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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4-29
    2. 【标题】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铜政〔2016〕2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wgk.tl.gov.cn/web/XxgkNewsHtml/003096562/201604/003096562-201604-00109-274081.html

    7. 【法规全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6〕2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业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7号)同时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速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铜发〔2011〕11号),市政府设立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出台了《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铜政〔2011〕38号)。为突出财政专项资金资本化运作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8000万元。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铜基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适当兼顾其它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微小(初创)企业,培植相对弱小产业龙头企业,帮助骨干企业规模扩张,促进产业规模化集聚和链条化发展。支持国家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奖励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等。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阳光”评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优质企业和项目获得扶持,正确体现政府导向。

    (二)突出重点,竞争择优。优先支持以铜基新材料为首位产业的我市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竞争的方式好中选优,保障有限资金发挥最佳引导效益。

    (三)资本运作,引导放大。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债权(参股)投资、贷款担保等资本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滚动使用引导资金。

    (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积极引导银行、信托、证券、风投、创投等金融企业,通过投贷联动、项目对接、信托放款、理财资金投入、托管服务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债权(参股)投资。在以委托贷款方式实施债权投资的基础上,选择适宜对象实行债转股。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复合增长率高的中小型企业,年度安排资金5000万元。

    (二)贷款担保。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融资,年度安排资金6000万元。

    (三)奖励补助。用于我市国家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补助、社会服务购买以及奖励新增省新兴产业口径企业和突出贡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度安排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左右。

    (四)资金转基金4000万元。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

    (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及实施程序:

    债权(参股)投资和奖励补助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贷款担保按需随时申报。其中,贷款担保执行机构的选择及资金注入额度,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划拨给贷款担保公司作为担保资本金,企业直接向指定贷款担保公司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新进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口径奖励无需申报,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拟奖励对象名单。债权(参股)投资和奖励补助实施程序如下:

    引导资金的申报及实施程序:

    (一)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确定支持重点,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由各县、区(开发区)组织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审查: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债权(参股)投资申报材料的初审,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报告并提出明确的投资意见。

    初审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内外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对以上两类支持方式的初步审查结果,按照产业政策、市场前景、技术水平、经营能力、经济社会效益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审打分,评审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查。

    (三)公示:集中审查完成后,通过审查的项目和企业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四)决策:公示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上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五)实施:市政府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据此划拨资金至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以此为资本金,按资金计划与相关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债权投资管理



    第九条 债权投资采取委托贷款方式。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拟委托对象,经考察研究后上报市政府,确定委托贷款银行。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与被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鼓励引导银行按一定比例配套贷款。

    第十条 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在被委托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市财政按资金计划将资金一次拨入专户,由银行与相关企业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原则上单个企业债权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项目)个数不超过20个,时间不超过3年,债权收益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归还的债权本金由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作为资本金继续管理,债权净收益先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经营状况,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实际发生的债权净损失,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从本专项资金中核销。



    第四章 债转股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债权投资期间,根据企业经营需要,经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可将债权投资转为股权投资,原则上参股比例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对确定债转股企业,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要积极引入有关风险投资机构参股投资。

    第十四条 债转股企业条件:(一)有上市意愿,有股份制改造计划;(二)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累计净利润达到5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三)资产负债率低于70%;(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入上市准备阶段的企业优先。

    第十五条 参股价格的确定:价格=(企业净资产/股份)×系数,系数大小由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或其委托机构在综合考虑盈利预期、财务经营状况等有关因素评估的基础上与企业商定。

    第十六条 原则上,参股投资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参股股权退出方式由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与企业协商并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其中,采取企业回购方式退出的,参股投资净收益的60%奖励企业;采取股份上市、股权转让等发生溢价方式退出的,参股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企业。退出的股本金由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作为资本金继续管理,股权收益先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本参股投资不纳入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作为债转股投资的执行机构,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负责制定债转股投资具体管理办法、投入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定期及遇重大决策时,向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应密切关注债转股企业发展,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定期咨询了解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情况。在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依法履行股东权利,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指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投资计划,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平均年担保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被担保企业如期返还贷款后,担保资本金由担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二十条 指定担保公司在为有关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积极利用本专项资金担保收益部分,为贷款企业提供接续贷款(资金)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作为贷款担保的执行机构,指定担保公司负责制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贷款使用的监督事宜,建立严密的担保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二十二条 指定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同时,应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对信誉好、效益高但抵押额不足的企业,在实施信用审查的基础上,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第二十三条 指定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申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在担保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奖励补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经认定、验收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调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原则上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增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口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项目论证评审和企业经营管理诊断等内容。



    第七章 建立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定期协调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跟踪了解获得支持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状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企业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年度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评估结果作为对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的年度考核内容。绩效评估结果差的企业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所有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铜发〔2012〕9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同时须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二)依法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项目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投资奖励、以奖代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从技术改造、规模扩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重点支持。

    第五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一)深入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我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重点支持(铜加工、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成长型企业发展。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纳入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并进入统计项目库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额按比例给予奖补,其中:对新增500—2000万元的,按不高于8%、最高1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增20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6%、最高200万元给予奖补。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奖补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

    (二)对新引进的纳入统计项目库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5亿元,按不高于3%、最高600万元给予奖补;新增投资额5亿元以上,按不高于2%、最高800万元给予奖补。以上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促进工业企业上台阶。

    (一)大企业上台阶。鼓励现有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加快发展。对现价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现价产值首次过百亿、过千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新进规模奖励。对当年新进规模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中小企业希望工程。对“小巨人”企业年度综合排序前5名的进行奖励,其中:排名第一的奖励20万元,其余各奖励15万元。每年认定30户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积极推进企业融资。

