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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6-11-30
    2. 【标题】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3.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394906/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222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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