱼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83
      0303.84 -- 尖吻鲈鱼(舌齿鲈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84
      0303.8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89
    - 鱼肝、鱼卵、鱼精、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可食用杂碎:
      0303.91 -- 鱼肝、鱼卵及鱼精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91
      0303.92 -- 鲨鱼翅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92
      0303.9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3.99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 鲜或冷的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 鲶属、鲶属、胡鲶属、真 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的鱼片:
      0304.31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31
      0304.32 -- 鲶鱼( 鲶属、鲶属、胡鲶属、真 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32
      0304.33 -- 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33
      0304.3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39
    - 鲜或冷的其他鱼片:
      0304.41 -- 大麻哈鱼[红大麻哈鱼、细磷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41
      0304.42 --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42
      0304.43 -- 比目鱼(鲽科、鲆科、舌鳎科、鳎科、菱鲆科、刺鲆科)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43
      0304.44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44
      0304.45 -- 剑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45
      0304.46 -- 南极犬牙鱼(南极犬牙鱼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46
      0304.47 -- 角鲨及其他鲨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47
      0304.48 -- 魟鱼及鳐鱼(鳐科)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48
      0304.4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49
    - 其他,鲜或冷的:
      0304.51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 鲶属、鲶属、胡鲶属、真 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51
      0304.52 -- 鲑科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52
      0304.53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53
      0304.54 -- 剑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54
      0304.55 -- 南极犬牙鱼(南极犬牙鱼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55
      0304.56 -- 角鲨及其他鲨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56
      0304.57 -- 魟鱼及鳐鱼(鳐科)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57
      0304.5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59
    - 冻的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 鲶属、鲶属、胡鲶属、真 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的鱼片:
      0304.61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61
      0304.62 -- 鲶鱼( 鲶属、鲶属、胡鲶属、真 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62
      0304.63 -- 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63
      0304.69 -- 其他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69
    - 冻的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的鱼片:
      0304.71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71
      0304.72 -- 黑线鳕鱼(黑线鳕)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72
      0304.73 -- 绿青鳕鱼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73
      0304.74 -- 狗鳕鱼(无须鳕属、长鳍鳕属)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0304.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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