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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17-7-19
    2. 【标题】鸡西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ixi.gov.cn/zwgk/zfwj/201707/t20170731_50809.html

    7. 【法规全文】

     

    鸡西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鸡西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物业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保修合同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条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者妨碍正常使用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管理单位进行维修。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鸡西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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