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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4-29
    2. 【标题】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铜政〔2016〕2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wgk.tl.gov.cn/web/XxgkNewsHtml/003096562/201604/003096562-201604-00109-274081.html

    7. 【法规全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增强城市竞争力,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加快提升步伐。

    第三条 凡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四条 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现代物流业

    1.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扶持。对物流业主营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营收比上年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营收相对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5‰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主营收入亿元以上(含)20万元,亿元以下10万元)。

    3.大力支持现代物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对面向社会提供物流信息交流、物流交易服务的公共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和基建工程投资)给予4%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标准给予奖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4.对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航运企业,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地方税收增量的50%予以奖励。

    5.对新办注册的航运企业,企业当年形成地方税收前两年奖励60%、后三年奖励30%,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本条与上一条不重复执行。

    6.对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航运企业当年船舶载重吨净增达到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不含本市范围内过户运力),一次性给予20元/载重吨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5:5承担。在本政策执行期间如有企业当年年末运力低于年初运力的,应全额退还已奖励资金。

    7.对内、外贸集装箱货物征收的货物港务费,按照先征后奖的政策执行。

    8.本地工矿商贸企业委托本市水运企业从事运输并依法纳税的,对当年增量部分给予每吨0.1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9.对重大港口物流业项目,在招商引资政策上实行一企一策。

    10.对从铜陵港直航的进出口散货,给予货物在铜报关的船(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分别按每船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以船舶进港海事、海关和边防统计数据为准)。

    11.对在铜报关的船(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按其当年从铜陵港进出口集装箱货运量,每重箱补贴50元(即年完成300个或300个以上重箱的企业均有资格申请,以铜陵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二)金融业

    12.新引进(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的50%。

    13.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担保额度由市级联席会议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三)电子商务

    14.对企业通过B2B、B2C、C2C、O2O等形式开展电子商务,年在线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5.对经认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前3年每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6.对依托我市实体市场、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务集聚区,及承建电子商务铜陵特色馆、铜陵产业带和O2O交易平台(同城购)的,采取合同约定方式,给予招商营销、公共设施建设等运营补助,补助期3年,单个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为50万元。

    (四)服务外包

    17.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商贸服务业

    18.对我市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建设项目促进农产品销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列入市民生工程的,按民生工程政策给予奖补;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通过验收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经市政府同意,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年销售额亿元以上商品市场,被认定实施“统一核算、统一统计、统一纳税”(以下简称“三统一”)的,奖励运营公司180万元,分3年平均兑现。鼓励现有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综合性市场按商品类别分类组建实施“三统一”的运营公司,对新组建的公司,前3年每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100%给予奖励。

    20.对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入驻经营户30家以上且入驻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10家以上的,第一年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入驻企业及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上述商业综合体新引进(指本市区域外,不包括本市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并后继续经营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在我市注册并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前3年每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50%给予奖励。

    (六)对外经贸

    21.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商品展销会,按实际摊位费和1名参展人员费用2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投保短期信用保险的按实缴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生产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给予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2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七)会展经济

    22.对凡在我市举办,由市及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或主办,正式展览时间在3天以上,室内展览面积在1万、2万、3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的国内、国际大型专业性展会,分别给予主办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贴。全年补贴总额100万元。

    (八)重点项目

    23.对被列入市亿元以上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新开工的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信息、研发创意、服务外包及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政府投资),经审查认定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款),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对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所获拨款资金总额2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旅游休闲业

    25.我市旅游企业集中招徕游客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一夜的,按团组核定每名游客30元/天,对组团企业给予补助。

    26.支持城市旅游品牌提升。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国家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省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省级旅游示范村、四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评为“安徽省必购旅游商品”或“安徽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7.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项目开工后,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文化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

    (十)教育卫生和养老服务业

    28.对经批准建设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含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福利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9.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气、互联网、有线电视等价格收费,执行《关于协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市政府2010年第7期)。

    30.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70%;补助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同时,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社会力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经民政部门认定,对起草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以及通过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确认的社会团体、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十一)新网工程

    31.对投资200万元以上、服务面达3个以上乡镇且配送率达100%的农资经营网络(配送中心)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新建服务农户200户以上的标准化农资连锁经营网点,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2.对投资500万元以上、服务农户500户以上的农副产品购销网络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建200立方米以上的农副产品储藏、配送冷藏冷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3.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年发展和建设4家)。