    (一)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同级收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收益财政按再融资额1%、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募集资金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收益财政按5:5分担。

    (四)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贷款200万元以内的,中央财政及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中央、地方财政各25%)予以贴息。

    (五)对中小微企业“税融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六)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同级收益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两化融合。

    (一)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新产品、工业设计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创新体系,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奖励。

    (二)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对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管理信息化、智能制造(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市产机器人或智能装备及其系统应用、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和产品智能化研制,按照项目信息化部分实际完成硬件和软件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管理创新。对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安徽省质量奖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生产。

    (一)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业项目为年实现节能量在600吨(含)至5000吨(不含)标准煤的节能项目,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认定的项目完工后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其它行业节能示范和节能产业项目,按照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

    (二)推进工业污染防治、企业提标升级改造,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30%比例的予以奖励。

    (三)凡通过市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其中环保资金承担5万元。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循环经济科技攻关等方面的项目及重大循环经济专项活动。每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以支持项目建设为主,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示范带动作用确定支持额度,采取贴息、补助、奖励方式,单个工业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农业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科技攻关类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建或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孵化器)建设。重点支持各级政府、部门或各类企业举办为创业者及初创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并提供有关基础性服务的工业园(创业园)。国家级认定的项目奖励20万元,省级认定的项目奖励15万元。

    (三)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竞争性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信息、融资、管理等服务。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及服务质量,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市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中央、省管理企业按照管理渠道直接向市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六条 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渠道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管理渠道分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汇总市各主管部门评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分别在市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已享受国家、省奖励、扶持项目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市级奖励、扶持。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以上政策资金中,除明确奖补资金由市及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外,其余均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补助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资金的将进行通报并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战略、本市软课题研究和创业项目。具体为: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引导企业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性技术科技攻关,设立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民生科技、软科学等子项,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2.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上登记的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对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普服务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每年根据服务绩效考核择优给一次性10万元奖励。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信息情报、咨询服务、科技统计、科技普及、科技惠民、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4.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时资助3000元,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资助7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的,取得国际初审报告及书面意见时先资助专利申请人1万元,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再资助2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且进入实质性审查比例达到3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取得专利代理人、科技咨询师等技术经济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两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铜陵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且拥有有效专利权的企业法人与市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开展智力援助和资金援助工作。智力援助根据需要提供维权途径、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咨询,委托相关知识产权专家对援助事项进行论证。资金援助对上述申请人维权活动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给予总额50%的资助,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资助金额最高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资助50万元。

    6.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认定、验收合格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并对运行一年以上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7.兴办各类新型创新协同机构。企业新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并有院士进站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国家、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对中科院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合肥工业大学(铜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按年度进行绩效考核,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8.加强科技奖励工作。配套奖励国家及省科技奖、专利奖,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安徽省科技奖、中国专利奖、安徽省专利奖的成果,给予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金额配套奖励。每两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市科技奖励工作。

    9.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每次按规定复审合格的,奖励企业5万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建设,鼓励企业申报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10.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我市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铜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给予企业20%的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铜共建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登记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经费补助;对备案一年以上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年度成果转化服务绩效评价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1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高新区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交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给上缴企业,20%用作孵化器的孵化资金。

    12.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对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安排100万元种子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

    (二)人才扶持

    13. 每年安排500万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引进、培训、扶持以及相关项目。

    14.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重点资助与全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特色产业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引进符合《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2009〕47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来铜定居并在铜购房的,经专家评审,属于科技领军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属于高新技术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属于专业骨干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符合上述相关文件规定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三个档次,并根据其实际工作月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皖江中心”柔性引进的科研人员扩大到硕士学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受中国科学院系统委派长期在“皖江中心”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且为国家相关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或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科研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科技领军人才标准,按月给予购房补贴。

    对“皖江中心”引进科研人员符合购房条件而没有在我市购置住房,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若个人在我市购房并开始享受购房补贴后,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15.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每站3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生活补贴。

    16.对企业引进的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5年每年2万元,共10万元奖励。

    17.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国外技术及管理人才,对经过市外国专家局申报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按1:1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8.对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大学毕业生,与本市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凡在本市购房者,市财政按每套8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县(区)财政和所在企业按市级补助标准1:0.5:0.5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

    19.对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百人计划”,省“115”创业创新团队、“111”人才聚集工程,国家、省和市级专家等;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分别资助50万元和10万元,用于个人创新创业。

    20.开展“铜陵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比活动,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0万元。每3年开展一次市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1155”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比活动。对评为市级拔尖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评为学科带头人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6000元;评为“1155”创新创业团队的,连续3年资助每团队每年8万元资助经费,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3000—5000元。

    21.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领军人才可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市内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三)质量强市

    22.对新获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3.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2家企业)。

    24.对主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奖励。

    25.对新获国家级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6.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的AAAA、AAA和AA级确认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和5万元。

    27.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28.对通过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实施商标战略

    29.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和铜陵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1.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五)铜陵市软课题研究资金

    32.研究资金主要用于课题和项目研究。重点围绕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作为市委决策咨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课题资助标准,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三个档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类别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创业资金(铜陵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财政配套资金)

    33.配套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市级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300万元创业种子基金,入孵企业不低于15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200万元创业孵化专项资金,入孵企业不低于20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就业专项资金按众创空间种子基金或创业园区孵化专项资金20%的比例予以配套,每家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4.配套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单位,根据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新申报。

    (二)审核。责任单位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支付资金。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政策,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级兑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委政研室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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