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张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订立代办服务费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向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秩序维护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秩序维护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二)擅自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
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绿地、毁坏植被;
(四)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焚烧垃圾、枯枝树叶;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七)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九)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九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在开工前,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装饰装修房屋必须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对物业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已造成事实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张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第七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维修时,业主又没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收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房屋装饰装修严格执行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按照《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拒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业主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自行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包括: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落水管、单元门等;
(三)公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散水、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张掖市人民政府2009年发布的《张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张政发〔200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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