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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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17.1 房管部门办理经租的居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7.2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8 政府主办或确认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18.1 纳税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确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8.2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9 落实私房政策证明 纳税人办理落实私房政策后的出租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20
20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凭证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凭证
20.1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20.2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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