    (十二)粮食产业

    34.通过技改扩大规模提质增效1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考评验收后,按照投资额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对新增获得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考核验收且授牌的“放心粮油”示范店,按一次性补助4万元标准,“放心粮油”经销点,按一次性补助2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经考核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5万元标准。

    (十三)文化产业

    35.扶持原创文化产品。对在国内院线、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影视动画作品,每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原创舞台剧在国内外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10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开发建设网络游戏运营平台或原创网络游戏,分别给予每款10万元奖励。

    36.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对新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层4万元;对参加市组织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给予每次最高1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文化类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文化专利授权,每款分别奖励1万元、2000元、2000元,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文化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7.奖励重大文化品牌。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示范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的,奖励1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一)对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增长15%且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增长1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对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本年度营业额增长15%且税收增长1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

    (二)鼓励商贸业“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下进上”(限下企业成长为限上企业)。对新实施“一套表”直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4万元,市财政分2年平均兑现,次年须企业主营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才予兑现奖励。

    第六条 推进服务业集约化发展。对新获得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重点)企业称号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5 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20 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按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原则执行。

    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

    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审批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资金外,取消以后年度申报市财政各类补助和奖励资格,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县(园)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县(园)区要足额配套到位,对未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或专项补助结算方式进行扣款。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审核和兑现程序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已明确规定外,市与县(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涉及税费减免奖励的,除按规定直接减免外,一律先缴纳后返还,其中涉及企业税收奖励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奖励额度最高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在专项资金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新型农民培训、农村饮用水安全等省级民生工程项目市级配套,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生态林业发展、菜篮子产业提升4大领域。具体为:

    (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1.促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争取到国家、省500万元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单位,按上级资金规模的8%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园区建设。对新建农业产业化加工园区200亩以上,并符合投资强度要求的,一次性奖励园区50万元。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增的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家、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九部委或农业部评定、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或省农业委员会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加工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农业创业带头人的,每人奖励0.5万元;新获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创建示范主体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农业部认证或复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按铜陵市农产品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执行;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对获得农业部、省农委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加农业部或省政府组织的农交会,每个企业每次奖补0.5万元,其中获得农业部认定的金奖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促进服务体系建设

    5.实施农业机械化及农村清洁能源推进工程。每年择优安排15个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项目,每项补助标准4万元;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发展。通过考核评比选定2个农村生态家园示范点(片)进行奖励,每个奖励10万元 (含农村能源服务网点建设户用资金10万元)。

    6.加大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择优安排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项目15个,每个项目补助4万元,其中选择5个规模以上稻田水产养殖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每个项目另行补助6万元。

    7.促进粮食绿色增产。结合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开展种植有机绿肥或推广秸秆腐熟剂10万亩,每亩补助10元。建设2万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每亩补助25元,重点用于推广新型植保器械、病虫害物理防治设备及生物农药。

    8.实施农业排涝水电费补贴。市级财政继续安排农业排涝水电费400万元,用于对县(区)农业排涝电费及泵站维修养护费的补贴。

    (三)促进生态林业发展

    9.推进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人工成片造林每亩补助600元(其中省财政300元,市财政120元,县区财政配套180元),石质山造林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省财政500元,市财政200元,县区财政配套300元);对于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创建和森林长廊建设,符合一般造林标准的,由市、县(区)财政按照一般造林奖补标准予以奖补;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的,市财政分别奖补20万元/个、10万元/个;对森林长廊示范段建设用地进行补助,按照每年每亩600元标准、补助5年,市、县(区)财政按照1:1承担。

    10.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继续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国家、省级、市级公益林分别按每年每亩20元、18元、15元标准补助(包含中央、省财政补助)。

    11.促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按《铜陵市促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办〔2013〕97号)给予相应补助。

    (四)促进菜篮子产业提升

    12. 促进菜篮子提升。建成2000亩标准化养殖池塘,推广应用一批渔业新技术、新设备,对达标建设的标准化鱼塘每亩补助2000元,市、县(区)1:1承担;实施伏缺期蔬菜补助1500亩,每亩补助1000元,市、县(区)1:1承担;开展生姜有机肥补贴1000亩,每亩500元;促进畜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创建标准化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场5家,每家补助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一)申报。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各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审批。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下达专项资金或直接支付。奖补类项目资金市财政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通知后20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或单位、企业、个人;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及资金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部门另行制定,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可根据产业特点制定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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