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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9-6
    2. 【标题】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1]78号
    4. 【失效时间】2012-12-31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9/t20110915_59400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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