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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7-25
    2. 【标题】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6]8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8/t20160809_238170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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